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3)浙0326刑初18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刑訴(2022)8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標、余某、林某利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夏秀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標、余某、林某利及辯護人溫玲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陳某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本人名下招商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農業(yè)銀行、工商銀行等6張銀行卡。收購王明先(已判刑)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等4張銀行卡,收購程萬威(另案處理)的郵儲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3張銀行給陳世虎(已判刑)用于“跑分工作室”給賭博網(wǎng)站上分,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余元,經(jīng)查,上述銀行卡流水金額人民幣2100余萬元,內含李某被詐騙款人民幣2萬元,馬琦被詐騙款人民幣9950元,張超被詐騙款人民幣2000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出租本人名下中國建設銀行(含補卡1張)、浦發(fā)銀行、光大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等7張銀行卡給陳世虎等人使用。經(jīng)查,上述銀行卡流水金額人民幣860余萬元,內含朱某被詐騙款人民幣20000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林某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出租本人名下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等6張銀行卡給陳世虎用于“跑分工作室”為賭博網(wǎng)站上分,非法獲利人民幣7500元。經(jīng)查明,上述銀行卡流水金額人民幣766余萬元,內含朱某被詐騙款人民幣20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標、余某、林某利分別于2021年12月17日、13日、10日到平陽縣××局投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標、林某利分別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7500元,被告人余某、林某利分別賠償朱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5500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陳某標、余某、林某利的供述,同案人員陳世虎、吳允波、曾開亮、陳榜等人的供述,證人李某、朱某的證言,搜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筆錄,銀行卡及銀行流水電子數(shù)據(jù),銀行交易記錄,扣押清單,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辯護人提交了戶口本,陶山鎮(zhèn)三聯(lián)村委會證明,被告人林某利的父親林孝建、奶奶陳連娟的殘疾證及出院記錄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標、余某、林某利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犯罪后能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陳某標、林某利已退出違法所得,被告人余某、林某利已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當庭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標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林某利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標、余某、林某利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溫玲玲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林某利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能自首,已退出違法所得并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考慮其家庭經(jīng)濟困難,要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標、余某、林某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標、余某、林某利犯罪后能自首,均自愿認罪認罰,其中被告人陳某標、林某利已退出違法所得,被告人余某、林某利賠償朱某部分經(jīng)濟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均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余某、林某利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當庭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據(jù)此要求對被告人林某利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被告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標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余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林某利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上述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陳某標、林某利退出的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115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謝作概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代書記員 陳蘊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