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鄂孝感中刑終字第0018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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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應城市人民法院審理應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犯強奸罪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鄂應城刑初字第00100號刑事判決。公訴機關應城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19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熊濤出庭依法履行職務,被告人舒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4年2月19日晚,被告人舒某酒后到其居住的宿舍三樓平臺嘔吐時,見鄰居向某(女,1996年8月5日出生。)在平臺上打電話,被告人舒某遂上前強行摟抱、親吻向某,向某欲掙脫回家時,被告人舒某將其強行拉到一個角落處按倒在地,用手指摳插其陰道,并欲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因其不停反抗,且其母找尋其至此,被告人舒某未能得逞。隨后,被告人舒某被向某及其父母扭送到應城市公安局。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舒某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奸淫未成年少女,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屬未遂。對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舒某歸案后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坦白,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綜合被告人舒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舒某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舒某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二審請求情況
應城市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原判對被告人舒某量刑畸輕。主要理由是:1、被告人舒某采用暴力手段強奸精神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嚴懲處。2、被告人舒某未遂情節(jié)適用從輕或減輕的幅度不宜過大。
本院查明
孝感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認為,被告人舒某強奸精神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的行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guī)定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情節(jié),故對被告人舒某量刑時應充分考慮和體現(xiàn)這一情節(jié),一審法院未認定被告人舒某的從嚴情節(jié),導致對其量刑錯誤。
被告人舒某辯解,其不知道向某是精神發(fā)育遲滯和未成年人。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有被害人向某的陳述、證人田某證言、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生物物證意見書、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舒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對于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經(jīng)查,2014年4月23日,應城市公安局委托孝感市康復醫(yī)院法醫(y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對被害人向某的精神狀態(tài)、性防衛(wèi)能力鑒定,鑒定意見是被害人向某患精神發(fā)育遲滯(輕度);本案不宜作性防衛(wèi)能力評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guī)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對精神智力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情形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本案原判對被告人舒某量刑評議過程是:量刑起點,規(guī)定幅度3-5年,選定數(shù)3年,犯罪未遂,規(guī)定減少基準刑50%以下,選定減少40%,強奸精神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規(guī)定增加基準刑40%以下,選定增加5%,確定基準刑為36×(1-35%)﹦23.4個月。坦白,規(guī)定減少基準刑20%以下,選定減少15%,確定擬宣告刑23.4×(1-15%)﹦20個月。從原判量刑評議過程看,原審對被告人舒某強奸精神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這一從重情節(jié)雖已予考慮,但增加比例過低,不符合上述《意見》“更應從嚴懲處”的要求,同時,從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來看,對犯罪未遂減少比例偏高,此外,被告人是被當場抓獲扭送公安機關的,不屬于“量刑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坦白的五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坦白,只能認定當庭自愿認罪。據(jù)此,對被告人舒某量刑重新評定為:量刑起點,規(guī)定幅度3-5年,選定數(shù)3年,犯罪未遂,規(guī)定減少基準刑50%以下,選定減少25%,強奸精神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規(guī)定增加基準刑40%以下,選定增加30%,當庭自愿認罪,規(guī)定減少基準刑10%以下,選定減少10%,確定擬宣告刑36×75%×120%﹦32個月。因此認為,抗訴機關提出原判對被告人舒某量刑畸輕的意見成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舒某采取暴力手段強奸精神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應當從嚴懲處。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乖V機關的抗訴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應城刑初字第00100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舒某定罪,撤銷量刑;
二、原審被告人舒某犯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立新
審判員葉艾文
審判員黎艷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