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鎮(zhèn)巴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鎮(zhèn)刑初字第00016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鎮(zhèn)巴縣人民檢察院以鎮(zhèn)檢公刑訴(2013)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1犯強奸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鎮(zhèn)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開富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人劉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鎮(zhèn)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3日下午3時許,受劉某1多次電話相邀,鎮(zhèn)巴縣XX中學初三女生李某叫上另一名女生向某某走出校門,被劉某1接到鎮(zhèn)巴縣XX鎮(zhèn)XXX村劉某1家中,和提前到此地的陳某、王某等多名XX中學學生一起玩耍。玩耍期間,劉某1勸李某喝酒,致使其酒醉留在了劉某1家中休息。當晚10時許,玩耍的學生都走了后,只有劉某1和李某兩人在屋里時,劉某1產(chǎn)生了邪念,將醉酒中無任何反抗能力的李某強奸。公訴機關(guān)隨案移送了相關(guān)證據(jù),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被告人劉某1犯強奸罪對其定罪處罰,并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1有期徒刑五至八年。
被害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訴請:依法追究被告人劉某1犯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1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未提出其它辯解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下午3時許,受劉某1多次電話相邀,鎮(zhèn)巴縣XX中學初三女生李某叫上另一名女生向某某走出校門,被劉某1接到鎮(zhèn)巴縣XX鎮(zhèn)XX村劉某1家中,和提前到此地的陳某、王某等多名XX中學學生一起玩耍。玩耍期間,劉某1勸李某喝酒,致使其酒醉留在了劉某1家中休息。當晚10時許,玩耍的學生都走了后,只有劉某1和李某兩人在屋里時,劉某1產(chǎn)生了邪念,將醉酒中無任何反抗能力的李某強奸。
認定以上事實,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認證,有以下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李某陳述2012年12月23日下午3時許,她受被告人劉某1邀請,與同學向某某一同到劉某1家中玩耍,劉某1勸她喝酒,她喝了兩塑料杯(均多半杯)白酒,后因醉酒被劉某1和向某某扶到劉某1家臥室床上休息,當天晚上劉某1趁其醉酒無法反抗將她強奸,不久XX中學老師和XX派出所民警到劉某1家將她和劉某1找到帶回XX鎮(zhèn)。
2、證人向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3日下午3時許,她和同學李某受劉某1邀請乘坐劉某1的摩托車到劉某1家中玩耍。先到劉某1家中的還有鎮(zhèn)巴縣XX初級中學初二(五)班的兩名女生、初二(六)班的五、六名男生,玩耍期間劉某1拿出家中的一個玻璃瓶子裝的藥酒勸李某等人喝酒,李某喝了兩塑料杯(均為多半杯)白酒后,感覺頭暈,不清醒,她就和劉某1將李某扶到劉某1家中臥室床上休息,后因要回學校上課,劉某1就用摩托車將她送回XX中學,她將李某的情況告訴同學后由班長告訴了班主任趙老師,后隨學校老師和XX派出所民警到劉某1家中將李某找到,她和李某是在約案發(fā)前十天在醫(yī)院看病時認識的劉某1。
3、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3日(星期天)中午,劉某1到其家中邀其一同玩耍,后他和劉某1、何某在XX街上又碰見同學王某、胡某、常某、魏某,然后一起商量一人出點錢買些吃的到公路旁的電視塔去玩,吃過小食品、喝過啤酒后返回XX初級中學,劉某1提出時間還早讓到他家去玩,同時劉某1又叫上初二(五)班的兩名女生吳某、楊某。到劉某1家后,劉拿出飲料給他們喝,又叫上他到XX街上去買火鍋底料,在通往XX的一座橋上碰見初三(五)班的女生李某和另一女生,劉某1就帶著兩名女生一起到了他家,劉某1拿出一個玻璃瓶說裝的包谷酒,倒了幾杯后喊李某喝酒,因李某見了吳某有氣就端起一次性塑料杯一口就喝完,第二杯剛喝了一半時,吳某說那個賤貨喝酒,李某就將杯中的酒倒在地上,李某酒后走路搖搖晃晃、劉某1和與李某一起來的女生就將李某扶到里面的臥室休息,期間劉某1將自己和李某關(guān)在屋內(nèi)有約二、三十分鐘,后數(shù)人(除與李某一起的女生留下等候李某)返回XX中學,李某是在一周前劉某1陪他在XX醫(yī)院看病時認識的劉某1。
4、證人胡某、王某、魏某、常某、何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3日在同學王某和劉某1的提議下他們與陳某、何某一人出了一點錢購買了小食品和啤酒到公路一公里左右的象鼻子梁(小地名)上手機塔下面耍,吃喝玩返回學校大約中午兩點,劉某1又提議到松林他老家去耍,劉讓陳某叫上他女朋友初二(五)班的吳某、楊某,劉某1借了兩輛摩托車數(shù)人分乘到了劉某1位于XX鎮(zhèn)XXX村XXX組松林(小地名)的家中,幾名男生在院子里耍,劉某1在屋里抱了一玻璃瓶子藥酒,用矮塑料杯倒了四、五杯酒放在桌子上,勸幾位女生喝酒,因吳某說了“我沒別人那么賤,也沒有別人那么不自愛”,李某認為說的她,與吳某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就拿起杯子喝了兩多半杯白酒,之后因李某酒醉,感覺頭暈,走路搖搖晃晃,劉某1和與李某一起的姓向的女生把李某扶到臥室休息,之后劉某1將門關(guān)上與李某在室內(nèi)單獨呆了有二、三十分鐘才出來,出來后又把門反鎖,姓向的女生要鑰匙劉某1不給,除姓向的女生留下等候李某,其他人乘摩托車返回學校。劉某1與李某認識不久,只是普通朋友。
