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渝0106刑初36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
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渝沙檢刑訴﹝2022﹞12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魏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16日至22日期間,被告人鄭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名下的銀行卡轉賬的資金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卡3張以及中國招商銀行卡1張,中國建設銀行卡1張出租給他人用于轉移資金,且親自在支付寶等網絡支付平臺操作轉賬來提供幫助,幫助取現13.66萬元,并從中非法獲利500元。
2022年3月19日,上游詐騙案被害人王某被詐騙資金中的4萬元匯入被告人鄭某中國工商銀行卡(尾號**61)內。同年3月22日,上游詐騙案被害人劉某被詐騙資金中的1萬元流入被告人鄭某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尾號**75)內。
2022年4月1日,被告人鄭某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審理中,被告人鄭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卡開戶資料,銀行交易明細,證人劉某、王某的證言,監(jiān)控截圖,辨認筆錄,到案經過及被告人鄭某的供述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鄭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和從寬處罰。鄭某自愿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鄭某的行為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將被告人鄭某退出的違法所得500元,予以收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志鋒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 曉
書 記 員 胡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