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4)埇刑初字第00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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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宿埇檢刑訴(2013)6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犯強奸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杜某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于2014年11月28日不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燕、劉明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杜某乙、被告人羅某及其辯護人池亞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17日晚,被告人羅某與被害人杜某甲(2002年3月18日出生)及喬某、朱思雨在喬某家過夜,期間羅某強行與杜某甲發(fā)生性關系。之后被告人羅某與喬某、朱思雨三人將杜某甲帶至合肥。在合肥期間,被告人羅某明知杜某甲不滿十四周歲,仍與杜某甲發(fā)生性關系三次。被告人羅某與喬某、朱思雨在合肥期間多次帶杜某甲去賣淫,掙到的錢供幾人生活。直至2014年6月27日凌晨,杜某甲的家人找到杜某甲將其帶回家。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關書證、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羅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并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強奸罪、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羅某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幅度內量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甲訴稱:被告人羅某的犯罪行為給其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要求被告人羅某賠償其精神撫慰金人民幣八萬元。
被告人羅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無異議,但辯稱其不知道被害人杜某甲不滿十四周歲,他沒有介紹杜某甲去賣淫。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羅某的行為雖已構成強奸罪和介紹賣淫罪,但被告人羅某不知道被害人杜某甲不滿十四周歲,在介紹賣淫過程中,被告人羅某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建議對被告人羅某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晚,被告人羅某與被害人杜某甲(2002年3月18日出生)及喬某、朱思雨在喬某家過夜,當日晚上羅某強行與杜某甲發(fā)生了性關系。之后被告人羅某等人將杜某甲帶至合肥。在合肥期間,被告人羅某明知杜某甲不滿十四周歲,仍先后三次與杜某甲發(fā)生性關系。又伙同他人多次帶杜某甲去賣淫,掙到的錢供其揮霍。直至2014年6月27日凌晨,杜某甲的家人找到杜某甲將其帶回家。本案由被害人杜某甲于2014年7月6日報案而案發(fā)。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羅某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一)病歷,證明被害人杜某甲被奸淫后,經檢查其處女膜4點處可見陳舊性裂傷,其他未見異常。
(二)出生醫(yī)學證明,證明被害人杜某甲2002年3月18日出生。
二、辨認筆錄,證明被害人杜某甲從十張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認出被告人羅某是對其實施奸淫的被告人。
三、被害人杜某甲的陳述,證明2014年6月份,她想出去玩幾天,不想讓家里人知道,6月17日晚上,她和朱思雨、羅某住在喬某家里,她和羅某住一樓,朱思雨和喬某住在二樓。羅某說喜歡她,讓她做其女朋友,她沒有答應,羅某上來將她壓在床上強行脫她的衣服,還說要揍她,她就害怕了,羅某將她的衣服脫掉,與她發(fā)生了性關系。第二天在雪楓公園玩時,朱思雨說要去合肥玩,后來她們四個人一起去了合肥。到合肥后四人在賓館住了一天,后來她和羅某租房一起居住,喬某和朱思雨去別的地方住的,在與羅某共同居住的四五天里,羅某又和她發(fā)生了三次性關系。她們去合肥開始都是借錢,后來錢花完了,羅某就叫她去賣淫賺錢,她心里有抵觸,但是沒有說,還是照著羅某說的話去做了。她共賣淫有三四天,大概有十幾次,避孕套都是羅某、朱思雨和喬某三人買好后給她的,誰聯系的對方她不知道,每次都是羅某收到短信之后,打車送她去指定的賓館,有時候朱思雨和喬某也和羅某一起送她去,先給她說好價格,大概一次四五百元,羅某和喬某等人在賓館大廳等著,完事后對方把錢給她,她拿回去交給羅某,羅某留下一部分,剩下的給介紹生意的人。她賣淫掙的錢都是她們幾個人一起花,沒給過她錢。她在見到羅某后,就告訴羅某自己是2002年出生的人。
四、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6月24日,杜某甲的哥哥杜明明告訴他杜某甲已失蹤七八天了,讓他幫忙尋找,后來在喬某家里找到杜某甲的衣服,經了解得知杜某甲與喬某、朱思雨一起去了合肥。他們到合肥后,喬某說杜某甲被羅某帶走了。2014年6月27日凌晨,喬某和朱思雨帶著他們在合肥一個小區(qū)找到了杜某甲,見到杜某甲后,他就一直追問杜某甲,羅某是否打她,是否和她發(fā)生性關系,杜某甲就一直低頭不說話,接著他們就回宿州了。
五、被告人羅某的供述與辯解,稱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和杜某甲、喬某、朱思雨一起在梧桐雨唱歌,唱完歌去吃的飯,他和喬某都喝多了,當天晚上在喬某家住宿,喬某和朱思雨在樓上睡的,他和杜某甲在樓下睡,他讓杜某甲做其女朋友,杜某甲不愿意,因他當晚喝多了酒,就摟著杜某甲,將杜某甲的衣服脫掉,與杜某甲發(fā)生了性關系。第二天幾個人去雪楓公園玩的時候,朱思雨說要帶杜某甲去合肥賣淫,后來朱思雨告訴他說杜某甲愿意去,接著他們四人就一起去了合肥,到合肥第三天他們就搬到合肥一個小區(qū)內租的房子住的,后來杜某甲就開始賣淫了,都是一個叫“小胡子”男子給他們介紹嫖客,“小胡子”打電話給朱思雨說哪個賓館要小姐,他和喬某就帶著杜某甲去指定的賓館,到賓館后杜某甲上樓到房間內,他和喬某就在樓下大廳等著,杜某甲干完活下來就與他們一起回去,杜某甲將帶回的錢交給朱思雨。他們在合肥住了一個星期,杜某甲大概賣淫十幾次。在合肥期間,他和杜某甲共發(fā)生了三次性關系,后來杜某甲的家里人到合肥將杜某甲帶回去了。他記得杜某甲曾告訴他是二零零幾年出生的,杜某甲大約有十三四歲。
本案其他相關證據:
一、案發(fā)及抓獲經過,證明本案由被害人杜某甲于2014年7月6日報案而案發(fā)。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羅某1996年4月18日出生。被害人杜某甲2002年3月18日出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明知被害人杜某甲不滿十四周歲,而采取脅迫手段多次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被告人羅某介紹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又已構成介紹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以數罪并罰。對被告人羅某當庭辯稱其不知道被害人杜某甲不滿十四周歲,他沒有介紹杜某甲去賣淫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羅某的行為雖已構成強奸罪和介紹賣淫罪,但被告人羅某不知道被害人杜某甲不滿十四周歲,在介紹賣淫過程中,被告人羅某所起作用相對較小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杜某甲陳述在被告人羅某第一次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之前,即告訴被告人羅某其不滿十四周歲,被告人羅某供述與被害人杜某甲第一次發(fā)生性關系之前,即知道被害人杜某甲是2000年以后出生的,大概有十三四歲,上述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羅某應當知道被害人杜某甲系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在合肥期間,被告人羅某多次帶被害人杜某甲去賣淫,收取嫖資供其揮霍,在介紹他人賣淫過程中,所起作用不屬相對較小。故對被告人羅某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甲要求賠償的精神撫慰金人民幣八萬元的訴訟請求,因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羅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七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6年7月9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甲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亞洲
審判員耿乾
人民陪審員陶雪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