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冀10刑終235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廊坊市安次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甲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2023)冀1002刑初172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劉某甲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3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冷曉梅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劉某甲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2022年6月,被告人劉某甲通過岳某杰、王某行、王某甲等中介與被害人劉某乙、溫某柱協(xié)商租地事宜,并虛構其與河北某某集團有限公司承包土地的事實,使用偽造的《地表清理協(xié)議》、《(地表清理協(xié)議附加合同)以用代費合同》,與被害人劉某乙、溫某柱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由被害人劉某乙、溫某柱在該地塊上種植農作物,并騙取被害人劉某乙、溫某柱40萬元定金,后被害人劉某乙、溫某柱發(fā)現該地塊已由他人種植,要求被告人劉某甲退還定金并賠償損失,被告人劉某甲逃匿。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原審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證實,其和溫某柱被劉某甲騙了40萬元。2022年6月初,其與溫某柱通過岳某杰、王某行等中間人得知廊坊臨空經濟區(qū)那邊的地可以種農作物。6月19日,劉某甲帶著其、溫某柱、岳某杰、王某行等人到一大塊空地,劉某甲說這塊地是臨空集團的,由他承包兩年,可以在上面種植農作物,并給他們看了他與河北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簽的《地表清理協(xié)議》、《(地表清理協(xié)議附加合同)以用代費合同》的照片。之后其和溫某柱與劉某甲商量以152萬元承包了1600畝地。當天劉某甲讓其先交40萬元定金,其通過微信給劉某甲轉了5萬元,第二天又通過銀行轉賬給劉某甲轉了35萬元。收到定金后,其和溫某柱與劉某甲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后來其想看簽合同的檔案,劉某甲一直拖著不給看。過幾天其又去看了地,發(fā)現已經有人開始在上面種植農作物了。其去河北某某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說這塊地沒有租給任何人,也不認識劉某甲。其也聯系不到劉某甲,于是就來報案了。
2、被害人溫某柱的陳述證實,2022年6月19日,劉某甲帶著其、溫某柱、岳某杰、王某行等人到一大塊空地,劉某甲說這塊地是臨空集團的,由他承包兩年,可以在上面種植農作物,并用手機給他們看了他與河北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簽的一份承包協(xié)議的電子合同,合同上加蓋了臨空集團的章,但是沒有關于使用權、轉租權的條款,其和劉某乙表示想要看合同原件并留存這份電子合同,劉某甲當時表示不允許拍照。期間,這片土地的清理和翻整工作被工作人員叫停了,其對此事懷疑,再次向劉某甲索要承包合同。2022年6月28日晚,劉某甲給其和劉某乙看了《(地表清理協(xié)議附加合同)以用代費合同》和《地表清理協(xié)議》兩份紙質合同。6月29日其和劉某乙要求劉某甲帶他們去臨空集團看承包合同原件,劉某甲沒有帶他們去,他們要求劉某甲退錢,也沒有退,之后其和劉某乙去看了這片土地,發(fā)現這片土地已經被別人種了,他們也聯系不到劉某甲了。
3、證人朱某元、王某行、王某甲的證言分別證實,2022年年初,劉某乙和溫某柱通過其等中間人得知劉某甲在廊坊市廣陽區(qū)**村,從河北某某集團承包了土地。6月19日,劉某乙、溫某柱和包括其在內的8個中介到了廊坊市廣陽區(qū)**村,看了這塊地。劉某甲還用手機將他與河北某某集團簽的土地承包協(xié)議照片給溫某柱和劉某乙看,協(xié)議內容大概是劉某甲負責清理地塊,免費使用地塊兩年。劉某甲讓他們先交40萬元的定金,劉某乙先給劉某甲轉了5萬元,6月20日把剩下的35萬元也給了劉某甲。交完定金后他們就簽合同去了,他們8個中介還在合同上簽字做保證人。后來其聽說劉某乙他們去種地,臨空集團不讓種,他們讓劉某甲退錢,劉某甲也沒有退,直到現在也聯系不上劉某甲。
辨認筆錄:朱某元辨認出劉某甲。
4、證人岳某杰的證言證實,2022年年初,劉某乙和溫某柱通過其等中間人得知劉某甲在廊坊市廣陽區(qū)**村,從河北某某集團承包了地。6月19日,劉某乙、溫某柱和包括其在內的8個中介到了廊坊市廣陽區(qū)**村,看了這塊地。劉某甲還用手機將他與河北某某集團簽的土地承包協(xié)議照片給他們看,協(xié)議內容大概是河北某某集團將6300多畝土地交給劉某甲清理,不給清理費,劉某甲可以有兩年使用管理權,其看到上面還蓋著紅章。劉某甲讓他們先交40萬元定金,劉某乙先給劉某甲轉了5萬元,6月20日把剩下的35萬元也給了劉某甲。交完定金后他們就簽合同去了,他們8個中介還在合同上簽字做保證人。后來其聽說這件事沒做成。
辨認筆錄:岳某杰辨認出劉某甲。
