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吉0381刑初47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以公檢刑檢公訴刑訴(2018)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強奸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2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琳、書記員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1及其辯護人田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宋某1通過全城熱戀節(jié)目微信公眾號加高某為好友并通過微信與高某聯(lián)系。2017年9月19日宋某1通過微信約高某見面,當晚22時許高某下班后,被告人宋某1用面包車將高某帶到公主嶺市某某鎮(zhèn)某某大街與某某交匯處北500米道路西側,在面包車內(nèi)宋某1將腿放在高某腿上,強行用手摸高某胸部和陰部,親高某脖子,后將高某從面包車拽出至路邊,騎在高某身上欲強行與高某發(fā)生性關系,因高某反抗,宋某1對其實施毆打致高某面部和頸部受傷,后高某掙脫向行駛車輛求救并報警,宋某1駕車離開。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宋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證人劉某、平某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涉案人員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辨認筆錄等。
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宋某1違背婦女意志,欲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宋某1在庭審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辯稱,其沒有抱被害人上車,其在車里摸了被害人胸部和陰部,其沒有親和扒衣服的行為,其沒有掐被害人脖子,其沒有在外邊打被害人,被害人沒有呼救,被害人跑的時候,其就開車走了。
一審答辯情況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害人第一時間報案,有照片和醫(yī)療手冊、證人可以證明。被告人在庭審中對主要事實予以供述,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在車里對被害人有摸的行為,被告人在車外對被害人有追趕和毆打、扒衣服等行為,但被告人只是對車里的行為進行供述,在車外的行為只有被害人的陳述,沒有呼救等行為,也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不應該予以采納;本案是談朋友等前提進行接觸的,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查明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宋某1通過全城熱戀節(jié)目微信公眾號加高某為好友并通過微信與高某聯(lián)系。2017年9月19日宋某1通過微信約高某見面,當晚22時許高某下班后,被告人宋某1用面包車將高某帶到公主嶺市某某鎮(zhèn)某某大街與某某交匯處北500米道路西側,在面包車內(nèi)宋某1將腿放在高某腿上,強行用手摸高某胸部和陰部,親高某脖子,后將高某從面包車拽出至路邊,騎在高某身上欲強行與高某發(fā)生性關系,因高某反抗,宋某1對其實施毆打致高某面部和頸部受傷,后高某掙脫向行駛車輛求救并報警,宋某1駕車離開。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宋某1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證明高某報警稱,2017年9月19日21時30分至22時許,在公主嶺市某某鎮(zhèn)某某大街與某某交匯處北行500米道路西側路邊,宋某1在自己的面包車上欲與高某發(fā)生性關系,因高某強烈反抗,宋某1對高某性侵未遂。
2、辨認筆錄,證明高某辨認宋某1的過程。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明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4、常住人口查詢,證明被告人宋某1的刑事責任年齡。
5、涉案人員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宋某1系被公安機關抓獲。
6、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被告人宋某1于2015年7月15日由長春市汽開區(qū)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作出對犯罪嫌疑人宋某1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后汽開分局刑警大隊取保候審并于2016年7月15日解除該決定。
7、入所健康檢查表,證明被告人宋某1進入看守所時身體健康。
8、被害人傷情照片及門診手冊,證明被害人傷情情況。
9、微信截圖照片,證明被告人“我是大亮”(宋某1)與被害人高某的微信聊天情況。
10、證人平某、叢某的證言,均證明2017年9月19日晚上10點多鐘,平某和叢某開車從某某大街在與某某交匯的地方向北拐,叢某坐在副駕駛位置,平某開車沿著道往北開了四五十米,有一個女的突然從公路東側沖到路中間,平某就把車停下,這個女的走到副駕駛位置拽車門,叢某問這個女的要干啥,這個女的說“大哥,救救我吧,有人強奸我”,叢某讓這個女的報警,后平某找到某某派出所電話報警說有個女的求助,這個女的一直在副駕駛車門地方站著,過了能有十分鐘左右,警察就來了,這個女的就上警車了,然后平某和叢某就開車走了。
11、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9月19日22時許,劉某下班從某某大街回家,拐到某某上能有一公里左右的地方,忽然上來一女的很著急舉著雙手攔其車,其當時非常害怕就把車拐到反向車道去了,那女的又到反向車道攔其車,其當時以為見鬼了呢,就趕緊開車走了。
12、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證明高某與“我是大亮”(宋某1)是通過全城熱戀節(jié)目微信公眾號認識的,2017年9月19日,宋某1在高某單位等高某,宋某1下車摟高某抱高某讓高某上車,之后宋某1開車帶高某到某某鎮(zhèn)一個公路的十字路口,宋某1坐在駕駛員位置,高某坐在副駕駛,宋某1先是把高某車座放倒,然后他斜側著身子一只腿邁到高某的腿上,之后宋某1用手摸高某胸部和陰部,親高某脖子,后將高某從面包車拽出,宋某1將高某拽到車旁邊一個偏坡下邊,騎在高某身上拽高某衣服,高某反抗后被宋某1打了四五下嘴巴,后高某趁宋某1不注意就推了他一下將宋某1推開,高某就一直跑到路邊,高某先是向一臺白色捷達車求救,這個車沒停,之后一臺黑色轎車停在高某身邊,高某向車上的兩個人求助并讓幫忙報警,過了一會警察來了,車上的兩個人看高某上了警車就走了。
13、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7年9月16日還是17日,其和被害人是在網(wǎng)上認識的,第一次見面告訴其牙有病,其說周五帶她去看牙,她同意了,看完牙她要香蕉和梨,其買完給她送回單位了。過了幾天其給她打電話,她說她9點半下班,其說下班去接她,她說要買衣服,其說下班再說,見面之后,其說都關門了,不能買衣服了,其說教她開車,其說去某某開車,道好,她不敢,我們就在道邊待一會,說會話,其說能不能好好在一起,她說能,但她說和其在一起不能要小孩,其說不要不行,她找其要200元錢,她說她沒錢花了,其就有點生氣,打了她兩個嘴巴子,她就下車說要告其,其沒有拽她下車,后來其就走了。
本院就控辯雙方就有關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提出控辯意見經(jīng)審查后認為:
關于被告人宋某1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的問題
被告人宋某1庭審時稱其只打了被害人高某兩巴掌、摸了高某兩下。經(jīng)查,被害人的傷情照片可以證明被害人的手指、后頸部、后背處、臉部均有擦傷,再結合被害人陳述及證人平某、叢某、劉某的證言,可以證明被害人高某所說屬實,而被告人宋某1供述的虛假,因此,可以認定被告人宋某1具有強奸被害人高某的主觀故意并實施了欲強奸被害人高某的行為。因此,被告人宋某1的行為構成強奸罪。
綜上,根據(jù)上述證據(jù)足以認定被告人宋某1強奸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欲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1犯強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宋某1的強奸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本案具體情況,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宋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思陽
人民陪審員閆秋平
人民陪審員劉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