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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刑終134號劉某勝故意殺人罪二審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5-02-24   閱讀:

劉某勝故意殺人罪二審裁定書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皖刑終134號

2024年10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勝犯故意殺人罪一案,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2024)皖08刑初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某勝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劉某勝與被害人劉某1(男,歿年56歲)系同胞兄弟,二人住宅前后相對。2024年1月30日,劉某1在劉某勝家?guī)兔ㄜ噹欤展ず髣⒛?及其家人在劉某勝家吃晚飯,期間二人均飲酒。19時50分時許,二人因談到父母贍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吵,劉某1被其妻潘某拉回家。劉某勝被被害人兒子劉某2勸回家后,隨即到臥室從床鋪下拿出一把匕首,拔下刀鞘將匕首放入上衣右手口袋,劉某2見狀勸說劉某勝放下匕首未果。后劉某1持一熱水瓶來到劉某勝家客廳門外踹門叫罵,劉某勝遂攜帶匕首沖至客廳,掙脫劉某2阻攔打開大門,劉某1用熱水潑向劉某勝,劉某勝持匕首連續(xù)捅刺劉某1胸部、腹部、左上臂、大腿根部數(shù)刀,致劉某1倒地死亡。劉某勝在案發(fā)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到案。

經(jīng)安徽省懷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劉某1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破心臟死亡。

案發(fā)后,劉某勝家屬向被害人家屬支付4萬元用于被害人安葬。審理期間,劉某勝家屬自愿支付1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等證實:2024年1月30日20時03分,查某報警稱有人因瑣事發(fā)生打架,公安機關依法處警,現(xiàn)場口頭傳喚劉某勝到案,于次日對劉某勝故意殺人案立案偵查。

2.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等證實:2024年1月30日20時35分,公安機關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檢查,提取現(xiàn)場地面血泊、血跡拭子,在大門南側木柴堆上提取一把黑色、單刃匕首,在現(xiàn)場地面提取一個紅色水瓶、一個白色塑料水瓶塞。一樓主臥室雙人床南側床頭處被褥為掀起狀態(tài),南側床頭柜上提取一個黑色尼龍布制刀鞘。

3.物證及辨認筆錄:(1)匕首一把、黑色尼龍布制刀鞘一個,經(jīng)劉某勝辨認確認系其作案使用的工具。(2)紅色水瓶一個、白色塑料水瓶塞一個,經(jīng)潘某辨認系其家中使用的開水瓶。(3)剪刀一把,經(jīng)潘某辨認系其在網(wǎng)上購買、案發(fā)后發(fā)現(xiàn)丟失的剪刀,并提供購買記錄。

4.120命令單、急救病歷等證實:2024年1月30日20時05分,潘某撥打急救電話,懷寧縣獨秀醫(yī)院接120命令于20時20分到達現(xiàn)場,經(jīng)檢查診斷,劉某1為刀捅傷致失血性休克,已無生命體征,20時24分宣布死亡。

5.戶籍證明等證實:劉某勝、劉某1的身份信息,劉某勝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此前無違法犯罪記錄。

6.署有懷寧縣雷埠鄉(xiāng)土塘村上灣村民組戶代表名字的聯(lián)合請愿書1份,請求對劉某勝從輕處理。

7.看守所在押人員羈押期間表現(xiàn)考核鑒定表,證實劉某勝在看守所羈押期間表現(xiàn)為好。

8.辨認筆錄及照片、情況說明證實:因劉某勝擔心父親受此事影響,不愿到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辨認,偵查人員出示現(xiàn)場照片由劉某勝進行辨認。

9.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實:公安機關對劉某勝七次訊問、辨認經(jīng)過及人身檢查記錄均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檢察機關對劉某勝進行重大案件訊問合法性核查和一次訊問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像。

10.懷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懷公(病理)鑒字[2024]2號鑒定書及照片證實:懷寧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害人劉某1的尸體進行了死因鑒定,對死亡現(xiàn)場、死者衣著、尸體進行檢驗。尸體黑色長褲右側口袋有一把黑色塑料柄剪刀。左胸部、左腹部分別見一斜行創(chuàng)口,創(chuàng)腔深達胸腔、腹腔;左肩部后側、左上臂中上段內(nèi)側、左上臂中下段外側、右大腿根部近陰囊處見多處皮膚創(chuàng)口,創(chuàng)腔均深達肌層。根據(jù)檢驗排除被害人機械性窒息致死、毒物中毒致死、重大疾病致死,鑒定意見劉某1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破心臟死亡。

11.安公(刑技)鑒(DNA)字[2024]96號鑒定書證實:經(jīng)鑒定,現(xiàn)場地面血泊、血痕拭子檢出人血均支持為劉某1所留,匕首刀刃表面檢測出劉某1的DNA,刀柄及刀鞘表面粘取物檢測出劉某勝的DNA,紅色水瓶瓶身把手擦取物檢測出劉某1的DNA。

