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息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豫1528刑初209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息縣人民檢察院以息檢刑訴(2017)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彭某1犯強奸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15日被害人余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剛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監(jiān)護人余某2及其訴訟代理人任濤、被告人彭某1及其辯護人朱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秋季以來,被告人彭某1多次以軋面條為由,到本組村民余某1家中,趁其家中無人之際,與余某1發(fā)生性關系,并致其懷孕。經(jīng)鑒定,余某1中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在本案中無性防衛(wèi)能力。2017年6月6日,經(jīng)信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彭某1是余某1流產(chǎn)胎兒生物學父親的相對機會大于99.99﹪。庭審中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余某1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jù),并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彭某1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彭某1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現(xiàn)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訴稱,除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彭某1犯強奸罪的刑事責任外,還應賠償原告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9757元。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彭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初犯,有坦白情節(jié),沒有采取暴力行為,當庭亦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夏天以來,被告人彭某1多次以軋面條為由,到本組村民余某1家中,趁其家中無人之際,強行與余某1發(fā)生性關系,并致余某1懷孕。2005年3月15日,經(jīng)信陽市精神病醫(yī)院刑事訴訟醫(yī)學鑒定委員會鑒定:余某1中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在本案中無性防衛(wèi)能力。2017年6月6日,經(jīng)信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彭某1是余某1流產(chǎn)胎兒生物學父親的相對機會大于99.99﹪。2005年3月7日,被害人余某1到息縣婦幼保健院終止妊娠,花費醫(yī)療費用1107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戶籍信息,證明彭某1出生于1975年10月2日,余某1出生于1985年1月5日。
2、前科證明,證實彭某1無違法犯罪前科。
3、抓獲經(jīng)過,證實息縣公安局白土店鄉(xiāng)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1月24日16時許,在息縣白土店鄉(xiāng)米圍孜村大周莊三組彭某1家中將其抓獲。
4、息縣公安局白土店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實余某1,曾用名余志勤,乳名余勤。
5、白土店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彭某1,身份證號碼為與彭明海,身份證號碼為413021197902061914實際為兩個人。二人系堂兄弟關系。
6、息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彭明海強奸一案,由受害人家屬于2005年3月7日報案,息縣公安局當天立案偵查,2005年10月2日,息縣人民檢察院對彭明海予以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將彭明海上網(wǎng)追逃。在新疆將其抓獲時發(fā)現(xiàn)所抓的彭明海和網(wǎng)上逃犯彭明海不是同一人,發(fā)現(xiàn)彭明海的戶籍信息不準確,公安機關將上網(wǎng)的彭明海撤網(wǎng)。2017年1月24日,受害人親屬報警稱當年涉嫌強奸的犯罪嫌疑人彭明海在老家,民警將其抓獲,其真實姓名是彭某1。息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于2017年1月25日對彭某1宣布逮捕。
7、案件登記表、立案報告表,證實彭某1涉嫌強奸一案,由受害人家屬余某3于2005年3月7日報案至息縣公安局,息縣公安局經(jīng)審查后,當天立案偵查。
8、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證實息縣婦幼保健院于2005年3月8日診斷出余某1懷孕。
9、醫(yī)療費票據(jù),證實余某1在息縣婦幼保健院終止妊娠,共花費醫(yī)療費1107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余某2(余某1父親)的證言:2005年3月份,我領著余某1,還有我兒子余某3一起到醫(yī)院檢查,后來醫(yī)生告訴我余某1懷孕了?;貋砗螅壹覍賳栍嗄?是怎么回事,余某1什么也不說,最后在我家屬的逼問下,余某1才說是毛孩(彭明海)多次到屋里找她。2005年3月6日,我們找個中間人彭某(三隊隊長,毛孩堂哥)從中間說話,但毛孩不同意給錢,后來發(fā)現(xiàn)當天夜里毛孩逃跑了,我們就報案了。我女兒余某1從小智力就低下,我聽我家屬說毛孩大概是2004年陰歷八月十五以前將余某1強奸了,并威脅余某1不讓她給任何人說,后來他又多次強奸我女兒。毛孩經(jīng)常到我家軋面條,每次都是趁我兩口不在家的時候強奸我女兒。我女兒沒有和別人說過這事,就之前給村里的幾個婦女在一起說的,具體說什么我不知道,那幾個婦女分別是余新得的老婆、余波的老婆、我叔伯兄弟劉明的老婆,還有誰我不知道。
