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黑1283刑初55號
公訴機關海倫市人民檢察院。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以黑海倫檢刑訴〔202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司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并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巍巍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司某某向海倫市樂業(yè)鄉(xiāng)長山村里繳納承包費35000元將樂業(yè)鄉(xiāng)長山村王大巴掌屯北大圈穿心道東片林13畝林地承包(樂業(yè)鄉(xiāng)5林班11小班區(qū)域)。2020年春季被告人司某某雇傭鉤機將承包林地內樹根扣出后栽種楊樹樹苗,栽種樹苗后司某某為追求經濟利益,在未經相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在樹地空隙內林糧間種種植農作物黃豆至案發(fā)。經海倫市林業(yè)和草原局工程師出具技術調查意見書認定,涉案地塊改變林地用途面積13.88畝,林地原有植被毀壞程度嚴重。
2022年4月20日被告人司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司某某違法所得8000元被海倫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收繳;被改變地塊已恢復造林。
上述事實被告人司某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移送案件通知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偵破經過;被告人司某某戶籍信息;關于樂業(yè)鄉(xiāng)長山村森林督查違法林地調查報告;海倫市樂業(yè)鄉(xiāng)林業(yè)站林地恢復證明;海倫市林業(yè)和草原局林地認定書;林地承包合同;前科查詢證明材料;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jù);認罪認罰文書;森林督查違法林地技術調查意見書;證人李某、張某等人的證言材料;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司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改變林地用途種植農作物,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司某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被改變地塊已恢復造林,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司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經海倫市司法局評估,對其適用緩刑后,對所居住的村屯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司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宏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于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