12.人身檢查筆錄及照片、診斷證明書、傷情鑒定意見、情況說明證實:2024年1月30日22時20分至23時55分,公安機關對劉某勝進行人身檢查,劉某勝左面部、右頸部、右上臂、右肩背處可見燙傷,右手虎口等處可見傷痕。經(jīng)鑒定,劉某勝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13.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乙醇含量檢測鑒定意見書證實:劉某1、劉某勝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分別為191.90mg/100ml、95.59mg/100ml。

14.證人劉某2(被害人兒子)的證言證實:2024年1月30日晚上,其與父母等一家人都在劉某勝家吃晚飯,其與母親潘某吃完飯先回家,父親劉某1和劉某勝繼續(xù)吃飯喝酒。19時51分,其聽到劉某1和劉某勝吵架,下樓后看到潘某從劉某勝家將劉某1拉出來站在院子里,劉某勝站在大門旁邊說“我忍你好久了,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兩人就在大門外互相推搡,其將劉某勝推回家,查某將大門關上。其看見劉某勝進到臥室并聽見翻找東西的聲音即進入臥室,看見劉某勝在床頭柜旁邊將一把刀裝進右手衣服口袋,就勸說劉某勝把刀放下,劉某勝說“我忍他很久了,今天就要把他搞掉,大家都解脫”。劉某勝拒絕將刀拿出。過了一會,聽到劉某1在踢劉某勝家客廳大門,劉某勝就沖到門邊,其站到大門后攔住不讓他出去,這時看到劉某勝右手拿了刀,其奪刀未果被甩開,就從后面抱住劉某勝,但劉某勝用力掙扎將門打開。門一打開,劉某1將一瓶熱水潑向門里,其與劉某勝都被淋到熱水,其松開手,劉某勝拿出刀沖向劉某1。幾秒鐘后,其出門看到劉某1倒在地上,劉某勝說“人沒了”,將刀放在門口走廊的木料上??吹絼⒛?肚子部位有個口子,衣服上很多血,其喊潘某撥打120,救護車來到現(xiàn)場宣布劉某1死亡。近期兩家之間沒有什么矛盾,出事前劉某1還在幫劉某勝家建車庫,二人當晚喝了牛欄山白酒和雞尾酒。

15.證人查某(劉某勝之妻)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劉某1幫她家建車庫,晚上,劉某1一家人在其家中吃晚飯,其他人都吃完離開,劉某1和劉某勝還在喝酒。其在廚房聽到劉某勝和劉某1因養(yǎng)老人的事發(fā)生爭吵,就去喊來潘某,當時劉某勝用力拍著胸口說“老二,我忍你很久了,兄弟之間何必這樣”。后潘某將劉某1拉回家,劉某2將劉某勝勸回家中,劉某1曾從家里沖出來又被潘某拉回,其遂從外面將大門關上,劉某勝和劉某2在屋里說話。過了一會兒,其看見劉某1拿了一個紅色水瓶沖到自家門口并用腳踢大門,就去找潘某拉架,其和潘某回到院子里看見劉某1倒在門口地上,劉某勝跪坐在旁邊。其立即撥打報警電話,民警到現(xiàn)場后將劉某勝控制。劉某1經(jīng)救護診斷已經(jīng)死亡。兩家之間沒有很大的矛盾,一直都還好。劉某勝喜歡喝酒,平時性格還好,喝多了酒就控制不住自己。

16.證人潘某(被害人之妻)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案發(fā)當晚八點左右,聽到劉某1與劉某勝發(fā)生爭吵,其與劉某2前去拉架,看到劉某勝把劉某1往外推并說“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逼鋵⒛?拉回家,劉某2將劉某勝勸回家。劉某1因不滿劉某勝稱“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情緒激動要出去找劉某勝,其試圖阻止未果。后查某來喊其,其立即出去,看到劉某1在劉某勝家門口站了一小會就倒下了,地上有一大攤血。劉某2說劉某勝動了刀子,劉某勝跪在地上對潘某說對不起。其撥打120急救電話,救護車來了后看到劉某1左側胸部、肚子上各有一處傷口,當場被宣布死亡。兩家之間沒有什么大矛盾,當晚,劉某1和劉某勝都喝了酒。案發(fā)當天,其在劉某1倒地的位置看見一個紅色開水瓶,是當晚六七點鐘其從家中拿到劉某勝家去灌熱水的,水溫大概六七十度,有一個白色瓶塞。劉某1平時為人還好,喝多了酒性格就有點沖。與劉某2、查某的證言相互印證。

