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冀06刑終791號
原公訴機關(guān)河北省蠡縣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徐某松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2023)冀0635刑初18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徐某松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徐某松,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決認定,2022年12月2日,被告人徐某松在明知不得出租、出借銀行卡的情況下仍向他人提供自己名下的建設銀行卡(尾號8866)和中國銀行卡(尾號4618)給他人刷流水使用。其中建設銀行卡(尾號8866)流入不明資金80余萬元,涉被詐騙資金218326元,中國銀行卡(尾號4618)流入不明資金70余萬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松退賠被詐騙人史某航被詐騙款20000元,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徐某松偵查階段供述主要內(nèi)容,2022年11月20日,其在百度貼吧上看到有人發(fā)帖稱可以辦理網(wǎng)絡貸款,在帖子下面評論想辦理貸款,對方通過私信說辦理貸款兩張銀行卡通過率較大,并加上了對方的QQ號。當時其有一張中國銀行卡,2022年12月1日又新辦理一張建設銀行卡。同日其坐高鐵前往昆山,對方讓自己在附近住一晚,第二天早上對方開著一輛黑色的大眾牌轎車來找自己,車上有三個人。其將自己的手機、建設銀行卡和中國銀行卡、手機密碼、銀行登錄密碼、銀行卡支付密碼給了3名戴著口罩的男性用來轉(zhuǎn)賬、走流水。在轉(zhuǎn)賬、刷流水期間,其提供了五次左右刷臉。車后排的兩個人進行操作,并告訴自己轉(zhuǎn)幾筆錢測試銀行卡是否有風險。對方跟自己說是內(nèi)部操作,不讓自己看。其在副駕駛等到了中午,對方說貸款辦好了,讓自己回去等待。對方走后其在賓館等了一會兒,貸款沒有到賬。
在開卡銀行辦理銀行卡的時候,其簽了承諾書。當時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自己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
其當庭供述主要內(nèi)容,其被他人騙取刷流水,知道跑流水是違法犯罪,其認為是在手機上辦理貸款,沒有出借銀行卡,銀行卡一直在自己的身上,也不知道出借銀行卡是犯罪行為。
其知道不能出租、出借銀行卡,認為當時銀行卡在自己身上,沒有出租、出借銀行卡的行為。其不認可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罪名和指控的事實。
2.被詐騙人謝某軍等人陳述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22年12月2日被詐騙人謝某軍、徐某英、王某敏、王某妮、鄭某、邱某敏、彭某芳、梁某文、黃某洪、胡某霞、田某飛、拜春林、陳某、徐某佳、曹某波、周某艷、史某航向徐某松名下的建設銀行卡(尾號8866)轉(zhuǎn)賬共計218326元。
3.被告人徐某松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尾號8866)流水交易明細,證實該銀行卡流入不明資金80余萬元,含謝某軍等人被詐騙資金218326元。其名下的中國銀行卡(尾號4618)流水交易明細,證實該銀行卡流入不明資金70余萬元。
4.被告人徐某松名下的建設銀行卡(尾號8866)銀行賬戶涉電信網(wǎng)絡新型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及防范提示告知書,中國銀行卡(尾號4618)綜合開戶電子申請表、個人開戶及綜合服務協(xié)議書、開戶照片,證實被告人徐某松在銀行卡開戶中已簽署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的手續(xù)。
5.被告人徐某松與其母親微信聊天內(nèi)容,證實徐某松于2022年10月份已成立某某有限公司等情況。
6.鐵路訂票信息照片,載明徐某松購買2022年12月2日昆山南站至合肥的火車票一張。
7.東至縣公安局昭潭派出所抓獲經(jīng)過、蠡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南莊中隊破案經(jīng)過,證實經(jīng)派出所民警做其家屬工作,2023年1月11日徐某松主動到東至縣公安局昭潭派出所投案,同月15日被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8.東至縣看守所臨時羈押證明書,載明徐某松自2023年1月12日至同年1月14日被臨時羈押于東至縣看守所。
9.被告人徐某松戶籍及無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徐某松出生日期、住址等戶籍信息及無犯罪前科情況。
10.史某航收條,諒解書,證實被告人退賠被詐騙人史某航20000元,取得諒解。
原審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徐某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徐某松具有主動投案情節(ji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主動退賠部分被詐騙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以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松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凍結(jié)在案的違法資金59613.79元,由凍結(jié)機關(guān)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鎮(zhèn)海分局依法處置。
上訴人徐某松及其辯護人主要提出,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犯罪,沒有犯罪故意,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或適用緩刑。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決查明事實一致。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法院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徐某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結(jié)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關(guān)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的意見,經(jīng)查,徐某松供認其知道跑流水是違法犯罪,其為辦理貸款,2022年12月1日辦理銀行卡時簽了承諾書,銀行工作人員也告知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銀行卡,12月2日乘坐高鐵前往昆山,并將自己名下中國銀行和新辦建設銀行的銀行卡、手機密碼、銀行卡登錄密碼、銀行卡支付密碼等信息提供給他人用來轉(zhuǎn)賬、走流水,期間提供刷臉幫助;徐某松名下的建設銀行卡(尾號8866)銀行賬戶涉電信網(wǎng)絡新型違法犯罪的法律責任及防范提示告知書、中國銀行卡(尾號4618)綜合開戶電子申請表、個人開戶及綜合服務協(xié)議書、開戶照片,證明徐某松在銀行卡開戶中已簽署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的手續(xù);綜上,徐某松簽署綜合服務協(xié)議書、明知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新辦銀行卡時簽署法律責任及防范提示告知書,銀行工作人員亦告知不得出租、出借銀行卡,徐某松仍于辦卡次日將銀行卡、手機及相關(guān)信息提供給身份存疑的他人辦理貸款,結(jié)合徐某松的認知能力、提供信息的對象、時間和方式,可以認定徐某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一審法院結(jié)合上訴人的犯罪事實,綜合考量上訴人初犯、主動投案、退賠部分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上訴人定罪量刑并無不當,故對該上述意見不予支持。原判定性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肖 雅
審判員 蘇靜明
審判員 郭 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趙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