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榮刑初字第19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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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jīng)過
榮成市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公刑訴(2014)3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乙犯強奸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榮成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姜伶俐、被告人黃某乙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27日21時許,被告人黃某乙在榮成市嶗山街道辦事處古塔村社會福利中心工地其與郭某某、方某某同住的工棚內(nèi),趁郭某某外出其和方某某單獨在場之機,采用強行撫摸等手段欲強行與方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因方某某強烈反抗并嚴明要將此事告知黃某乙的妻子等人,黃某乙遂自動放棄強奸行為。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方某某的陳述,證人郭某某的證言,抓獲經(jīng)過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乙無視國法,采用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乙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且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當減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某乙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力
人民陪審員夏雪明
人民陪審員岳天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譚寧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