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462號
2024年08月09日
指控事實
2024年5月6日21時34分,被告人殷某飲酒后駕駛皖FE××**號白色大眾牌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孟山路自南向北行駛至孟山路西流河橋交口至孟山路仁和路交口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殷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3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另,被告人殷某持C1駕駛證。被告人殷某于2024年5月31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殷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殷某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殷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殷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