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裁 定 書
(2023)贛刑終11號
原公訴機關(guān)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檢察院。
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鷹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黃某犯故意殺人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贛06刑初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黃某對刑事判決不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德對附帶民事判決不服,均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案證據(jù)材料,訊問了上訴人黃某,詢問了上訴人王某德,聽取了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家建律師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判決認定: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黃某通過交友軟件與被害人王某琳相識,后二人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guān)系。其間,王某琳頻繁以各種理由向黃某要錢。同年12月3日,兩人入住貴溪市象山大道漢庭優(yōu)佳酒店1016房。12月4日上午,王某琳再次向黃某要錢未果,二人發(fā)生爭吵,黃某將王某琳推倒床上,雙手掐住王某琳的脖子,并用上半身壓住王某琳的頭面部,導致王某琳窒息死亡。12月6日10時許,黃某離開酒店潛逃回老家一廢棄房屋內(nèi)躲藏。12月7日下午,黃某在親友的勸說下?lián)艽螂娫捦栋浮?/p>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琳因犯詐騙罪、重婚罪,2020年7月16日被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案發(fā)后,黃某的親屬代為支付被害人親屬喪葬費40000元。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黃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黃某主動撥打電話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害人王某琳曾因以戀愛為由多次向他人要錢或購物,被以犯詐騙罪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又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黃某以男女朋友名義交往,且頻繁以各種理由向黃某索要錢財,案發(fā)當天在向黃某索要錢財遭到拒絕后,便提出分手,因此激化矛盾,具有過錯,可酌情對黃某從輕處罰。
黃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喪葬費為43058元,黃某的家屬已代為支付40000元;處理喪葬事宜產(chǎn)生的誤工費酌定3000元,交通費酌定2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請賠償?shù)乃劳鲑r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黃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二、被告人黃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有德喪葬費43058元、交通費2000元、誤工費3000元,共計人民幣48058元??鄢阎Ц?0000元,還需賠償人民幣8058元(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付清);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德的其他訴訟請求。
