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天峨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桂1222刑初3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峨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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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峨縣人民檢察院以峨檢刑訴(2017)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17年5月2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峨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劉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覃吉盤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天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被害人王某1邀請被告人王某1到天峨縣三堡鄉(xiāng)頂茂村納彩屯盧某2家玩。當晚王某1喝酒醉不省人事。次日凌晨,王某1趁王某1酒醉無意識之機,強行與王某1發(fā)生性關系。
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相關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予以懲處。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無異議,但提出當晚因酒醉沖動,且被害人有言語挑逗行為,希望對其給予從輕處罰。
辯護人覃吉盤提出的辯護意見: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奸罪無異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三、被告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理由:1、被告人與被害人在醉酒的情況下發(fā)生性關系;2、被害人具有誘導犯罪發(fā)生的因素;3、本案給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創(chuàng)傷并不嚴重;4、被告是偶犯、初犯,無前科;5、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綜上,請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1受被害人王某1之邀,到天峨縣三堡鄉(xiāng)頂茂村納彩屯其同學盧某2家玩,當晚一起在盧某2家吃飯喝酒。王某1喝酒醉不省人事,王某1、盧某2及盧某2家某1等人一起背扶某到盧某2家某2樓房間內睡覺,隨后盧某2等人即離開房間,王某1繼續(xù)留在房間。次日凌晨,王某1趁王某1酒醉無意識之機,與王某1發(fā)生了性關系。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王某1陳述,2017年2月27日,其邀請王某1一起到三堡鄉(xiāng)頂茂村納彩屯盧某2同學家玩,王某1開摩托車搭載其過去。晚上20時許,他們一起在盧某2家吃飯喝酒,期間其喝酒醉了,如何去睡覺其不記得了。到半夜,其感覺到有人摸其胸部并脫其褲子,其記得講了一句“沒要”,之后就睡著了。次日6時許,其起床時發(fā)現(xiàn)內褲濕了一大片,發(fā)現(xiàn)有白色黏稠液體從其陰道內流出,內褲內側有類似精子的白色黏稠液。后其告訴盧某2,兩人便到其睡覺房間查看,發(fā)現(xiàn)床上所墊毛毯上有兩滴已經干了的疑似精子印記。次日在王某1開摩托車送其回三堡街,其問了王某1是不是在其酒醉后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當時王某1承認了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其把此事電話告訴了盧某2。晚上其把發(fā)生的事情告訴其男朋友盧某1。3月1日16時許,其男朋友盧某1和王某1談論了如何處理這事情,到4日早上,盧某1用其QQ約王某1來道歉,王某1沒有到,且不承認與其發(fā)生過性關系。后其和其男朋友就到派出所報案了。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盧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28日20時許,其女朋友王某1跟其講她酒后失身了,與她同學王某1發(fā)生了性關系。3月1日其約了王某1談論如何處理,并打電話給王某1父親,后其叫王某1給三萬元作為支付王某1的精神損失費等,王某1和他父親答應了。但后來他們沒有給錢,其就和王某1來公安機關反映了。
2、證人盧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27日晚上19時許,王某1開摩托車搭載王某1來其家玩。晚飯持續(xù)近三小時,王某1喝酒醉了,其和其家某1、王某1扶某到二樓休息。那時候王某1沒有意識了,叫她也沒有反應。王某1休息后,其和其家某1出房間,王某1在房間里面一個多小時才出來和他們聊天,期間沒有發(fā)現(xiàn)有何異常情況。第二天凌晨,王某1跟其講在她酒醉時感覺有人摸她胸部,親她臉。后其到王某1睡的房間看,發(fā)現(xiàn)紅色墊背毛毯上有幾滴類似男人精子干的印記。王某1和王某1他們走后,王某1在百龍河邊打電話跟其講,她經質問了王某1,王某1承認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當晚王某1所睡覺的毛毯其沒有洗過,毛毯上的精子印記還在,其看到公安機關提取樣本了。
3、證人黎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2月27日晚,盧某2朋友王某1叫了王某1等人來家吃飯,晚飯持續(xù)三個小時左右,王某1喝酒醉當場吐了,王某1就背王某1到二樓房間休息,其和盧某2一起扶到房間。幫王某1蓋好被子后,其和盧某2就下樓收碗筷,當時王某1還在房間里面。后她們回到二樓看電視,期間沒有聽到任何異常動靜。王某1當晚睡覺墊的粉紅色毛毯沒有被洗過,蓋的被子有沒有洗過其不知道。