平時我們都叫我女兒余勤,以前公安問材料的時候,她提供的名字是余志勤,后來我女兒嫁到外地,戶籍信息的名字是余某1,這三個名字都是我女兒的,是一個人,她現(xiàn)在的名字叫余某1。
2、證人余某3(余某1哥哥)的證言:2005年,我和我爸帶著我妹到岳城醫(yī)院檢查,醫(yī)生說我妹懷孕了,因為我妹大腦遲鈍,一直在家,我們不相信,就帶著我妹到息縣千佛庵西路陳林門診檢查,檢查之后說我妹懷孕四、五個月了。我就將我妹帶回家問她是怎么回事,最后我妹說是莊上叫毛孩(姓彭)干的。我問我妹是什么時間,她說第一次是2004年陰歷八月十五前的一天,毛孩到我家來軋面條,當時就我妹在家,想與我妹發(fā)生關系,我妹不同意,最后將我妹強奸了。后來又多次強奸我妹,在此期間,毛孩的家屬也知道這事,還與毛孩吵架了。2005年3月6日,我們知道情況后,去毛孩家找過毛孩,但他不同意給錢,當天夜里就跑了,之后我們就報案了。
3、證人吳某(余某1媽媽)的證言:2005年2月21日,我大兒子余某3給我打電話說余某1被別人侮辱了,我問怎么回事,余某3說余某1懷孕了。我在2月25日前就從青島回來了,回來后就問余某1是怎么回事,她說是毛孩(彭明海)在2004年夏天強奸她,有幾次,她說她不敢說,害怕她爸勒死他,余某1說她給馬輝的媽(彭明海妻子)說過,余某1說毛孩經(jīng)常到我家軋面條時和她發(fā)生性關系,當時我女兒是不愿意的,毛孩就嚇她。
4、證人陳某的證言:我老公叫余劉明,小名叫劉明,他和余某1的爸是叔伯兄弟。余某1腦子遲鈍,智力低下,生活不能照顧自己。我記得2005年過了正月十五之后,當時有我、余新德的老婆還有保林的老婆,我們?nèi)齻€人在地里挖菜,余某1去了,她說她在西莊看病,醫(yī)生說她月經(jīng)不調(diào)順,醫(yī)生也沒有給她開藥,她還說她身上好長時間沒有來月經(jīng)了。我偷偷問她還有什么沒有,她說她吃飯惡心,我當時就讓她別說這些,丟人臉面。
5、證人鄭某(彭某1家屬)的證言:我老公姓彭,乳名叫毛孩,學名是什么我不知道。我和余某1是一個莊子的,她的智力有缺陷,不是很正常。2005年3月9日夜里,大概是八九點的時候,余某1的父母和她大哥三人,還有彭某一塊到我家,當時毛孩也在家,他們來了后就問毛孩“余某1說被你強奸了,現(xiàn)在懷孕四、五個月了。你說怎么辦,你給我拿五萬元錢私了,我們就不告你了”。毛孩聽后說沒那回事,他們說不拿錢不中,毛孩聽他們這樣說當時就走了,至今未回家。2004年農(nóng)歷二月份的時候,具體哪天記不清了,余某1對我說“嫂子,毛孩調(diào)戲她”。我回家問毛孩,并打了他一巴掌。余某1就給我說過這一次,最近幾年毛孩一直在外面打工,2004年收麥的時候他回來的,收完麥種完地他就走了,他一般是去平頂山煤礦上打工。我們家有時候去余某1家軋面條。
6、證人彭某的證言:我不知道余某1被彭某1強奸的事情,當年我去彭某1家協(xié)商這件事是余某3叫我去的,主要是去協(xié)商讓彭某1拿錢的事情,彭某1拿不出錢,我就回家了。
(三)被害人余某1的陳述:去年(2004年)夏天的一天上午,俺家人在地里干活,我一個人在家,俺莊的毛孩(彭某1)到我家軋面條,他見俺家沒有其他人,就強行將我拽到床上,把我的裙子撩起來,小褲頭脫到大腿處,直接把他的生殖器掏出來插進我的下體。我當時哭著打他都沒有用,他還是把我給強奸了。從這以后,毛孩見俺家沒有其他人的時候,經(jīng)常來找我,然后強奸我,有五、六次。這件事我就給我媽、我哥和毛孩的老婆說過。
(四)被告人彭某1的供述和辯解:具體哪一年我記不清了,距現(xiàn)在有十多年了,那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我到我莊余勤(余某1)家軋面條。當時余勤家里就余勤一個人,她腦子有點不夠用。我就和她說咱們弄事吧(發(fā)生性關系的意思),邊說邊要去抱她。余勤不同意就把我往一邊推,邊推邊說不要這樣、不要這樣。我說沒事,之后我就上去抱住她,并把她拉到她家最西邊的那個房間,讓余勤靠在床上,然后把她的褲子脫了,她自己把褲頭脫了。最后,在那間房子的床邊,我把我的陰莖插到她的陰道里(當時也沒有帶避孕套)。我這一次去她家是去軋面條的,我一共和余某1發(fā)生關系有三、四次。
后來余某1懷孕了,余某1的父親和余某1的哥哥因為這事到我家去找我了,想私下協(xié)商這事,想找我要錢,我就跑了。我就跑到新疆了,我在新疆呆了一年,之后就到平頂山了,在平頂山的小煤窯里呆了有四、五年,就到山西省西安市在一個建筑隊當小工。昨天下午剛回到老家,余某1的家人就知道了,今天就報了警,我就被你們帶到這里了。我還有一個名字是彭明海,當時辦身份證時名字輸錯了,后來又改成彭某1了。
(五)鑒定意見
1、信精鑒字(2005)第011號鑒定文書,證明余某1系中度精神發(fā)育遲滯,無性自我防衛(wèi)能力。
2、(信)公(物)鑒(DNA)字(2017)744號鑒定文書,證明彭某1是余志勤(余某1)流產(chǎn)胎兒生物學父親的相對機會大于99.99%。
(六)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了案發(fā)現(xiàn)場的概貌。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彭某1強行與無性自我防衛(wèi)能力的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1犯強奸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1多次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且致其懷孕,依法應予以嚴懲。關于被告人的辯護人所提彭某1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悔罪,系初犯,依法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關于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余某1的損失計算為:醫(yī)療費1107元;誤工費2871.86元(河南省農(nóng)、林行業(yè)標準34941元/年÷365天×30天);護理費2782.77元(33857元/年÷365天×30天);營養(yǎng)費600元(20元/天×30天),以上損失共計7361.63元。被告人彭某1對余某1的人身造成傷害,依法應對上述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彭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彭某1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余某1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7361.63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余某1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恒
審判員樊鑫
人民陪審員楊柳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朱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