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黑0302刑初186號
某訴機關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qū)某院。
雞西市雞冠區(qū)某院以雞冠檢刑訴[2023]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佟某犯盜竊罪向本院提起某訴,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8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雞西市雞冠區(qū)某院指派檢察官劉X出庭支持某訴。被告人佟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訴機關指控:2023年4月17日19時許,被告人佟某在雞西市雞冠區(qū)某魚行門前,將被害人叢某停放在此的價值人民幣1270元的電動三輪車(有鑰匙、未上鎖)一輛盜走,銷贓后得贓款人民幣320元全部吃喝揮霍。破案后,被盜電動三輪車被公某機關起回并已返還被害人叢某。此外,被告人佟某還于2023年5月9日17時許,在雞西市城子河區(qū)某電動車店門前,將被害人董某停放在此的價值人民幣200元的電動車上的電池組盜走,銷贓后得贓款人民幣96元被其全部吃喝揮霍。破案后,被盜電池組被公某機關起回并已返還被害人董某。
綜上,被告人佟某實施盜竊作案兩次,盜竊財物總價值人民幣1470元。
2023年5月15日,雞西市X某分局X在小區(qū)巡邏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佟某形跡可疑,經(jīng)詢問佟某自稱在雞冠區(qū)休閑廣場附近盜竊三輪摩托車,后佟某被移送至X派出所。
某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佟某系累犯。被告人佟某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司法機關盤問,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系自首。被告人佟某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某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叢某、董某的陳述,證人羅某、李某的證言,雞西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公某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移送證明、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及照片,被告人佟某前科材料及戶籍證明、視聽資料及說明等,被告人佟某在公某機關所作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佟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某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3年5月29日,被告人佟某在偵查機關表示認罪認罰,并于同年8月1日在某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民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某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佟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佟某在罪行尚未被公某機關發(fā)覺的情況下,僅因形跡可疑被公某機關盤問后,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某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佟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佟某違法所得人民幣四百一十六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唐靜杰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