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黔0181刑初5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清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
清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以清檢刑訴〔2022〕4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龍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于2023年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清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澤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龍到庭參加訴訟。清鎮(zhèn)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貴州紅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某俊為被告人羅某龍?zhí)峁┓蓭椭1景脯F(xiàn)已審理終結。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出示了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國家反詐大數(shù)據(jù)平臺下載打印材料、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被告人羅某龍的供述等證據(jù)。指控被告人羅某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龍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羅某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羅某龍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羅某龍在明知他人要使用其銀行卡實施收取、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在遵義市南京路將自己的一張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為6222********)及交易密碼提供給一名陌生人進行轉賬,非法獲利5800元。經(jīng)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查詢,羅某龍?zhí)峁┑你y行卡串聯(lián)出網(wǎng)絡詐騙案件1起,收取被害人祁某光轉款19.5萬元。
另查明,2022年10月26日,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羅某龍主動到案。2022年12月14日,羅某龍主動向清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退繳違法所得5800元和退賠30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戶籍信息、到案情況說明、國家反詐大數(shù)據(jù)平臺下載打印材料、銀行卡交易明細、外省公安機關受立案信息材料、證人祁某光的證言、被告人羅某龍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龍在明知他人要使用其銀行卡實施收取、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本人銀行卡、密碼、短信驗證碼等協(xié)助他人收取、轉移犯罪所得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羅某龍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主動退賠部分涉案款,挽回被害人的部分損失,可酌情從寬處罰,退賠款應予發(fā)還被害人俱領。違法所得應予沒收上繳國庫。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羅某龍違法所得58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上繳)
三、被告人羅某龍退繳暫存于本院賬戶的贓款30000元退賠給被害人祁某光俱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傅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金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