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通榆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吉0822刑初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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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吉林省通榆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月23日以通檢公訴刑訴【20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強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榆縣人民檢察院助理檢察員張海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通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2月5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1酒后竄至通榆縣團結鄉(xiāng)居民劉某某家中,趁劉某某一人在家之機,不顧劉某某的反抗,強行將劉某某按在炕上,雙手按住其肩膀,身體壓在劉某某身上,欲與劉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由于劉某某的呼救及強烈反抗,致使劉某1強奸未果。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1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劉某1、呂某、孫某、唐某、閆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詳細信息等書證予以證實,足可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1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劉某1強奸未遂,且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危害后果,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愛軍
審判員董加旭
審判員王朋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百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