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興國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贛0732刑初2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4-26
法 官: 李斌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檢察院以興檢刑訴(2016)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1犯組織賣淫罪、強奸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21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興國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相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賴某1及其辯護人李玉到庭參加訴訟。因公訴機關(guān)庭后補充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質(zhì)證?,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興國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組織賣淫
2014年9月底,被告人賴某1與陳某1(已判刑)商量招募、引誘女子實施賣淫行為,從中賺取錢財。兩人商定由賴某1尋找嫖娼人員,陳某1伙同李某4(已判刑)、李某2(另作處理)等人尋找賣淫女子。賴某1前往“金圓理發(fā)店”找到劉金蘭劉某某(已判刑),要其聯(lián)系嫖娼人員,劉金蘭劉某某同意,并規(guī)定賣淫一次收取嫖娼人員300元,劉金蘭劉某某得100元,其余歸賴某1分配。陳某1等人以“每月賺取1萬元”引誘許某、張某1、賴某等人多次賣淫。2014年10月5日、10月8日,賴某1、陳某1、劉金蘭劉某某組織張某1在“如家賓館”、“皇廷大酒店”、“凱旋大酒店”、“非凡大酒店”各賣淫一次,賣淫所得1200元被三人分掉。賴某1、陳某1組織許某在“寶源大酒店”賣淫給賴某1,陳某1得100元。賴某1、陳某1、劉金蘭劉某某組織賴某在“開泰賓館”、“如家賓館”各賣淫一次,所得600元被三人分掉。2014年10月24日,賴某1找不到新的賣淫女子,要求陳某1說服其女友俞某去賣淫,陳某1不同意,遂與賴某1產(chǎn)生矛盾,兩人不再合伙組織賣淫。
二、強奸
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賴某1和被害人李某3及陳某1、李某4、俞某、賴某等人在興國縣“皇廷大酒店”KTV唱歌。唱歌過程中,賴某1叫李某4將李某3灌醉。晚上12時許,賴某1駕車送李某3和陳某1、俞某、李某4、賴某等人至興國縣洪門工業(yè)園“偉民住宿部”。賴某1在406房間強奸了李某3。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賴某1伙同他人組織未成年人賣淫;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未成年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應(yīng)當以組織賣淫罪、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賴某1所犯組織賣淫罪在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并處罰金;強奸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公訴機關(guān)為支持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關(guān)證據(jù)。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賴某1在法庭上辯解稱:1、他只帶了賴某去賣淫,沒有帶張某1、許某去賣淫;2、他把李某3送到住的地方后,當時是想和李某3發(fā)生關(guān)系,在李某3打了他一巴掌后,他就走了。他強奸李某3的供述,是2015年8月17日在公安局時,刑警隊一林姓民警用電線之類的東西抽打他兩條大腿,要他這樣說,他的兩條大腿被打傷。民警將他送交看守所羈押后,他向駐所檢察官反映了該情況。
