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陜0324刑初18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扶風縣人民檢察院。
扶風縣人民檢察院以扶風檢刑訴〔2022〕85號起訴書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萬某從杜某(已判刑)處得知出租銀行卡可以獲利后,明知杜某等人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在湖南省常寧市將個人2張銀行卡對外出租,違法所得5800元。經查,其出租的銀行卡出租的資金流水合計4631131.23元,涉及電信詐騙案件2宗,詐騙金額127832元。同年9月2日,萬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歸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建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
被告人萬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獨任庭意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萬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萬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萬某違法所得58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張拴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彭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