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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黔05刑終420號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4-07-11   閱讀:

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黔05刑終420號

原公訴機關貴州省黔西市人民檢察院。

貴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審理貴州省黔西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梅某、吳某某、梅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黔0581刑初14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梅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梅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四、對被告人梅某、梅某某、吳某某詐騙所得的黔西市蓮城社區(qū)金鳳大道片區(qū)C1號路44、45號地塊返還被害人黔西市自然資源局及黔西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五、責令被告人梅某、梅某某、吳某某退賠被害人黔西市自然資源局及黔西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19217.92元?!迸袥Q宣告后,原審被告人梅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審理后,以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黔05刑終65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黔西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黔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2022)黔0581刑初18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梅某某、吳某某服判未上訴,原審被告人梅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小軍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梅某及其辯護人劉校逢、王斌,原審被告人梅某某、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08年8月,被告人梅某獲悉黔西市蓮城街道辦事處(原黔西縣城關鎮(zhèn))孫家壩村將進行拆遷安置,遂與被告人吳某某共謀,由梅某提供資金,吳某某提供其妻查某仙位于孫家壩村跑馬田處的土地合伙修建房屋以騙取國家拆遷安置補償。之后,二人在查某仙承包地中修建了四間簡易房,即“田69”號房屋。2009年年底,“田69”號房屋測量登記時,梅某安排其姐被告人梅某某參與測量,將孫家壩村“田69”號房屋登記在八塊村梅某某名下,并請時任黔西市城關鎮(zhèn)八塊村支部書記劉某林和副主任司某忠在拆遷安置的主要依據“個人住房情況核查表”和“黔西縣城關鎮(zhèn)個人住房情況核查表”上簽字,確認“田69”號房屋屋主為八塊村梅某某,房屋修建日期填寫為1998年3月。2011年2月15日,梅某某(乙方)與原黔西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黔西縣國土資源局(甲方)簽訂(2011)第021號拆遷協(xié)議,由甲方拆除乙方的建筑物宅基地129.6㎡,安置160㎡,被拆遷人需補30.4㎡的基礎設施配套費4560元。此后,梅某某名下獲得位于黔西市**鎮(zhèn)**道**號路**號地塊(160㎡)的安置門面地基及各項補償費用14657.92元(由原黔西縣城市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匯入梅某某的銀行賬戶),梅某某收取14657.92元后將款項轉交給被告人梅某。經貴州某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評估,梅某某獲得的安置門面地基在劃撥條件下市場價值為2513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梅某、吳某某、梅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分別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2月23日主動投案,但被告人梅某、梅某某歸案后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被告人梅某于2022年4月6日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2萬元。

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及相關證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梅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梅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被告人吳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四、對被告人梅某獲取的征收補償款14657.92元繼續(xù)予以追繳,用于退賠被害單位黔西市城市建設投資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的經濟損失。對位于黔西市**鎮(zhèn)**道**號路**號**房**鄉(xiāng)建設局及黔西市自然資源局依法收回。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梅某某、吳某某服判未上訴。

原審被告人梅某不服,提出上訴的理由是:其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國家安置款或安置土地的目的,客觀上政府支付安置補償?shù)奶幏重敭a行為與其申報房主信息、虛構建房時間的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政府沒有財產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原判認定其所得補償土地系國有建設用地,并以相關評估價值作為涉案金額,屬認定事實錯誤。案涉補償土地的性質為集體土地中的農用地,土地價值為6355.20元,即使認定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并將其實際獲得的現(xiàn)金補償14657.92元計入詐騙金額,其詐騙金額也僅為21013.12元,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從梅某某2011年4月1日獲得補償款,到2016年7月19日查某仙向紀委揭發(fā),本案已超過五年訴訟時效,其不應再受到追訴。請求二審撤銷原判,改判其無罪。

梅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案涉44、45號地塊的土地性質的認定,應以是否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審批手續(xù)為認定標準,不應當僅憑與案件具有利害關系的黔西市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說明、復函和言辭證據作出認定?,F(xiàn)有證據不能證明案涉44、45號地塊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建設用地,不能排除該地塊至今仍然為農用地的合理懷疑,一審判決認定該地塊為國有建設用地,某某公司在劃撥條件下認定的涉案地塊的市場價值,從而認定詐騙金額,系事實認定錯誤。2.關于本案罪與非罪的問題。(1)審理本案應依法參考類案,做到統(tǒng)一法律適用,同案同判。(2)梅某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罪意義上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政府不是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認定梅某請托劉某林、司某忠簽字證據不足,認定房屋修建過程中被查處過的證據不足。被拆遷房屋客觀存在,且沒有不予安置補償?shù)那樾?,不存在虛構事實;房屋屋主及修建時間不影響政府進行安置補償。梅某雖然存在不實行為,但是該行為不影響政府作出征收與否的決定,不影響安置補償?shù)亩嗌?,其行為不是詐騙罪意義上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政府支付征收補償?shù)母驹蚴潜徊疬w的房屋客觀存在,政府沒有因為梅某的行為產生錯誤認識作出錯誤的處分財產的決定,梅某的行為與處分財物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梅某客觀上沒有實施刑法意義上的詐騙行為。本案應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判梅某無罪。(3)梅某主觀上沒有詐騙的犯罪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梅某建房的時間遠早于征收公告發(fā)出時間,梅某是以自己居住、使用為目的修建房屋。案涉44、45號地仍為農用地,不能認定梅某騙取了農用地的使用權,且農用地也無法計算金額。本案即使認定具有詐騙性質,也過了五年的追訴期限。