黃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的意見一致,認為一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改判上訴人的刑罰。理由是:1.被害人的過錯是本案的起因和重要因素,量刑時應予以充分考慮。被害人在與上訴人以男女朋友交往時并未離婚,且同時又與他人確立男女朋友關(guān)系,只是利用上訴人的感情騙取錢財,在上訴人沒有錢財可騙時,便執(zhí)意分手。上訴人一時拿不出錢滿足被害人,不僅得不到被害人一絲體諒,連解釋的機會都沒有,加上被害人言語刺激,一時情緒失控才導致本案發(fā)生。2.上訴人在案發(fā)后有過自殺行為,對案件的發(fā)生也十分后悔,主觀惡性較??;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3.上訴人家屬在偵查階段借錢支付了40000元喪葬費用,一審判決后及時履行了判處的賠償義務(wù),并仍愿意盡最大能力賠償被害人家屬。
王某德上訴請求法院安排好其下半輩子的生活保障。經(jīng)詢問其具體訴訟請求,其稱要求被上訴人黃某賠償人民幣100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6月,上訴人黃某與被害人王某琳(歿年30周歲)通過網(wǎng)絡(luò)交友平臺相識后,以戀愛關(guān)系交往。其間,王某琳隱瞞了自己尚未離婚,并同時以男女朋友關(guān)系在浙江省義烏市與另一男子交往等事實,頻繁以要買衣服、給車子加油、付違章罰款等各種理由向黃某索要錢財,黃某基本上予以了滿足。同年12月4日上午,在貴溪市漢**佳酒店1016房,王某琳再次向黃某要錢未果,便稱不給錢就要分手,并準備離開。黃某想到之前對王某琳的付出,便很氣憤,將王某琳推倒在床上,雙手掐住王某琳頸部,身體壓住王某琳的頭面部,導致王某琳當場窒息死亡。12月5日下午,黃某通過“美團”平臺購買了一把美工刀準備自殺。12月6日凌晨,黃某割腕自殺未果,于上午10時許離開酒店,逃回老家躲藏在一廢棄房屋內(nèi)。12月7日下午,黃某經(jīng)親友勸說打電話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證明上訴人黃某及被害人王某琳身份的證據(jù)
1.證人陳某香的證言:王某琳是我女兒,出生后送給了王某德?lián)狃B(yǎng)。王某琳長大后在貴溪談了一個男朋友叫“洋洋(江某洋)”,生了兩個小孩。
2.證人王某德的證言:1991年9月,一個出生不到一個星期的小女孩被送到了我家,我給她取名王某琳。王某琳18歲左右與江某洋戀愛,生育了兩個小孩。
3.證人江某洋的證言:我與王某琳在網(wǎng)上認識后一起在我家生活,生育了兩個小孩。王某琳又叫王某珍,親生父親叫張某輝,母親叫陳某香。王某琳自幼被送給王某德夫婦撫養(yǎng)。
4.余江區(qū)公安局楊溪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戶口移出證明:王某琳與王某德系父女關(guān)系。
5.鷹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DNA鑒定書:張某輝、陳某香是王某琳的生物學父親、母親,黃某生、鄧某梅是黃某的生物學父親、母親。
6.人口信息查詢:證明上訴人黃某、被害人王某琳的身份信息屬實。
(二)證明案件揭發(fā)及上訴人黃某歸案經(jīng)過的證據(jù)
1.證人黃某英、汪某珠、趙某波(均為漢**佳酒店員工)的證言:2021年12月6日下午2時多,保潔員黃某英、汪某珠發(fā)現(xiàn)1016號房地上有血跡,床上有一把刀,床上被子里有一個人,叫之不應,便報告了酒店前臺。店長趙某波來察看后,發(fā)現(xiàn)被子里躺著一個女人,并已死亡,便打電話報警。
汪某珠辨認出黃某系入住該酒店1016房的男子。
2.證人桂某、劉某文的證言:他們于2021年12月6日晚得知黃某將其女朋友殺了。次日下午,他們在黃某老家屋后一棟無人居住的房子里發(fā)現(xiàn)了黃某,黃某說他是因為被激怒才殺了女朋友,想回來看看父母就自首。隨后,黃某用桂某的手機撥打民警留下的電話13*****1808,說自己在家里,要自首。民警隨即趕來將黃某帶走。
3.上訴人黃某的供述:我在貴溪漢**佳賓館1016房掐死女朋友后,逃回老家一棟沒人住的破房子里,躲到次日下午3時多想去公安機關(guān)自首,剛出來就看見父親黃某生和朋友劉某文、桂某。父親叫我去自首,因為我的手機沒電,桂某就用他的手機撥好了一個號碼并給我,我打通電話說:我是黃某,現(xiàn)在家里,要自首。之后民警就來把我?guī)У搅斯簿帧?/p>
4.手機通話記錄截圖:該手機于2021年12月7日03:43撥打了138****1808號碼。桂某確認“這是黃某用我手機打的自首電話”。