5、證人馬某軍的證言證實,2022年6月劉某乙和溫某柱通過其等中間人得知劉某甲在廊坊市廣陽區(qū)**村,從河北某某集團承包了地。2022年6月19日下午其和劉某乙、溫某柱、劉某甲、朱某元等人去承包地塊處見了面,當時劉某甲說他有某某中學附近2000畝土地兩年的使用權,目前正在清理,可以整體對外承包。劉某甲還用手機給劉某乙和溫某柱等人看了他與某乙公司協(xié)議的照片,當天晚上,劉某乙一方給了劉某甲5萬元定金。6月20日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其和另外7個人一起作為保證人在合同上簽了字,劉某乙一方又給劉某甲轉了35萬元定金。6月23日白家務聯防隊的人到場把清理工程叫停了,后來劉某甲說他要去某乙公司打點一下把正式協(xié)議簽下來,需要10萬元錢,其就通過微信轉給劉某甲10萬元,劉某甲給其打了收條。6月28日劉某甲說手續(xù)辦好了,當天晚上九點左右,劉某甲給其與劉某乙、溫某柱等人看了一頁《地表清理協(xié)議》和一頁《(地表清理協(xié)議附加合同)以用代費合同》。6月29日,劉某乙要求劉某甲帶著去某乙公司看合同檔案,劉某甲沒答應,劉某乙等人就要求劉某甲退錢,他也沒退錢。當天下午五點多他們去了現場發(fā)現該地塊已經有別人在耕種了,才發(fā)現被劉某甲騙了,也聯系不上劉某甲了。
6、證人石某川的證言證實,2016年其在廊坊市廣陽區(qū)**隊工作,2021年年底,白家務管委會讓聯防隊清理附近土地,其通過韓某仁得知可以把該地塊交給清理方種植短期農作物來抵償清理費用。其找到劉某甲合伙做這件事,清理兩天后,其就和劉某甲說不干了,以后沒有再參與清理地塊。之后劉某甲想把旁邊地塊也承包過來,那塊地是韓某先在清理,劉某甲給了韓某先20萬元現金。2022年6月13日,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員現場叫停了劉某甲清理地塊,不同意劉某甲清理和種地,其到現場發(fā)現劉某甲清理的地塊有800多畝已經超過了韓某仁答應的600多畝地,韓某仁也沒法解決。6月14日,其向韓某仁把20萬元要回來還給了劉某甲。
7、證人韓某仁的證言證實,2022年年初,其認為大興機場附近的土地一直荒著,每年辦事處還要出資清理地表,不如清理后種植短期農作物,用以抵償清理費用,其就將此想法和辦事處陳某記說了,陳某記口頭上同意了。石某川當時是巡防隊隊員,他得知此事后說想清理一塊土地,其跟石某川說他可以負責清理巡防隊辦公地點東北側100多畝土地,清理后可以由他種植作物,同時其讓其兄韓某先負責清理巡防隊西北側的400多畝土地。其聽說韓某先是和劉某甲合伙干此事。清理了一個月左右后,韓某先將自己負責清理的土地以20萬元轉讓給了石某川。2022年6月初,其聽說臨空管委會的人把石某川他們的設備扣了,其去現場看發(fā)現他們清理的地塊遠超出其答應的范圍,6月14日其將20萬元退給了石某川。
8、證人沈某佳的證言證實,2022年4月,劉某甲讓其清理河北某某集團在白家務鄉(xiāng)的地塊。劉某甲說他跟河北某某集團有協(xié)議,河北某某集團讓他清理地塊,不給清理費,劉某甲可以免費使用兩年。其清理了大約300畝地,劉某甲一直沒給其錢。
9、證人王某乙、夏某超的證言分別證實,2022年4月底到6月6日劉某甲從其處租賃挖掘機等設備在大興某某場南側某某中學(原址)附近清理地表。一共大概清理了四五百畝地,劉某甲說土地使用權是他的。
10、證人鮑某權的證言證實,2022年5月中旬劉某甲聯系其說想租用挖掘機等設備清理地表,5月20日左右其按照劉某甲的要求,安排了四五臺挖掘機到大興某某場南側某某中學(原址)附近開始清理地表,一直到6月11日,一共清理了400多畝地。
11、證人閆某濤的證言證實,2022年4月底的一天,劉某甲帶其到廊坊市某某中學(舊址)附近看地,劉某甲說大興某某場南側中學附近這幾千畝土地都是他承包的,看完地后,其要求看土地的相關手續(xù),劉某甲給其看了他和河北某某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租地合同。5月3日,其和劉某甲簽訂了一份租地協(xié)議,內容是其租用白家務鄉(xiāng)某某中學東側和南側土地共計1000畝,總價53萬元,后來劉某甲清理地塊缺錢,讓其墊資。其一共給了劉某甲1082800元。6月20日劉某甲給其轉了30萬元,6月30日其到地塊上看發(fā)現韓某仁已經在種地了,其發(fā)現被騙了,就一直找劉某甲退錢,劉某甲也沒有退錢,其已經到永清縣公安局報警了。
12、證人李某元的證言證實,2022年6月,劉某甲跟其說他想種植大興機場南側附近白家務鄉(xiāng)的土地,但是沒有相關手續(xù),想讓其幫忙找臨空管委會的工作人員出具一份正式的土地租種手續(xù),并給了其10萬元。臨空管委會的領導說無法出具這樣的手續(xù),不可能違規(guī)操作。7月1日,其將10萬元返還給了劉某甲。
13、證人申某山的證言證實,大興機場周邊的防火帶沒有“誰清理誰種植”的政策,是由土地權屬單位負責清理,不允許種植任何作物。
1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2021年年底,石某川跟其說大興機場每年都委托白家務辦事處清理地塊作為防火帶,誰清理就可以在該地塊上種地,其通過石某川從聯防隊負責人韓某仁處承包了聯防隊附近2000畝左右土地,并給了韓某仁33萬元。2022年6月14日,韓某仁退給其20萬元,不將土地承包給其。2022年6月19日,其清理完地塊后,通過朱某元等幾個中間人聯系到劉某乙、溫某柱,跟他們說地塊是河北某某集團的,誰清理誰種植,并與劉某乙、溫某柱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約定其將白家務鄉(xiāng)1800畝土地承包給劉某乙、溫某柱耕種,期限兩年,承包費152萬元,幾個中間人作為保證人也在合同上簽了字,之后其收取了對方40萬元定金。簽完合同一個星期后,其清理的2000畝地被別人搶種了,其沒法履行合同了,劉某乙、溫某柱要求其退定金并賠償20萬元違約金。其收到劉某乙、溫某柱給的定金后轉給閆某濤30萬元。
