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103號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界刑初字第0008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施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施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阜刑終字第0018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2016年5月20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2018年11月22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2020年10月27日經本院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安慶監(jiān)獄以罪犯施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于2024年8月13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施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獲表揚獎勵九次。
另查明,該犯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未履行。考核期內,該犯獄內月均消費人民幣328.71元,附有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三余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的罪犯家庭經濟狀況證明。另,該犯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19日、2023年5月10日、2023年11月18日因違規(guī)違紀行為,分別被扣分5分、10分、10分、2分。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施某1自上次減刑以來因違反監(jiān)規(guī)被扣分處理,后經教育,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施某1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