5.貴溪市公安局民警曾某裕出具的情況說明:2021年12月7日中午,我和同事到黃某父母家做工作,并給在場的黃某的親朋好友留了自己的電話13*****1808,要求他們?nèi)绻S某回來了就打電話投案。當日15時許,我接到一個電話,稱其是黃某,現(xiàn)在家中,要投案。之后民警趕到黃某父母家中,將黃某帶回公安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
6.貴溪市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歸案情況說明:王某琳被殺一案,2021年12月6日由貴溪漢**佳酒店負責人趙某波報警。該局經(jīng)偵查發(fā)現(xiàn)黃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向其家屬做了勸投工作。12月7日,黃某使用其朋友手機打電話投案,偵查人員將其帶至該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
(三)證明案發(fā)原因的證據(jù)
1.證人王某德的證言:2021年中秋節(jié),王某琳帶黃某來過家里,只說是她朋友。其間黃某未說話。
2.證人江某洋的證言:(1)2013年左右,王某琳接觸到了直播平臺,就變得虛榮了,離家去了蘇州,與一直播時認識的男子閃婚,幾個月后分手,后去了浙江義烏,在一泡腳城打工時認識了一男子,兩人到浙江東陽生活,在此期間王某琳時不時會回我家探望小孩。2018年,因為我想多爭取征地拆遷補償款,說服王某琳與我領(lǐng)了結(jié)婚證。(2)王某琳手機上有很多聊天交友軟件,經(jīng)常和各種男的接觸,2019年因為和一男子“談婚”犯詐騙罪被判刑。2020年,王某琳又在浙江義烏找了一男子同居在一起,并仍在義烏和貴溪兩邊跑,每個月回我家一次看望小孩。2021年9月左右,王某琳和我領(lǐng)了離婚證。(3)王某琳虛榮心特別強,特別愛錢,在男女關(guān)系方面比較混亂,喜歡通過各種交友軟件認識男的,然后賺男的錢。(4)王某琳曾跟我說過,貴溪那個男的好煩,沒錢還總纏著她,以后不和那男的往來了。
3.證人周某杰的證言:(1)我和王某琳在2021年7月10日左右在義烏認識,月底確立男女朋友關(guān)系,直至本案案發(fā)都沒有分手。(2)王某琳和我交往期間,沒有其他男朋友,在出事前一段時間說去鷹潭想和一個朋友合伙開一家服裝店,這次回去是考察。(3)王某琳稱自己之前幫別人頂案銀行卡被凍結(jié),幾年前買的理財未到期,所以沒有錢,還向家里人借了一些錢,平時生活開支基本都是我給她的,我還會給她買一些衣服。有幾次王某琳說欠家里人(前夫和堂哥)的錢,來要了,我?guī)退€了有4萬至5萬元左右,其它零零散散幾千元錢也給過她。
4.證人桂某的證言:黃某自己沒什么錢,月收入五六千左右,經(jīng)常會給女友王某珍買衣服,帶女友去吃飯,在女友身上花了七八萬元。黃某在他父親60歲生日時,跟我說準備去女方家提親談彩禮的事。
5.證人劉某文的證言:黃某對女朋友王某珍是有求必應,在王某珍身上花了有七八萬元錢。有時候黃某跟我們這些朋友一起在外面吃飯,接到王某珍的電話就會立馬去陪。
6.證人譚某芝的證言:黃某為人老實,不喜歡多說話。聽黃某說,他女朋友王某珍在義烏開了一家美容店,兩個月前因生意不好轉(zhuǎn)讓了。2021年12月2日下午,我與黃某通過一次電話,黃某說他準備去女友家談彩禮的事。
7.證人桂某祥的證言:黃某和女朋友是2021年上半年開始在一起的。12月3日晚,我發(fā)微信叫黃某過來貴溪吃火鍋,他說和女朋友在鷹潭。9時20分黃某說不過來了,要去開房睡覺。
8.證人桂某江的證言:我聽說黃某跟一女性在交往。今年9月黃某說想買房,還到處看了房子。
9.上訴人黃某的供述:(1)2021年6月中旬,我通過“陌陌”手機APP認識了王某珍,當時她在貴溪,我們就約著見面,一起玩。一個多月后,我提出談戀愛,王某珍同意。后我和王某珍提出過結(jié)婚,但她說再談一段時間戀愛再說結(jié)婚的事,就一直拖著。(2)王某珍說她26歲,是養(yǎng)父帶大的,目前在義烏開了一家美容、泡腳店,還說離過一次婚,沒說是否有女子。戀愛期間我沒發(fā)現(xiàn)王某珍有出軌行為,有其他的男朋友。(3)我月收入大概五千元,從和王某珍在一起后,她經(jīng)常以買衣服、給車子加油、交罰款等各種理由向我要錢,我只要身上有錢,都會答應并轉(zhuǎn)賬給她,總共大概有10多萬元,光現(xiàn)金就給過4萬多元。這些錢當中,除了父母給我的和我的工資、積蓄外,還有貸款。我給王某珍開通了支付寶的親密付,她有時會發(fā)網(wǎng)上購物的鏈接給我,讓我付款,有時給我一個二維碼讓我掃碼付款,有時我通過微信、支付寶轉(zhuǎn)賬給她。王某珍的支付寶賬戶名叫“素素”,她的微信賬戶我備注為“王某珍”。(4)2021年11月29日王某珍回來了,之后幾天我們都見了面。12月3日,我在貴溪漢**佳酒店開好1016房,王某珍當晚過來了。12月4日8時多,王某珍叫我給她四五千元錢,說要買衣服、買車險、繳納車輛違章、給車子加油等等。我當時身上沒有錢,王某珍就要分手,一點解釋的機會都不給。她向我要錢,我沒有錢她就要分手,太強硬了,而且我已經(jīng)在她身上花了10多萬元了,就很氣憤,控制不了自己,就上手掐了她,失手把她掐死了。