15、衛(wèi)星地圖打印件,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廊坊銀行電子回單,收條,地表清理協(xié)議,(地表清理協(xié)議附加合同)以用代費合同,微信轉賬截圖,微信轉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租地協(xié)議,授權委托運營管理協(xié)議書,證明,抓獲經過等。
16、廊坊某某資產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情況說明:涉案地塊四至,東至永興河,南至武榆線,西至機場跑道,北至機場跑道,土地使用權屬單位為廊坊市廣陽區(qū)九州鎮(zhèn)白家務辦事處,目前正在辦理與河北某某集團的土地流轉手續(xù),該地塊于2021年5月1日開始由河北某某集團委托我公司實際運營管理,2021年5月1日至今,該地塊一直處于閑置狀態(tài),我公司從未委托他人清理種植。
17、被告人劉某甲的戶籍信息。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承包廊坊某某集團土地的事實,利用偽造的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劉某甲辯稱自己沒有騙人和偽造合同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劉某甲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虛假的地表清理協(xié)議和(地表清理協(xié)議附加合同)以用代費合同、微信轉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進而證實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自己承包土地的事實,利用偽造的合同與他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騙取他人40萬元后逃匿,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故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及采納。被告人劉某甲的違法所得應當責令退賠給被害人。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劉某甲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劉某甲退賠被害人劉某乙違法所得二十二萬五千元、退賠被害人溫某柱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七萬五千元。
上訴人劉某甲主要提出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辯護人提出了與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
二審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維持原判。二審期間出庭檢察員提交了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擬證實上訴人劉某甲案發(fā)后逃匿。
經二審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同,所依證據一致。且上述事實和證據均經一、二審開庭質證,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綜合現有證據評判如下:1、被害人劉某乙、溫某柱關于二人被劉某甲騙取合同定金的陳述與證人朱某元、王某行、王某甲、岳某杰、馬某軍證言證實的內容能夠相互聯系并印證,足以證實上訴人劉某甲虛構其承包某某集團公司土地的事實,通過向被害人、中介人展示其與某某集團公司簽訂土地承包協(xié)議的手機照片騙取被害人信任,以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騙取被害人定金40萬元。另有證人石某川證實,2022年6月13日,某某集團公司就制止了劉某甲清理地塊的行為,不同意其清理和種地。證人李某元、申某山證實,上訴人劉某甲沒有涉案土地的承包權,某某集團公司也沒有“誰清理誰種植”的政策。上訴人劉某甲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征。上訴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辯稱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出庭檢察員提供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上訴人劉某甲案發(fā)后逃匿的事實與本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承包廊坊某某集團土地的事實,利用偽造的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陳克祥
審判員 馮政要
審判員 張建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