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刑罰與執(zhí)行變更審查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1077號
2024年08月29日
案件概述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該犯獲表揚獎勵三次。
上述事實,有罪犯改造表現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級評定及結果運用審批表等證據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高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
綜合該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交付執(zhí)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高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7年1月5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瑜山
審判員王萍
審判員程鴻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