10.婚姻登記信息:王某琳與江某洋于2018年10月26日登記結(jié)婚,2021年8月12日登記離婚。
11.手機通話記錄:黃某與王某琳在2021年7月至案發(fā)前聯(lián)系頻繁。
12.扣押決定書、貴溪市公安局電子數(shù)據(jù)檢驗鑒定中心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附光盤):2021年12月7日扣押黃某華為手機Mate30Pro一部,對該手機里與案件相關(guān)的電子數(shù)據(jù)進行提取并保存至光盤。電子數(shù)據(jù)反映,黃某2021年8月至12月的每月賬單為14266.14元至8185.69元不等。黃某微信號huang36061991,昵稱“告別原來的自己”,微信圖片里有“素素(*琳)”的支付寶收款碼。
13.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個人客戶關(guān)聯(lián)合約信息及銀行卡交易明細、黃某與王某琳之間的支付寶和微信交易記錄清單、網(wǎng)絡(luò)在線提取筆錄及支付寶交易流水電子數(shù)據(jù)固定清單(附光盤)、微信交易流水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固定清單(附光盤):
(1)黃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其于2021年9月20日、25日向該行各貸款15000元。
(2)黃某手機支付寶交易流水顯示,其于2021年7月10日至10月12日頻繁通過“收款碼收款”“花唄代付”方式給“素素”“素素(*琳)”轉(zhuǎn)款或代為付款,合計金額13040.78元。
(3)黃某微信支付交易流水顯示,其于2021年7月30日開始與王素珍有轉(zhuǎn)賬往來,自8月至12月3日幾乎每日都有不等金額轉(zhuǎn)賬給“王某珍”,合計金額10513元。
(四)證明案發(fā)經(jīng)過及后果的證據(jù)
1.上訴人黃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2021年12月3日晚,王某珍過來貴溪市漢**佳酒店和我同住1016房。4日早飯后,王開某珍叫我給她四五千元錢用,給車子加油、買衣服等等,我當時身上沒有錢,王某珍說還沒結(jié)婚就這樣不給錢用,這個日子過不得,要分手,說完就要走人。我見狀說:“你把事情說清楚,什么樣的日子是好過?”她說:“你不給錢我,我就要走。”我說:“我有錢的時候不都會給你,有什么話不可以好好說啊?!彼f:“不給錢我今天就要走,和你沒什么好說的?!蔽耶敃r覺得在她身上花了10多萬元,怎么一點解釋的機會都不給,說走就要走,就很生氣,上前把她推倒床上,說:“我在你身上花了10多萬,你就一點解釋的機會都不給啊?!彼f:“今天不拿錢來就分手,沒有什么好解釋的,想分手就分手?!蔽覄窳撕芫?,她又說了一句“今天不給錢,我就要走,沒有理由,我想分手就分手?!蔽冶患づ?,想到她向我要錢,我沒有錢她就要分手,太強硬了,腦子是空白的,情緒控制不住,就撲上去,整個上身撲在王某珍頭面部和胸部,兩只手掐在王某珍的脖子上,過了二三分鐘就松手下床,這時我發(fā)現(xiàn)王某珍臉有點紫,叫她沒有反應,用手試了一下她的鼻子沒有呼吸,知道她死了。我把王某珍擺正了一些,頭枕在枕頭上,蓋上被子。11時多,我接到朋友電話后出去,晚上回到賓館。5日,想到王某珍死了,我也要賠命,就通過“美團外賣”買了一些吃的和一把美工刀想割脈自殺。6日凌晨二三時,我躺在床上對著左手手腕內(nèi)側(cè)脈搏跳動的位置割了一刀,把左手伸出床外讓手流血,爾后睡著了,醒來時發(fā)現(xiàn)手已經(jīng)沒有在流血,又拿起刀,但已沒有勇氣再割腕自殺了,就把刀扔在我睡的枕頭上,用毛巾擦了手,把毛巾扔在那攤血上面。10時半左右,我離開酒店,在街上逛了幾個小時,后在萬和城小區(qū)附近攔了一輛出租車到盛源,途中用車上的充電器給手機充了電,微信向劉光明要100元錢,我轉(zhuǎn)給司機60元。我在盛源菜市場門口下車后走路到老家,想見一下父母,但沒有勇氣面對,就躲在我家后面一棟沒人住的房子里,一直到第二天下午歸案。
黃某從一組12張不同女性正面免冠頭像照片中,辨認出王某琳就是被其殺害的王某珍。