17.證人劉某3(被害人女兒)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晚上吃完飯,其聽到劉某1和劉某勝發(fā)生爭吵,后到現(xiàn)場看見劉某1仰躺在地上,醫(yī)護人員宣告劉某1已死亡。兩家近期沒有什么矛盾。

18.證人李某、王某的證言證實:2024年1月30日20時05分,懷寧縣獨秀醫(yī)院接到120命令單,醫(yī)生李某、護士王某隨即跟隨救護車趕往事發(fā)地點。約20時20分到現(xiàn)場,看到一名男子躺在兩棟樓房中間坡上,經(jīng)檢查,該男子左胸口、左下腹各有一處約一寸長的刀傷,已無生命體征,初步判斷是刀捅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9.證人劉某4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其在劉某勝家?guī)兔ψ龉?,劉某勝和劉?兄弟二人都在一起干活,吃飯喝酒都正常。二人平時關系很好,沒有聽說發(fā)生過爭執(zhí)。

20.證人劉某5、劉某6的證言證實:劉某勝和劉某1兩家住前后屋,平時關系很好,劉某勝一家三口平時都在外務工,沒聽說過兩人有什么矛盾。兩人都喜歡喝酒,喝酒之后酒品不好。

21.被告人劉某勝的供述證實:(1)其與劉某1是同胞兄弟,平時沒有大的矛盾。其夫妻二人常年在外務工,家中父母主要由劉某1夫妻照顧。案發(fā)那幾天,劉某1都在其家?guī)兔ㄜ噹?;?)案發(fā)當晚,兩人飲酒期間因贍養(yǎng)父母的事發(fā)生爭吵,被人拉開后,其從臥室墊絮下拿出一把刀,從刀鞘抽出刀后放入上衣右邊口袋內(nèi),劉某2勸其將刀放下,后劉某1在其家大門口叫罵踹門,其掙脫劉某2,攜帶刀具開門,其感到身上有痛感,就用刀捅了劉某1胸部、腹部幾刀,劉某1倒地,其將刀扔在旁邊的柴堆上;(3)其被劉某1用熱水潑致左臉部、右臂和背部均有燙傷,右手虎口的傷是拿刀捅劉某1時自己劃傷的;(4)作案用的刀具是十幾年前買的,一直放在床下辟邪的,平時沒有拿出來用過。

劉某勝當庭供述其與劉某1沒有什么深仇大恨,就是一些小的矛盾,從來沒想過要拿刀把他弄死,其拿刀只是用來自衛(wèi),由于劉某1在門口大喊大叫,其酒精上頭大腦失控就沖出去,在感到身上疼痛之后才拿刀亂捅的,沒有殺人的故意。當時在案發(fā)現(xiàn)場迷迷糊糊聽到有人報警,就一直待在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帶走的。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勝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劉某勝作案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視為自首。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鑒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糾紛引發(fā),被告人劉某勝和被害人劉某1系同胞兄弟,劉某勝有自首情節(jié),被害人劉某1對事態(tài)的激化升級負有一定責任,案發(fā)后,劉某勝家屬自愿向被害人家屬支付5萬元,依法對劉某勝從輕處罰。根據(jù)劉某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劉某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沒收。

上訴人主張

劉某勝上訴提出:1.其沒有預謀殺人,也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不構成故意殺人罪;2.一審量刑過重。

劉某勝的辯護人除提出與與劉某勝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外,另提出:1.劉某勝沒有殺人動機;2.一審判決認定劉某勝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jù)不足,劉某勝只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劉某1于2024年1月30日晚在家中酒后持匕首捅刺劉某1胸部、腹部、左上臂、大腿根部數(shù)刀,致劉某1死亡的事實,有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二審期間,本案沒有出現(xiàn)新的證據(jù),本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

對于劉某1提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審查認為:劉某1與劉某1在爭吵過程中即揚言“忍你很久了”“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說明劉某1對劉某1有一定怨氣;回到臥室后取出匕首裝入口袋,此時已具有犯罪預謀;經(jīng)劉某2勸解未果后打開大門,在劉某1用熱水潑其后,劉某1持匕首連續(xù)捅刺劉某1胸部、腹部、左上臂、大腿根部數(shù)刀,致劉某1倒地死亡,造成嚴重后果。從劉某1事先準備兇器,以及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和次數(shù),可以認定劉某1具有殺人的故意,應構成故意殺人罪。對上訴人的此節(jié)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1持刀連續(xù)捅刺劉某1數(shù)刀,致劉某1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劉某1作案后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應當視為自首。被害人劉某1對事態(tài)的激化升級負有一定責任,案發(fā)后,劉某1家屬自愿向被害人家屬支付5萬元,依法對劉某1從輕處罰。原判根據(jù)劉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考慮本案因家庭矛盾糾紛引發(fā)等因素所作量刑并無不當。上訴人和辯護人關于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符仲云

審判員程寬

審判員曹昆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zhí)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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