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安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遼0321刑初337號
公訴機關(guān)臺安縣人民檢察院。
臺安縣人民檢察院以臺檢刑訴(2022)3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紀某、侯某某、孫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臺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蘇美嬌、書記員吳曉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紀某、侯某某、孫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李琦、李向雙、高靜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臺安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22年3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紀某、侯某某通過被告人孫某某、劉棲函(在逃)居間介紹,在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qū)麗都水岸南門,以人民幣4700元價格收購孫松(在逃)詐騙所得黑色帕薩特轎車(遼LWW6**)一輛后,將該車拆解并出售部分汽車零件。孫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11.12元。經(jīng)價格評估,涉案車輛市場價值為人民幣27800元。紀某、侯某某于2022年7月3日對車主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被告人紀某、侯某某、孫某某均于2022年9月22日經(jīng)GA機關(guān)電話傳喚到案。
公訴機關(guān)為上述指控向法庭舉證,即證人張東、周萬雨、隋中寶等人證言、同案犯孫松、劉棲函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紀某、侯某某、孫某某的供述、遼俊資評報字(2022)第08001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刑事判決書、諒解書、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汽車租賃合同、微信交易記錄、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紀某、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被告人孫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居間介紹買賣,三被告人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應(yīng)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紀某、侯某某、孫某某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紀某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侯某某提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孫某某提出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紀某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紀某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好,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yīng)從輕處罰。
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侯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取得被害人諒解,應(yīng)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某在庭審中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孫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配合GA機關(guān)工作,獲利數(shù)額較小,應(yīng)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被告人孫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居間介紹買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yīng)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紀某、侯某某、孫某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紀某、侯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隋中寶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合理,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紀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侯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內(nèi)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孫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追繳被告人孫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11.12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違法所得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審判員 王 穎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王冠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