4、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晚,參加吃飯的人除了盧某2和她家某1,其他人都喝酒了。王某1喝酒醉吐了好多次,完全醉了沒有意識。王某1背王某1到二樓房間休息,其和盧某2及其家某1一起上樓。因其喝酒多了,只記得出王某1睡的房間后就在看電視。洗腳后其到房間睡覺,過得一段時間王某1才來一起睡覺。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王某1供認,2017年2月27日,其開摩托車搭載王某1去盧某2家玩。當晚大家都喝酒,王某1喝酒醉了,基本上已經走不穩(wěn),而且她還吐了兩三次。其便背王某1上樓,盧某2及盧某2家某1也扶某到二樓休息。盧某2及盧某2家某1出王某1睡覺的房間后,其留在房間里面。后其就和王某1發(fā)生了性關系,因為沒有避孕套,其就射精在王某1的生殖器里,射精完了才將其生殖器拔出來,精液是否流在床單上其不記得了。整個過程,其脫王某1褲子和脫其自己褲子并和王某1發(fā)生性關系直到結束幫她穿好褲子,王某1眼睛都只微微張開,和普通人喝酒醉一樣,幾乎沒有反應。發(fā)生性關系過程中,王某1和其的褲子都沒有完全脫下來,之后其將王某1的褲子穿好就出房間了。當晚,王某1下身穿了黑色緊身褲,內褲是粉紅色三角褲。到2月28日14時許,在送王某1回三堡街時,王某1問是否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其承認了。3月1日16時,王某1男朋友約其到三堡街糧所對面向其索要三萬元賠償,因其沒有錢給,所以對方報案了。對于公安機關的鑒定意見,其沒有意見。
(四)辨認、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1、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王某1對作案地點進行指認、辨認;被害人王某1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指認。
2、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中心現(xiàn)場位于天峨縣三堡鄉(xiāng)頂茂村納彩屯盧某2家二樓。
生物物證鑒定書,證實經河池市公安局物證鑒定,證實盧某2家提取的可疑斑跡檢出一混合基因型,其中包含被害人王某1的血樣檢出的D8S1179等15個相應基因座的基因型及王某1的血樣檢出的D8S1179等15個相應基因座的基因型。
(六)書證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于2017年3月5日對本案予以立案偵查。
提取筆錄及照片
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提取涉案可疑斑跡、被告人血樣及陰莖擦拭物、被害人血樣及陰道分泌物等證據在案。
3、戶籍證明
證實被告人王某1作案時已滿18周歲,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證據間均能相互印證,且均經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確定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被告人王某1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被害人具有誘導犯罪發(fā)生因素的辯解。經查,首先,在案證據證實,案發(fā)當晚被害人喝酒醉至不省人事?,F(xiàn)場目擊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亦證實了被害人已處于無意識狀態(tài)。被告人背被害人到房間休息,其他陪同人員均離開,但其仍然留在房間內。被告人正是利用了被害人酒醉無意識之機,在被害人無自由意志支配的情形下,違背了婦女意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可見其主觀故意明顯。對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具有性暗示行為的辯解,因無其他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納。其次,第二天當被害人意識清醒后即核實其是否被奸淫,當?shù)弥约罕患橐蟮谝粫r間告訴了其男朋友,依常理可知被害人是不愿意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系的。相反,如被告人所言被害人是自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那么被害人完全沒有必要告訴其男朋友和其朋友自己被奸淫的事實,否則明顯與常理不符。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具有誘導犯罪發(fā)生因素的辯解,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最后,被告人在其供述中詳細供述了案發(fā)的主要事實經過,被告人的供述與被害人在案發(fā)后所陳述的事實相互吻合,被告人指認了作案現(xiàn)場;公安機關制作了《現(xiàn)場勘查筆錄》,拍攝了現(xiàn)場勘查照片及說明,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單;被告人對發(fā)生性關系過程的描述、現(xiàn)場目擊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提取的可疑精斑鑒定結論等證據相印證,并業(yè)已形成完整、排他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事實經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無視國家法律規(guī)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1本與被害人系同學關系,卻利用被害人酒醉無意識狀態(tài),辜負同學信任,違背其意志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給被害人造成了嚴重心理創(chuàng)傷,應予嚴懲。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行為給被害人造成心理創(chuàng)傷不嚴重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1系成年人,完全有能力辨識自己行為的對錯,在酒醉狀態(tài)下的行為亦不能成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因酒醉而請求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1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歸案后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為嚴肅國法,打擊刑事犯罪,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鄧世倫
審判員韋光盛
人民陪審員黃光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