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皖13刑終541號
原公訴機關(guān)安徽省泗縣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審理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義犯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皖1324刑初702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張某義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二、責(zé)令被告人張某義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九千元,并返還給被害人葉某。原審被告人張某義不服,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張某義申請撤回上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dāng)。上訴人張某義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張某義撤回上訴。
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2023)皖1324刑初702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翟曉昆
審 判 員 ?王曉紅
審 判 員 ? 王 鵬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趙文潔
書 記 員 ?尹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