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一審:(2019)粵1391刑初196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毛某剛與被害人吳某艷于2011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并于6月22日登記結婚。2017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吳某艷搬離并租住他處,兩人正式分居。2019年1月12日,毛某剛產生強行與吳某艷發(fā)生性關系的念頭,并在廠里拿了繩子作為作案工具。
2019年1月13日23時許,毛某剛用偷配的鑰匙進入吳某艷租住的×××公寓,意圖和吳某艷發(fā)生性關系,吳某艷不愿意并反抗,在反抗過程中用牙齒咬傷毛某剛右手手腕。毛某剛遂用事先準備好的白色尼龍繩把吳某艷的雙手綁在背后,為了防止吳某艷喊叫“救命”,毛某剛先用襪子塞住其嘴巴,后脫掉其褲子和內褲,強行兩次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在此過程中造成吳某艷多處軟組織挫傷。第二次發(fā)生性關系期間,毛某剛還用白色尼龍繩和皮帶把吳某艷的雙腳綁住。之后,毛某剛拿吳某艷的手機和鑰匙下樓買東西,吳某艷跳到陽臺呼喊“救命”,后由群眾報警并被公安民警解救。
經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毛某剛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吳某艷的人體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
被告人毛某剛辯稱與被害人于2017年3月才分居,被害人搞婚外戀,被其捉過奸,其經常帶孩子,被害人還會來其家里做飯,其也想挽回這段婚姻。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認罪。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一是被告人在犯罪中主觀惡性不深,社會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夫妻關系,雖然被告人違背了妻子的意愿,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但并未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而且被害人在事后對其丈夫的違法行為出具了諒解書,對被告人的量刑應有別于社會上的強奸罪。二是被告人歸案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配合相關部門查處,自愿認罪,具有悔罪表現。三是被告人系初犯,無違法前科劣跡,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四是被告人在案發(fā)后,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犯下的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綜上,懇請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依照《刑法》第236條第1款,第64條,第67條第3款,第72條第1款、第2款,第73條第2款、第3款之規(guī)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毛某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件爭點
分居期間,違背妻子意志強行發(fā)生性關系能否認定為強奸。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某剛與被害人吳某艷的夫妻同居義務是從自愿結婚行為推定出來的倫理義務,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性義務。雙方感情不和已經分居,不再承諾履行夫妻間同居的義務,雙方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毛某剛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xù)期間,違背妻子的意志,采用綁、按、壓等暴力手段,強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之后又以拍裸照威脅,已經不是基于愛情基礎上的性要求,而是帶有報復、發(fā)泄的動機。這種性行為脫離了婚姻的本來面目,具有了“強行”行為的客觀特征,應當認定其是違背女方意愿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妻子的人身權利和性權利,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主觀和客觀特征,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