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縣人民法院
(2019)川1321刑初104號
2019年04月01日
案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南部縣人民檢察院以南南檢公訴刑訴[2019]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制猥褻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9年4月1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曉、
書記員殷金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8年12月24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以上廁所的名義來到被害人胡某開設(shè)的茶館中。因張某某看到胡某的乳房大,又見四周無人,遂起意想摸揉胡某的乳房。張某某遂卡住胡某的脖子,把胡某推到茶館臥室內(nèi),將胡某壓在其臥室床上摸揉胡某的乳房、陰部。胡某反抗并大聲呼救,張某某用手捂住胡某嘴巴時將其嘴唇劃了一道紅印痕。張某某繼續(xù)用手掀起胡某的上衣雙手摸揉其乳房,并將胡某的褲子脫下用左手食指插入其陰道內(nèi)進行摳摸。胡某在反抗中大聲呼救,張某某便逃離現(xiàn)場。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時,張某某積極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應(yīng)當以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張某某有認罪認罰、自首、賠償并取得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其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現(xiàn)場勘驗筆錄、到案經(jīng)過、收條、諒解書、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由值班律師見證的被告人張某某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背他人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制猥褻罪,依法應(yīng)予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為了嚴肅國家法律,懲罰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quán)利,維護社會秩序,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