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鄂0923刑初256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
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以鄂孝云檢刑訴(2022)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云夢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博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出租其名下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深圳前海微眾電子賬戶、興業(yè)銀行賬戶給他人,用于支付結算服務。其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入賬資金303680元,其中接收詐騙資金113776元。被告人董某非法獲利4300元。
2022年5月17日,被告人董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22年11月21日,被告人董某主動退贓43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董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董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銀行流水、刑事判決書、戶籍信息;證人謝某、汪某、劉某、祁某的證言;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董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董某自動到案后如實交代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董某認罪認罰,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公安機關扣押的銀行卡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存檔;被告人董某所退違法所得人民幣43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貞濤
人民陪審員 柯炳成
人民陪審員 呂海清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聶少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