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508號
2024年09月05日
指控事實
2024年4月1日21時43分許,被告人周XX酒后駕駛皖FN××**號小型轎車,沿濉溪縣X020XX路由南向北行駛至XX鎮(zhèn)XX村路段時,被巡邏民警現(xiàn)場查獲。后經(jīng)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5毫克/100毫升。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周XX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周XX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周XX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dāng),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周XX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朱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