2.證人劉某明的證言:2021年12月6日下午2點50左右,黃某打微信視頻向我借100元坐車回家,我給他發(fā)了100元紅包。
3.證人江某成的證言、手機收款截圖及辨認筆錄:2021年12月6日14時40分左右,一男子在萬和城C區(qū)路口上了我的出租車去流口鎮(zhèn)盛源村,途中借我的充電器給手機充了電,我還聽到該男子打微信視頻電話說沒有錢坐車,向朋友借100元錢,對方發(fā)了100元紅包給該男子,該男子微信付了60元車費給我,后在流口盛源村菜場門前路口下車往村內(nèi)走了。該男子的微信昵稱是“告別原來的自己”。
江某成的手機截圖顯示,其于2021年12月6日14:55通過二維碼收款60元。
江某成從一組12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頭像照片中,辨認出黃某就是乘坐其出租車的男子。
4.酒店登記信息:黃某于2021年12月3日17:46登記貴溪漢**佳酒店1016號景觀大床房,續(xù)費至12月6日15:00。
5.貴溪漢**佳酒店監(jiān)控視頻(附光盤)及視頻截圖:黃某與王某琳出入該酒店1016房的時間軌跡,與黃某的供述吻合。
6.南昌大學司法醫(yī)學鑒定研究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對送檢的王某琳的腦、心、肺、肝、脾、腎、胰腺等臟器進行法醫(yī)病理檢驗,診斷為:(1)會厭出血;(2)代償性肺氣腫,肺淤血、水腫;(3)心肌間質(zhì)水腫,肺、肝、脾淤血,腦水腫。
7.貴溪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王某琳面色紫紺,左側(cè)顏面部見散在點片狀皮下出血,雙眼球瞼結(jié)合膜見散在點片狀皮下出血,雙側(cè)鼻腔見白色蕈狀泡沫附著??诖阶辖C,右側(cè)口唇見粘膜片狀淤血,右上側(cè)切牙牙齦出血。頸前部毛衣附著處見毛衣壓印痕,局部伴點狀皮膚擦傷。雙手指端紫紺。
解剖見雙側(cè)胸腔有血性積液,均約100ml。雙側(cè)肺葉間漿膜下見散在出血斑。胃呈充盈狀,胃內(nèi)見半成形食物。頸部皮膚未見皮下及肌肉組織明顯出血。
提取血樣、肝臟、脾臟、胰腺、雙側(cè)腎臟、口腔拭子、乳頭拭子、陰道拭子等檢材備檢。
論證:(1)死者面部皮膚、口唇、十指指端紫紺,左側(cè)面部皮膚、雙眼球瞼結(jié)合膜見散在點片狀出血,綜合病理檢驗意見分析,死者系機械性窒息死亡。(2)死者右側(cè)口唇見粘膜片狀淤血,右上側(cè)切牙牙齦出血,符合口鼻部受壓所致;頸前部見毛衣壓印痕,局部伴點狀皮膚擦傷,會厭出血,符合頸部毛衣襯墊后受扼壓所致。
鑒定意見:王某琳系口鼻部和頸部受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8.傷情照片:黃某左手腕內(nèi)側(cè)見一橫向割傷。
(五)證明現(xiàn)場、物證情況的證據(jù),佐證上訴人黃某作案事實
1.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中心現(xiàn)場位于貴溪市漢**佳酒店1016房間。房內(nèi)沙發(fā)上有女士內(nèi)衣和一件白色外套,桌上有一把“別克”轎車鑰匙(編號1號)、一份炒飯、熱干面、油炸外賣,炒飯上插有一雙一次性筷子(2號)。地面有13枚煙頭(3號)、一只礦泉水瓶(4號)、一處滴落形成的血泊(5號)。床頭柜上有3部手機(6號)。雙人床一側(cè)床單上有多處擦拭狀紅色斑跡(7號)、一把美工刀(8號),另一側(cè)有一具女性尸體,尸體呈仰臥狀,身上蓋有被子。床下地面有一只避孕套外包裝(9號)、一只避孕套(10號)。上述編號物品、血跡均提取。
2.黃某指認現(xiàn)場照片(附視頻光盤):黃某指認其在貴溪市漢**佳酒店1016室床尾殺害王某琳,在床頭自己割腕;在貴溪大道與天華山路交叉口乘坐出租車,在貴溪市流口鎮(zhèn)盛源集鎮(zhèn)上下車;躲藏的地點為黃某家房屋后面廢棄房。
3.美團外賣訂單截圖及證人陳小明的證言:訂單顯示,下單時間為2021年12月5日13:45,訂購物品為1把美工刀及一些食物。陳小明確認該訂單是在其經(jīng)營的昊軒超市中購物的訂單,由美團外賣配送到漢**佳酒店1016號房間“黃先生”收。
4.鷹潭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DNA鑒定書:檢材為現(xiàn)場勘查和尸體檢驗提取的物品、血跡,以及黃某、王某琳的血樣。(1)美工刀刀柄上棉簽擦拭物、礦泉水瓶瓶口棉簽擦拭物、一次性筷子、六枚煙蒂均檢出黃某的DNA分型。(2)美工刀刀刃上可疑斑跡、礦泉水瓶瓶身上可疑斑跡、血泊、床單檢出人血,其DNA分型均屬黃某。(3)避孕套外包裝、避孕套、王某琳十指指甲、王某琳左右乳房擦拭物、王某琳口腔擦拭物均檢出王某琳的DNA分型。(4)避孕套檢出DNA混合基因型,包含黃某、王某琳的DNA分型。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開庭質(zhì)證,合法有效,能夠互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
