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太和縣人民法院
(2024)皖1222刑初613號
2024年08月30日
指控事實
2024年7月1日22時46分許,被告人謝某1酒后駕駛號牌皖KA××**“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道路行駛至太和縣××鎮(zhèn)××處,被太和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安徽金睿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謝某1的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2.9mg/100ml,系醉酒駕駛。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謝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謝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謝某1認罪認罰,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謝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世斌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張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