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冀04刑終726號
原公訴機關(guān)河北省邱縣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邱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河北省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一案,2023年9月6日做出(2023)冀0430刑初14號刑事判決,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構(gòu)成詐騙罪的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三)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邱縣人民法院(2023)冀0430刑初14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邱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 釗
審判員 夏魁利
審判員 武 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韓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