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縣人民法院
(2017)川1621刑初240號
2017年09月13日
案由
強制猥褻、侮辱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案件概述
岳池縣人民檢察院以岳檢訴刑訴[2017]2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然犯強制猥褻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岳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嵐、陸勇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然及其辯護人劉成治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1時許,李某岳池縣路“KISS”酒吧內(nèi)上班時,被唐某然拉進該酒吧6666包間內(nèi),隨后被告人唐某然在被害人李某反抗的情況下,仍強行摟抱、親吻李某,并強摳摸李某下體。被告人唐某然在強制猥褻過程中致使被害人李某多處受傷。2017年8月19日,唐某然被岳池縣公安局傳喚到案。
另查明,2017年8月23日,被告人唐某然賠償被害人李某3000元,取得了李某的諒解。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唐某然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唐某然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告四川省武勝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辨認筆錄、活檢筆錄、前科材料、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諒解書、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然違背被害人李某意志,強行摟抱、親吻、摳摸李某下體,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制猥褻罪,應(yīng)當(dāng)依法制裁。岳池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唐某然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某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唐某然對被害人李某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唐某然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勇剛
人民陪審員黃曉瓊
人民陪審員楊玉蘭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蔣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