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19)皖0191刑初324號
2019年11月12日
案由
假冒注冊商標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審理程序
一審
案件概述
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合高新檢刑訴(2019)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剛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9年8月30日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期審理一次。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剛及其辯護人胡志苗、劉滔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任某剛與安徽寶業(yè)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任某剛向安徽寶業(yè)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市南崗第二公租房項目提供“朝陽衛(wèi)浴”牌潔具產品并負責安裝,總數量為1368戶,合同總金額約2270880元。合同簽訂后,任某剛提供產品參數、數量,從廣東潮州、開平廠家定制假冒“朝陽衛(wèi)浴”注冊商標系列潔具,并依約定發(fā)往合肥市南崗建設工地。期間,任某剛與王某簽訂潔具安裝協議,由王金傳負責潔具的上下貨、安裝、輔材等,費用共計566572元。2017年11月24曰,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在合肥高新區(qū)公租房項目工地將涉案潔具查獲,扣除安裝費用,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232990元。
2017年11月29日,被告人任某剛到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投案。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事實存在,列舉以下證據證明:1、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歸案經過、招投標文件、衛(wèi)浴安裝協議等書證;2、被告人任某剛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袁某、吳某、陶某、王某、胡某的證言等;4、高新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現場檢查筆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任某剛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23299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任某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對指控的犯罪金額有異議,對產品安裝數量和到貨產品的數量及安裝房屋的數量有異議,實際安裝應是1312戶,浴室柜被扣押未安裝應為570個,三角閥數量應該是3936個。
被告人任某剛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有異議,認為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具體辯護意見:1、查封扣押清單不能作為本案扣押物品的數量。查封扣押決定書記錄的內容不真實,物品清單中沒有清點記錄浴室柜的數量,扣押決定書的制作程序違法,行政機關在扣押在制作扣押決定書時,沒有通知到被告人到場,現場檢查筆錄也沒有被告人簽字,浴室柜數量與實際不符。2、非法經營額應扣除相應的稅金。本案雙方簽訂的雖名為《勞務合同》,實際為被告人任某剛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應當按照3%的稅率扣除勞務稅金,衛(wèi)浴的綜合單價每件1660元,是包含稅金、運輸和所有的安裝費用。被告人為履行勞務合同已經支付了運輸費192082元,應當按照比例來扣除。3、涉案金額應扣除浴室柜的柜體、龍頭中水管、花灑中涉及的金額部分。浴室柜中僅面盆使用了商標,柜體未使用,水管和花灑均未使用商標。被告人非法經營的數額也應當是703202.71元。4、被告人任某剛主動投案,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系初犯主觀惡性小,可酌情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輕從寬處罰,主觀惡性不深,悔罪態(tài)度好,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法原則和刑事司法原則,可對被告人任某剛使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本院對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予以確認。
另查明,廣東朝陽衛(wèi)浴有限公司為第4694268號“朝陽”文字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1類第6315791號、第4694268號、第4694263號、第6315792號、第1213482號“朝陽”系列注冊商標的權利人。
2017年11月24日,合肥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舉報,在合肥高新區(qū)公租房項目工地當場扣押了具有上述商標標識的馬桶638個,廚房龍頭1309個,浴缸龍頭1298個,洗衣機龍頭1170個,面盆龍頭1312個,下水器4個。另,已安裝的標有上述商標的角閥4800個,毛巾架1305個,肥皂架1306個,浴室柜777個,馬桶657個。根據被告人任某剛與安徽寶業(yè)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中報價單的單價,上述被查封的侵權物品合計總價為1797129元,扣除安裝費用,非法經營數額共計123299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任某剛向本院交納1232990元為賠償款。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剛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額為123299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關于被告人任某剛提出應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的辯護意見。因商標使用是指將他人注冊商標標于商品的包裝上或商品本身。本案侵權產品系被告人任某剛根據中標文件向他人定制,他人根據被告人任某剛的要求定做,其雖然支付相應的費用,但并非購買行為。任某剛將定制的侵權產品安裝在合肥市南崗第二公租房中,系假冒后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仍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故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任某剛的犯罪金額問題。本案犯罪金額為涉案查封扣押及已安裝衛(wèi)浴數量計算,并未依據被告人任某剛與安徽寶業(yè)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中的1368戶,計算所得。本案面盆、鏡子與浴室柜為整體裝置,淋浴龍頭與花灑、冷熱水龍頭與水管均為整體裝置,面盆、龍頭上均使用侵權商標標識,且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含上述物品,故對辯護人要求涉案金額扣除浴室柜、花灑、水管等部分涉及的金額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雙方簽訂的為勞務合同,非法經營額應扣除相應的稅金的意見。本案簽訂的合同雖名為《勞務合同》,實際為被告人任某剛包工、包料的“工程施工合同”,扣除稅金的辯護意見亦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提出扣押清單不能確定本案扣押物品的數量問題。本案偵查機關2017年11月24日的現場檢查筆錄中有見證人簽名,結合照片和情況說明,能夠確定本案扣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物品數量,故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商標權利人兩份鑒定報告內容不完全一樣的問題。該兩份報告的內容不存在相互沖突,后一份產品鑒定報告為對前一份報告的補充,結合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任某剛的供述,可確定商標權利人鑒別的物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物品。
被告人任某剛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依法進行退賠,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任某剛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為嚴肅國家法制,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知識產權依法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三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任某剛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七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任某剛退賠款1232990元,退還被害人;涉案扣押物品(詳見扣押清單)依法予以沒收,未移送至本院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供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晨
人民陪審員王禮芬
人民陪審員張俊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瑩
書記員趙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