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桂0332刑初5號
公訴機關恭城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適用程序速裁程序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根據(jù)恭檢刑訴(2022)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誠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建議對被告人劉某誠判處單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辯護意見被告人劉某誠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查明事實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劉某誠將其名下新辦理的一張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卡號:6217********)出售給“小志”使用,非法獲利人民幣200元,“小志”未按約定支付余下款便將其拉黑;2019年10月29日,其將其名下新辦理的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卡號:6228********)賣給某網(wǎng)友(身份未查明)使用,該網(wǎng)友未按約定支付款項便將其拉黑。經(jīng)查詢,被告人劉某誠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銀行賬戶在涉案期間的支付結算金額(匯入金額)為人民幣83240元;其名下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號:6228********)銀行賬戶在涉案期間的支付結算金額(匯入金額)為人民幣992237元。上述兩個銀行賬戶結算金額(匯入金額)共計人民幣1075477元,涉及溫德莉被詐騙案、謝太琴被詐騙案。
2022年3月14日,被告人劉某誠主動到恭城瑤族自治縣公安局蓮花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誠于2023年1月3日主動退了違法所得人民幣200元,并預交了罰金人民幣4000元。
本院意見被告人劉某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guī)定,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該條款之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劉某誠犯罪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處罰,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誠主動退出了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劉某誠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垩涸诎傅闹袊r(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一張,依法予以沒收。
判決主文一、被告人劉某誠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單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劉某誠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元,
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一張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卡號:6228********),予以沒收。
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韋紹松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向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