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2)遼0681刑初297號
公訴機關東港市人民檢察院。
東港市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訴(2022)3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洪革犯盜竊罪,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助理李長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洪革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東港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7月5日12時30分,被告人于洪革進入遼寧省東港市新城管理區(qū)新農(nóng)村一組“城北食雜店”內,將放置于冰柜上的一部淺藍色VIVO手機盜走并據(jù)為己用。經(jīng)東港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的VIVO手機價格為人民幣1000元。
2022年7月20日5時許,辦案民警在東港市××委一平房內將被告人于洪革抓獲,于洪革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王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洪革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于洪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洪革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歸案情況說明、臨時羈押證明、戶籍底卡、前科查詢登記表、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接受證據(jù)清單、手機信息、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涉案財物價格認定結論書、視頻截圖、諒解書、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被告人于洪革的供述和辯解、指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監(jiān)控錄像光盤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于洪革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洪革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適用法律得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洪革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于洪革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洪革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于洪革已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洪革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張 強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克儉
書 記 員 宋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