5、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23日下午3時許,她和同班同學吳某受劉某1的邀請和同校初二(六)班的陳某、王某、胡某等九人一同到校外玩耍,劉某1借摩托車將他們帶至家中,耍了有一個小時后,劉某1和陳某騎摩托車上簡池街上去買東西,不久返回時劉某1帶著同校初三女生李某和另一女生(向某某),劉某1后問他們喝不喝酒,然后從屋里抱出一大瓶藥酒并用一次性塑料杯倒了幾杯酒放在桌子上,接著勸李某喝酒,在李某喝酒時,與她一起的女生還勸她不要喝,李某前后喝了有兩多半杯酒,喝完酒李某說要回去,因醉酒李某路都走不穩(wěn),劉某1就提出讓李某到他屋里床上去休息一會,她和吳某還用冷水給李某擦臉的,后同學們都到屋外玩耍,劉某1與李某在屋里單獨呆了有好一會才出來,與李某一起的女生要進屋劉某1不讓,并說讓她先回去,讓李某休息一下,他等一會送李某回學校,下午五點多她和其他同學坐摩托車返回學校。
6、書證鎮(zhèn)巴縣XX中心衛(wèi)生院、鎮(zhèn)巴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案發(fā)后經(jīng)婦科檢查,被害人李某生理特點的情況。
7、書證鎮(zhèn)巴縣XX初級中學證明,證實被害人李某及向某某、陳某、王某、胡某、魏某、何某、常某、吳某(又名吳XX)、楊某均系該校學生。
8、書證鎮(zhèn)巴縣公安局出警情況說明,證實“2012.12.23”劉某1強奸案揭發(fā)、偵破有關(guān)情況。
9、書證被告人劉某1的戶籍證明,證實案發(fā)時其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被害人李某的戶籍證明,證實案發(fā)時其系未成年人(生于1997年11月28日)。
10、鎮(zhèn)巴縣公安局“2012.12.23”劉某1強奸案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及平面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基本特征及已將現(xiàn)場相關(guān)物證依法提取。
11、被害人李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害人李某能準確識別強奸她的犯罪嫌疑人劉某1。被告人劉某1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能準確識別2012年12月23日晚在其家中強奸的女孩就是被害人李某。
12、陜西省漢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陜)公(漢)鑒(法物)字(2013)040號鑒定書,證實經(jīng)依法鑒定被害人李某案發(fā)時所穿內(nèi)褲上精斑DNA來源于劉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13、漢中市漢臺區(qū)人民法院(2011)漢刑初字第00138號刑事判決書及漢中市漢臺區(qū)看守所漢公漢臺刑釋字(2012)49號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劉某1曾因盜竊犯罪被漢臺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6月9日刑滿釋放,刑滿五年之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漢中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漢市教審字(2012)80號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及漢市教外字(2012)第19號勞動教養(yǎng)所外執(zhí)行通知書,證實被告人劉某1于2012年9月23日因在漢臺區(qū)站前路實施盜竊被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后因家庭困難所外執(zhí)行,屬有劣跡的事實。
14、被告人劉某1的供述,證實2012年12月23日下午3時許,他電話邀約被害人李某外出玩耍,后騎摩托車將李某、向某某帶至其家中,抱出家中的藥酒瓶子,勸李某等人喝酒,李某喝了約兩一次性塑料杯白酒后感覺頭暈難受,他就將李某扶至家中臥室床上休息,當晚10時許,他趁李某酒醉脫掉李某的褲子將其強奸,當晚在其家中被鎮(zhèn)巴縣公安局簡池派出所民警抓獲。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且能夠相互印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乘她人醉酒無力反抗之機,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李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強奸罪的構(gòu)成要件,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1強奸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1犯強奸罪。被告人劉某1強奸婦女一人一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其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nèi)量處刑罰,其因盜竊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在本次犯罪之前在漢中市漢臺區(qū)實施盜竊,被漢中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有劣跡,顯示其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較大,對其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1本次犯罪侵害對象為未成年人,應酌情對其從重處罰。對被害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請求對被告人劉某1從重處罰的意見,經(jīng)查,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劉某1的強奸犯罪行為應依法懲處,鑒于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guān)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氨桓嫒苏J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曉慧
審判員王小波
人民陪審員李小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