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審被告人梅某某、吳某某未提出新的證據。上訴人梅某的辯護人提交了以下證據: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對黔西市金鳳大道片區(qū)C1號路右側44、45號地塊界址點坐標勘測,擬證明該地塊坐標界址點坐標;2.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擬證明案涉44、45號沒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手續(xù),土地性質至今仍為農用地;3.向黔西市人民政府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錄像、黔西市自然資源局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回復郵件、黔西市發(fā)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黔西市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畢節(jié)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貴州省自然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擬證明梅某的辯護人曾向上述部門申請公開孫家壩村34.213公頃及9.5326公頃土地的《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但未取得相關文件,黔府函[2005]195號文中提到的孫家壩村34.213公頃土地沒有轉化為國有建設用地,且不能排除孫家壩村9.5326公頃土地仍為農用地的合理懷疑。

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院對梅某的辯護人提交證據的質證意見是:不能證明案涉地塊為農用地,土地報批是一整塊土地報批,自然資源部門不會對大地塊中的小地塊作登記。本院審查認為,梅某的辯護人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相關,但能否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綜合全案證據認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一致,據以認定的證據已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

關于上訴人梅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梅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雖然本案梅某未如實供述其伙同原審被告人吳某某、梅某某修建簡易房騙取國家征收安置補償?shù)姆缸锸聦?。但吳某某、梅某某的供述與證人查某仙、劉某林、司某忠、冷某鋼、吳某友、代某敏等人的證言、《拆遷協(xié)議》、房屋及附屬物調查登記表、個人住房情況核查表、被拆遷房屋照片、付款憑證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梅某系政府工作人員,其提前得知原黔西市城關鎮(zhèn)孫家壩村將拆遷的信息后,便與吳某某共謀由其提供資金,吳某某提供查某仙承包地合伙修建案涉簡易房以騙取國家拆遷安置補償。案涉簡易房修建完成后,梅某又與孫家壩村村干部劉某林、司某忠及政府征拆部門工作人員冷某鋼等人串通,通過虛構案涉簡易房的修建時間并隱瞞違章建房的事實,將不符合拆遷安置條件的簡易房登記成梅某某名下合法修建的房屋,與被害單位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騙得被害單位14657.92元補償款和案涉44、45號地塊。梅某、梅某某、吳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梅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案涉土地的性質并非國有建設用地,原判認定梅某的詐騙金額錯誤,本案超過追訴期限”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梅某在一、二審中提交的證據,雖能夠證實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并沒有案涉44、45號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信息,且土地的部分報批資料缺失。但《黔西縣縣城總體規(guī)劃(編修)》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黔西縣縣城總體規(guī)劃的批復》(黔府函[2005]318號)證實,貴州省人民政府已于2005年9月1日批復同意原黔西縣縣城2002年至2020年的總體規(guī)劃?!妒∪嗣裾P于黔西縣城關鎮(zhèn)建設使用土地的批復》(黔府函[2005]195號)證實,貴州省人民政府已于2005年6月25日批準將原黔西縣城關鎮(zhèn)孫家壩村的集體農用地34.213公頃和集體建設用地5.112公頃,共39.325公頃土地征為國有,作為原黔西縣城鎮(zhèn)建設用地,并明確由原黔西縣國土資源局代表原黔西縣人民政府按照報批方案組織實施;《黔西縣人民政府關于新建城關鎮(zhèn)孫家壩村移民安置點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請示》(黔政呈[2007]96號)、《黔西縣人民政府關于城關鎮(zhèn)孫家壩村移民安置點征地補償合法性合理性和多用途徑按照及補償支付承諾說明的報告》(黔政呈[2007]97號)、《省人民政府關于黔西縣新建城關鎮(zhèn)孫家壩移民安置點項目使用土地的批復》(黔府用地函[2005]95號)證實,貴州省人民政府已于2008年10月22日批準將位于原黔西縣城關鎮(zhèn)孫家壩集體農用地9.0670公頃耕地轉為建設用地,同時批準將該集體農用地和該村集體建設用地0.4656公頃,共9.5326公頃土地征為國有,作為原黔西縣新建城關鎮(zhèn)孫家壩移民安置點項目用地,并明確由原黔西縣國土資源局代表原黔西縣人民政府按照報批的方案組織實施?!肚骺h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新城區(qū)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黔政函[2005]83號)、征地付款清冊、楊某祥、陳某坤、劉某深等人的證言、黔西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土地性質的說明、回函等證實,原黔西縣國土資源局已經按照前述有關文件要求,完成了對孫家壩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工作,且黔西市自然資源多次出具書面材料確認案涉44、45號地塊利用現(xiàn)狀為建制鎮(zhèn),土地性質屬國有建設用地。《黔西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黔西縣貫城河新城區(qū)孫家壩村安置點金鳳大道里沙大道五中文化東路龍騰苑二期五環(huán)城臨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公益性建設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的批復》(黔政函[2010]39號)、《黔西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城關鎮(zhèn)金鳳大道建設使用土地的批復》(黔政函[2010]80號)、拆遷協(xié)議、證人司某忠、劉某林等人的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案涉44、45號地塊是原黔西縣國土資源局組織拆遷案涉簡易房后用于安置梅某等人的地基。原審法院根據司法機關委托形成的評估報告明確的劃撥條件下的市場價值251360元確認案涉44、45號地塊價值,并以此價值認定梅某、梅某某、吳某某的詐騙金額并無不當。梅某等人的詐騙數(shù)額巨大,法定最高刑為十年,追訴期限為十五年,本案并未超過追訴期限。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梅某的辯護人所提“類案同判”的辯護意見,經查,梅某辯護人提交的案例既非一審法院或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也非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案例或參考案例等,且該案例的證據、事實、情節(jié)等與本案存在較大差異,不具有參考性。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梅某及原審被告人梅某某、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楊 貴 川

審判員 劉 光 全

審判員 楊   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尹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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