1.被害人王某琳在與江某洋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與劉某某在浙江橫店鎮(zhèn)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9年5月,王某琳又通過網(wǎng)絡(luò)交友平臺與王某某相識后,以男女朋友關(guān)系交往,截止同年10月,編造沒錢吃飯、交保險、交房租、交水電費等理由,多次向王某某索要錢財或要求購物,共計94535元。2020年7月16日,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琳犯重婚罪、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王某琳于2021年4月15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有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東陽市看守所的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
2.上訴人黃某的親屬在本案偵查期間向被害人王某琳的親屬支付了喪葬費40000元,在一審判決后支付了8100元(判決賠償?shù)挠嗫睿?/p>
上述事實,有王某德、江某洋、陳某香出具的收條及黃某生提交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證實。
關(guān)于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評判如下:
1.被害人王某琳以與上訴人黃某“談戀愛”為名,找各種理由頻繁向黃某索要錢財,案發(fā)當天因索財要求未得到滿足便要“分手”,導致黃某氣憤殺人,存在過錯。
2.上訴人黃某經(jīng)親朋勸說主動打電話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
3.案發(fā)后,上訴人黃某表示愿意賠償,并由其親屬代為支付了喪葬費及被害人親屬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具有悔罪表現(xiàn)。
4.上訴人黃某無違法犯罪前科,是初犯;系因一時氣憤而殺害被害人,是偶犯。
上訴人黃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被害人有過錯的上訴、辯護意見可以成立。
關(guān)于附帶民事部分,本院認為,原審法院對附帶民事部分的處理并無不當,王有德上訴請求判令黃某賠償其人民幣100萬元,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黃某故意殺害被害人王某琳,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上訴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有過錯,對上訴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訴人的犯罪性質(zhì)、后果及其具有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原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無不當。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辯護理由成立,但原審量刑均已考慮,對上訴人、辯護人請求改判上訴人較輕刑罰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訴訟處理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堯宇華
審 判 員 彭修貴
審 判 員 張宇欣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鄒 琴
書 記 員 付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