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nóng)墾中級法院
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
(2023)黑81刑申6號
馬某芝:
你因劉某寶故意傷害罪一案,對黑龍江省紅興隆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8109刑初4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本院作出的(2022)黑81刑終3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追究陳翠芬刑事責任,并判令劉某寶、陳翠芬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關于馬某芝提出陳翠芬與劉某寶構成共同犯罪,應追究陳翠芬刑事責任的意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法庭審理情況,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本案中,黑龍江省紅興隆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及公訴人當庭發(fā)表的起訴意見均未提出陳翠芬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審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故該申訴意見不予采納。關于馬某芝提出陳翠芬與劉某寶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的意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jù)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zhì)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本案中,劉某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已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賠償馬某芝喪葬費。陳翠芬并非本案刑事被告人,也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共同侵害人。故馬某芝提出判令劉某寶、陳翠芬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費用于法無據(jù),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guī)定,對該申訴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本院認為,你對該案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