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1)桂0502刑初250號
案件概述
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202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藍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學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藍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12月始,被告人藍某因資金緊張,遂隱瞞“租車是為了抵押以非法獲利的真相”,與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租車合同”,“租賃”(詐騙)汽車。詐騙汽車得逞后,被告人藍某將贓車抵押給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一、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藍某到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用其弟藍某的身份證、駕駛證與公司業(yè)主江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詐騙了一輛黑色日產(chǎn)軒逸汽車(車牌號:桂E×××××)。詐騙得逞后,被告人藍某將車抵押給徐某,得款20000元。后江某于2018年9月26日更換了一輛桂E×××××號汽車租給被告人藍某,被告人藍某把桂E×××××號汽車繼續(xù)換押給徐某。2018年10月26日,江某又更換了一輛黑色本田雅閣汽車(車牌號:桂E×××××)租給被告人藍某,被告人藍某繼續(xù)將桂E×××××號汽車抵押給徐某。后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人藍某將該車抵押給他人后,通過GPS定位將汽車找回。
二、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藍某到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公司業(yè)主江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詐騙了一輛銀色日產(chǎn)軒逸汽車(所有人:江某;車牌號:桂E×××××;價值78030元)。詐騙得逞后,被告人藍某將車抵押給他人,得款25000元。后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人藍某將車抵押給他人后,通過GPS定位將汽車找回。
三、2018年7月1日,被告人藍某到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公司業(yè)主江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詐騙了一輛黑色豐田凱美瑞汽車(所有人:陳某;車牌號:桂E×××××;價值76040元)。詐騙得逞后,被告人藍某將車抵押給葉某(微信名:A小葉哥;微信號:×××),得款25000元。該車未能追繳歸案。
綜上,被告人藍某共詐騙汽車3輛,已估價的2輛汽車共價值154070元,抵押得款70000元,贓款已揮霍。
被告人藍某后被查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藍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藍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藍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藍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請求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藍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7年12月始,被告人藍某因資金緊張,遂隱瞞“租車是為了抵押以非法獲利的真相”,與北海市海城區(qū)北京路
華潤公寓A棟的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簽訂“租車合同”,“租賃”(詐騙)汽車。詐騙汽車得逞后,被告人藍某將贓車抵押給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一、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藍某到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用其弟藍某的身份證、駕駛證與公司業(yè)主江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詐騙了一輛黑色日產(chǎn)軒逸汽車(車牌號:桂E×××××)。詐騙得逞后,被告人藍某將車抵押給徐某,得款人民幣20000元。后江某于2018年9月26日更換了一輛桂E×××××號汽車租給被告人藍某,被告人藍某把桂E×××××號汽車繼續(xù)換押給徐某。2018年10月26日,江某又更換了一輛黑色本田雅閣汽車(車牌號:桂E×××××)租給被告人藍某,被告人藍某繼續(xù)將桂E×××××號汽車抵押給徐某。后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人藍某將該車抵押給他人后,通過GPS定位將汽車找回。
二、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藍某到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公司業(yè)主江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詐騙了一輛銀色日產(chǎn)軒逸汽車(所有人:江某;車牌號:桂E×××××;價值人民幣78030元)。詐騙得逞后,被告人藍某將車抵押給他人,得款人民幣25000元。后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人藍某將車抵押給他人后,通過GPS定位將汽車找回。
三、2018年7月1日,被告人藍某到北海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公司業(yè)主江某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詐騙了一輛黑色豐田凱美瑞汽車(所有人:陳某;車牌號:桂E×××××;價值人民幣76040元)。詐騙得逞后,被告人藍某將車抵押給葉某(微信名:A小葉哥;微信號:×××),得款人民幣20000元。該車未能追繳歸案。
綜上,被告人藍某共詐騙汽車3輛,已估價的2輛汽車共價值人民幣154070元,抵押得款人民幣65000元,贓款已揮霍。
被告人藍某后被查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藍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違法記錄證明,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辨認筆錄,情況說明,藍某微信截圖辨認,江某提供的微信截圖,葉某提供的微信截圖,葉某提供的合同復印件,江某提供的車行與車輛的信息,證人徐某、藍某、周某1、周某2、葉某證言,被害人江某、陳某陳述,被告人藍某供述,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價格認定結論明細表、價格認定標的物明細表,北海市價格認定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藍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
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藍某將車輛抵押得款數(shù)額是否正確的問題,經(jīng)查,有葉某提供的微信截圖、葉某提供的合同復印件、證人葉某證言、被告人藍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藍某將車輛抵押給葉某得款人民幣20000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藍某向葉某抵押得款人民幣25000元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藍某其他抵押得款數(shù)額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藍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藍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藍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藍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藍某退賠被害人陳某人民幣76040元;
三、追繳被告人藍某違法所得人民幣6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文斌
人民陪審員馮治娟
人民陪審員王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劉佳倫
書記員黃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