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黑11刑更1057號
2016年7月20日黑龍江省綏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1226刑初3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0,000元。被告人楊某某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黑12刑終13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上述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黑龍江省北安監(jiān)獄于2023年11月15日提出減刑建議,于2023年12月8日報送本院審理。本院對減刑建議書予以公示,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黑龍江省北安監(jiān)獄以罪犯楊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為理由,建議對罪犯楊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黑龍江省黑河市人民檢察院同意對罪犯楊某某予以減刑。
經審理查明,罪犯楊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按時完成勞動任務。該犯2017年3月至2023年9月獲得表揚8次,年度積分1,223分。2019年1月9日因毆打他犯,被給予禁閉及扣900分處罰。
另查明,黑龍江省綏棱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出具罪犯楊某某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復函。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未履行。獄內存款1,838.6元,其中消費1,837元。本院在公示減刑建議書期間,未收到不同意見。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原審裁判文書、執(zhí)行通知書、罪犯減刑審核表、黑龍江省北安監(jiān)獄制作的提請減刑建議書、罪犯計分考核情況綜合表、罪犯獎懲審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年終評審鑒定表、罪犯入監(jiān)登記表、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相關材料、罪犯自書材料、檢察機關意見書及證人郝乙迪證言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楊某某自入監(jiān)以來,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綜合罪犯楊某某犯罪性質和具體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等情節(jié),該犯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以減刑。鑒于罪犯楊某某財產性判項未履行及存在違紀情況,對刑罰執(zhí)行機關報請減刑幅度予以適當扣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楊某某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減刑后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劉 樹 軍
審 判 員 李 陽
審 判 員 何 龍 航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格桑卓嘎
書 記 員 郝 婧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