徐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273號
2024年07月19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黃蜒、陳潔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和蔣某系美妝產(chǎn)品銷售的生意合作伙伴。2021年9月,蔣某讓徐某訂購價值141750元的化妝品,后因貨物卡在香港入不了境,徐某便委托一物流人員“劉耀銘”幫助發(fā)貨也無果。2022年9月份,因蔣某催要貨款,徐某便產(chǎn)生騙取他人錢款的想法,被告人徐某使用微信昵稱為“越海(蔣)”在小紅書上發(fā)布虛假的美妝產(chǎn)品售賣信息,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葉某等人訂購產(chǎn)品,并要求被害人將訂貨款轉(zhuǎn)賬至蔣某中國銀行卡(卡號:6217********),被害人轉(zhuǎn)賬后被告人徐某將微信刪除。2022年10月份期間,徐某使用上述方式騙取被害人葉某127850元、被害人謝某35000元、被害人李某19050元、被害人張某19050元、被害人黃某20250元,共計221200元。
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戶籍證明、涉案人員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歸案經(jīng)過說明、銀行交易流水等書證;2、證人蔣某的證言;3、被害人葉某、黃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詐騙金額合計2212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葉某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護提出,被告人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初犯,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被害人葉某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徐某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鳳臺縣公安局在掌握被告人徐某詐騙被害人葉某現(xiàn)金127850元的情況下,于2023年6月8日在重慶市北碚區(qū)××出租房內(nèi)抓獲犯罪嫌疑人徐某。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退賠被害人葉某127850元、退賠被害人謝某35000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9050元、退賠被害人張某19050元,向鳳臺縣公安局退賠被害人黃某20250元。被害人葉某對被告人徐某表示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詐騙金額合計2212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應(yīng)依法予以懲處。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退賠被害人損失,得到部分被害人葉某諒解,依法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經(jīng)社區(qū)評估判處緩刑對所在社區(qū)沒有不良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永強
審判員張明躍
人民陪審員陳芷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夢婷
書記員蘇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