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鄂孝感中刑終字第0004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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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審理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1犯強奸罪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鄂漢川刑初字第0002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公訴機關(guān)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肖某1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宏偉、賈真珍出庭依法履行職務(wù),原審被告人肖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3年10月21日晚10時左右,被告人肖某1在漢長公路漢川市劉家隔鎮(zhèn)西寺村路段,發(fā)現(xiàn)被害人李某乙一人在公路上行走,隨即撿起一根木棍,持木棍并扼住被害人的脖子將被害人挾持到公路邊的田地里,后又將其帶到距公路約1000米被告人所有的漁棚內(nèi)將被害人奸淫二次。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被告人供述
2013年10月21日晚10時許,我在漢川市劉家隔鎮(zhèn)西寺村嚴永灣村口的公路上見一女孩子獨自在路上行走,我跟了上去,我使用木棍并掐她的脖子,把她挾持到公路邊的田地里說了一會話,后又把她逼到我的漁棚子里面,強行和她發(fā)生了兩次性關(guān)系。我之前沒有想到搞這事,是臨時起的意,看見那個女孩子一個人在公路上走就起了壞意,想占她的便宜,把她挾持到路邊時,她還喊了一聲,我開始使用木棍并掐她的脖子,就把她治服了。
(二)被害人陳述
2013年10月21日晚10時左右,我和丈夫在打工的服裝廠宿舍發(fā)生爭吵后,一人外出準備回娘家過夜,走到劉隔鎮(zhèn)西寺村路段時,發(fā)現(xiàn)有一個男子在尾隨我,我開始小跑,那男子就追,那男子追上我后用手掐我的脖子并用一根木棍扼住我的頸部,并將我往田里拖。我在田里跪著對他講“只要讓我活著,你要什么我都給”。他就松了手,我就乘機逃并絆倒了,他沖上來抓住我的頭發(fā),并用一只手拿出一把小刀架在我的喉部,說:“你再跑,我殺了你?!蔽艺f:“我不跑了?!彼麑ξ抑v:“你不要做聲?!蔽艺f:“好。”隨后,他又拿出手電筒,用木棍扼住我的頸部往前走。我說有親戚在這附近并要去敲門,他不讓,他掐我的頸部把我弄到了一個離公路邊不遠的漁棚子里,將我強奸了二次。
(三)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甲(被害人李某乙的叔叔)證言,證明2013年10月22日13時許30分左右,李某乙父親李之雄告訴其李某乙被人強奸的事情。
2.證人陳某(被害人李某乙的丈夫)證言,證明事發(fā)當晚被害人李某乙與其吵架后外出,一晚上未回家的事實。
3.證人駱建某,證明2013年10月21日下午6時許被告人肖某1從王木松家玩牌后離開的情況。
4.證人榮某、周某證言,證明2013年10月22日下午一二點左右,有一個年輕女人邊走邊哭向其借用手機的事實。
(四)書證
1.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李某乙辨認出被告人肖某1的過程。
2.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孝)公(刑)鑒(法)字(2013)第0095號生物物證意見書,證明了肖某1漁棚內(nèi)床單上可疑斑跡,被害人李某乙內(nèi)褲上可疑斑跡,左側(cè)乳房擦拭物,右側(cè)乳房擦拭物,陰道內(nèi)擦拭物均為肖某1所留。
3.漢川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2013)川公法(鑒)字第104號法醫(yī)學(xué)檢驗鑒定意見書。證明了被害人李某乙頸部擦傷,左臀部表皮擦傷,右膝關(guān)節(jié)下端皮下出血,構(gòu)成輕微傷。
4.現(xiàn)場照片,證明了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形,作案現(xiàn)場床上的斑跡,被害人受傷部位及傷情。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肖某1以暴力脅迫的方式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采取拘禁、捆綁的方式強奸婦女,且致被害人輕微傷,可酌予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肖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
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書提出:本案被害人收到判決書后,認為對被告人肖某1前科沒有認定且量刑畸輕,不服一審法院刑事判決,向本院申訴,請求本院提出抗訴。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原判定性正確,但是對被告人肖某1前科情節(jié)沒有依法認定且對其量刑畸輕。1、被告人的前科情節(jié)沒有依法認定。漢川市人民法院(1994)川刑初字第252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肖某1于1994年12月8日因犯流氓罪被漢川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肖某1已當庭供述。2、對被告人肖某1量刑畸輕。被告人肖某1持械脅迫被害人,非法拘禁被害人長達15小時,強奸被害人二次,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且拒不認罪。出庭檢察員在二審?fù)徶邪l(fā)表了支持上述抗訴的意見。
二審請求情況
被告人肖某1上訴提出:指控其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判認定其構(gòu)成強奸罪錯誤,應(yīng)當宣告無罪;愿意補償被害人相關(guān)損失。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證明,有證人李之雄、李某甲、榮某、周某、陳某、駱建某、生物物證意見書、法醫(yī)學(xué)檢驗鑒定意見書、現(xiàn)場勘驗筆錄相互印證,被告人肖某1已有供述在卷,以上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zhì)證,予以采納。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1曾于1994年12月8日因犯流氓罪被漢川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出庭檢察員當庭提交了漢川市人民法院(1994)川刑初字第252號刑事判決書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肖某1采取暴力、脅迫的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審被告人肖某1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被告人肖某1對被害人進行拘禁、捆綁并致被害人輕微傷,且有前科劣跡,應(yīng)予從重處罰??乖V機關(guān)關(guān)于原審被告人肖某1有前科情節(jié)原判沒有認定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漢川市人民法院(2014)鄂漢川刑初字第00026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肖某1的定罪部分,撤銷其刑罰部分;
二、上訴人肖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立新
審判員葉艾文
審判員李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