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湘0903刑初658號
公訴機關(guān)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益赫檢刑訴﹝2022﹞6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2022年10月28日,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益赫檢刑變訴﹝2022﹞37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向本院變更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志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黃某林邀集蔣某(另案處理)在益陽市資陽區(qū)××小區(qū)××房組××室,通過繳納保證金的形式,專門幫助上線“三爺”(身份不詳)“跑分”(接收、轉(zhuǎn)移違法資金),賺取返利。期間,蔣某提供的2張銀行卡(建設(shè)銀行卡:6217××××6798、中國銀行卡:6217××××2911)和鐘某(已判決)提供的3張銀行卡(工商銀行卡:6212××××2707、中國銀行卡:6217××××8064、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卡:6230××××2950)用于“跑分”。經(jīng)查,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李某2、盧某等多人被詐騙案中,進賬總資金共計409萬余元。
2021年11月份,黃某林再次組織臧某(已判決)等人專門收購他人銀行卡用于“跑分”。期間,先后有帥某、何某兵、何某光、莊某、龍某才、呂剛(均另案處理)提供銀行卡進行“跑分”,其中帥某提供2張銀行卡(郵政銀行卡:6217××××2354、工商銀行卡:6222××××9524);何某光提供2張銀行卡(工商銀行卡:6212××××5093、農(nóng)業(yè)銀行卡:6228××××2877);何某兵提供4張銀行卡(工商銀行卡:6215××××3663、郵政銀行卡:6217××××6640、農(nóng)業(yè)銀行卡:6230××××0278、長沙銀行卡:6214××××4394);莊某提供2張銀卡(交通銀行卡:6222××××8164、工商銀行卡:6222××××4599);龍某才提供1張銀行卡(農(nóng)業(yè)銀行卡:6228××××8279);呂剛提供2張銀行卡(中國光大銀行卡:6231××××7374、華融湘江銀行:6213××××7285)。
經(jīng)查證,涉案上述銀行卡被用于王某2、李傲等多人被騙案中,涉案13張銀行卡總進賬資金共計1243091.04元。
被告人黃某林通過“跑分”獲利3000元。2022年7月13日,黃某林經(jīng)某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到案后,僅供述了組織臧睿等人“跑分”的事實,直至2022年8月31日才供述與蔣某等人共同犯罪的事實。同年9月14日,黃某林退繳違法所得3000元,已由某機關(guān)依法扣押。黃某林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黃某林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林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共同作案人臧某、呂剛、蔣某、鐘某、龍某才、帥某、何某光、莊某、何某兵的供述,證人蘆某、李某1、王某1、曹某、李某2、盧某、武某、薛某、陳某1、關(guān)某、廖某、虞某、袁某、丁某、鐘某、楊某1、杜某、楊某2、陳某2、張某、劉某、鄭某、韓某、葉某、王某2、陳某3、付某、藍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本院(2022)湘0903刑初284號刑事判決書、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2022)湘0903刑初185號刑事判決書、拘留證、銀行交易流水、情況說明等書證,黃某林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jīng)過說明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zhuǎn)移,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黃某林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退繳違法所得3000元,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對黃某林的違法所得3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林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二、對被告人黃某林的違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黃某林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12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雪鋒
人民陪審員 諶志遠
人民陪審員 張志光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廖益萍
書 記 員 羅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