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2)閩0825刑初121號之二
被告人張某才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張某偉、羅某鴻、謝某海、羅某鍵偷越國(邊)境罪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閩0825刑初121號之一刑事裁定書,現(xiàn)發(fā)現(xiàn)其中有錯誤字句,特此更正裁定如下:
原刑事裁定書第1頁第12行至第13行“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更正為“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計折抵刑期13日,即從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p>
審 判 長 陳 瑋
人民陪審員 張豐娥
人民陪審員 林 春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曾繁燊
書 記 員 李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