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云0629刑初261號
公訴機關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檢察院。
威信縣人民檢察院以威檢刑訴〔2022〕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曾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某及其辯護人康林翰、被告人張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林遙遙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7月5日至7月13日期間,被告人張某、張某威、王某某、張某某1等人受葉某某、王某某1指使到溫州一賓館內提供銀行卡用于詐騙資金轉賬。被告人張某接受到轉入資金后。被告人葉某某等安排被告人張某、張某威、王某某等通過微信二維碼掃碼、銀行卡轉賬等將贓款轉入指定微信和銀行賬戶。在此期間,張某等人的銀行卡用于接受馮某某、董某某的被騙資金,并在接受轉賬間,被公安機關凍結。張某、王用超、張某威、張某某1王某某1等提供的銀行卡總共接受被害人轉款1,606,968元。被告人葉某某獲利5000元、張某獲利3000元。2022年8月31日被告人葉某某在溫州市被當?shù)毓才沙鏊カ@,2021年8月2日被告人張某被威信縣公安局辦案民警抓獲。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證明、銀行卡交易明細等書證,王靜等人的陳述,被告人葉某某張某的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jù)。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被害人戶口證明、扣押文書;被害人何某、梁某等的陳述、被告人張某、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及同案人王某某1、張混寶、梅某某的供述及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光盤(銀行卡交易明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張某相互伙同,明知轉入資金系違法所得,仍積極提供賬戶,并協(xié)助轉移資金,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并建議判處被告人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至4000元。
被告人葉某某、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被告人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葉某某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社會危害較小,主觀惡性較低,系初犯、偶犯,另提出被告人葉某某的行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責任,并建議判處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有坦白、系從犯且認罪認罰,請求法庭從輕對被告人張某處以刑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5日至7月13日期間,被告人張某、張某威、王某某、張某某1等人受葉某某、王某某1指使到溫州一賓館內提供銀行卡用于詐騙資金轉賬。被告人張某接受到轉入資金后。被告人葉某某等安排被告人張某、張某威、王某某等通過微信二維碼掃碼、銀行卡轉賬等將贓款轉入指定微信和銀行賬戶。在此期間,張某等人的銀行卡用于接受馮某某、董某某的被騙資金,并在接受轉賬間,被公安機關凍結。被告人張某尾號為8577、5632、1197的銀行卡接受轉賬金額399,860元;同案人王某某尾號為4674、6071、2773、7195銀行卡接收轉賬金額393,405元;同案人張某威8656銀行卡接收轉賬114,308元;張某某1尾號為7277銀行卡接收轉賬233,260元;王某某1尾號5629銀行卡接收轉賬419,375元。被告人張某在自己銀行卡被凍結之后,于2021年7月23日將其尾號為5632的銀行卡提供給梅某某接收轉帳涉案金額46,760元。被告人葉某某獲利5000元、被告人張某獲利3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葉某某、張某的供述與辯解;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收益提供銀行卡予以收納贓款并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葉某某所起作用較大,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酌予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辯護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但提出的從輕辯護的理由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從輕的辯護理由予以采納。被告人葉某某、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2日起至2025年10月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一個月零八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對被告人葉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余 泳
人民陪審員 羅在洋
人民陪審員 張新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晉 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