辯護人李玉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組織賣淫罪的突出特點在于“控制多人”,構(gòu)成本罪必須有較突出的指揮、控制多人賣淫的行為。本案中,賴某1介紹的賣淫女僅為賴某和張某1,沒有達到“多人”之構(gòu)成要件。提議并找女孩子去賣淫、安排賣淫女吃住的人均為陳某1,賴某1只是幫助聯(lián)系了嫖娼人員,在整個組織賣淫活動中僅起協(xié)助作用。因此,賴某1的行為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gòu)成要件,更符合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的構(gòu)成要件,依法應(yīng)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2、對起訴書指控賴某1犯強奸罪不持異議,但賴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4年9月底,被告人賴某1與陳某1(已判刑)商量招募、引誘女子從事賣淫活動,從中牟利,并約定由賴某1負責尋找嫖客,陳某1負責尋找賣淫女子。賴某1前往“金圓理發(fā)店”找到劉金蘭劉某某(已判刑),要求其幫助介紹嫖客,劉金蘭劉某某同意,雙方商定每次賣淫價格為300元,劉金蘭劉某某每介紹成功一次從中抽取介紹費100元。之后,陳某1糾集李某4(已判刑)、鐘文軍鐘某某(已判刑)、李某2(另案處理)等人以高額回報等方式先后引誘賴某、張某1從事賣淫活動。2014年10月的一天,陳某1、李某4、鐘文軍鐘某某等人將賴某(李某4女朋友)送至“如家賓館”與賴某1發(fā)生性交易。從第二天開始,賴某1便在劉金蘭劉某某的介紹下安排賴某從事賣淫活動。2014年10月初,鐘文軍鐘某某通過QQ結(jié)識了張某1,張某1因此又認識了陳某1、李某4等人,并和陳某1、李某4、鐘文軍鐘某某等人在一起玩,后陳某1等人以高額回報引誘張某1從事賣淫活動。經(jīng)劉金蘭劉某某介紹,陳某1、賴某1安排張某1從事了賣淫活動。此外,陳某1還引誘、介紹許某賣淫一次給賴某1。
2014年10月24日,陳某1和賴某1發(fā)生矛盾,不再與賴某1合作。二人合作期間,賴某1每天給付陳某1200元,由陳某1等人安排賣淫女子的吃住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她通過鐘文軍鐘某某認識了陳某1、李某4等人。陳某1以“包吃包住,每個月給一萬元錢”為條件叫她去賣淫,她答應(yīng)了陳某1。當天晚上,陳某1就帶著她和“小賴子”會合,“小賴子”開車裝她和陳某1來到“凱旋大酒店”,“小賴子”開房和她做愛,給了她200元;第二天晚上,陳某1又帶她出去,“小賴子”開車送他們到“如家賓館”,陳某1帶她進房間,她和客人做愛后離開;第三天下午,陳某1騎摩托車送她到“皇廷大酒店”,做完后陳某1接她回去;第四次還是在“如家賓館”,這次送他們?nèi)サ牟皇恰靶≠囎印?;第五次是陳?帶她去“非凡大酒店”。她一共賣淫五次,除第一次得了200元外,其余四次她都沒有得到錢,陳某1也沒有付工資給她。她只負責和客人做愛,其他的事都是由陳某1他們負責處理。一開始她是和李欣李某、俞某、賴某、陳某1、李某4、李某2、李某1、鐘文軍鐘某某等人在一起,前不久陳某1和“小賴子”鬧矛盾,他們就分成兩伙,陳某1帶她和李欣李某、俞某、李某2、李某1等人,“小賴子”帶李某4、鐘文軍鐘某某、賴某。分伙前是陳某1、李某4安排他們住賓館、吃飯,但她見過“小賴子”拿錢給陳某1、李某4。她知道賴某也會賣淫,賴某在她去之前就已經(jīng)在賣淫。
2、證人許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0月,賴某某知道她欠鄧麗娟的錢就找到她,叫她去賣淫還錢,并說賣淫一個月可以賺到一萬元,她答應(yīng)了賴某某。賴某某告訴其男朋友李某2,李某2又告訴其老大陳某1。10月23日19時左右,賴某某叫她在興國縣體育場等李某2和陳某1,他們告訴她說找好了一個嫖客,是陳某1的老板“小賴子”。當晚,她和“小賴子”在“寶源賓館”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小賴子”沒有付錢給她,說陳某1會給她嫖資。10月25日晚上,陳某1叫她去賣淫,她和一個男子在“林和賓館”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沒有付錢給她。陳某1帶她賣淫兩次,她沒有得到錢,賴某某說工資陳某1會付給她,要做滿一個月才會給。
3、辨認筆錄,證實許某辨認出嫖客“小賴子”就是被告人賴某1。
4、證人俞某的證言,證實她是陳某1的女朋友?!靶≠囎印笔顷惸?的老大,經(jīng)常安排陳某1去找女孩子,陳某1帶鐘文軍鐘某某、李某2、陳某2、黃明黃某、李某4等人去找,把找到的女孩子交給“小賴子”帶去賣淫,從中得到費用?!靶≠囎印睂⑴⒆訋У健敖饒A理發(fā)屋”或者賓館、酒店賣淫。“小賴子”每天會給陳某1200元錢,讓陳某1安排李某4、鐘文軍鐘某某吃飯、開房。大約是2014年9月25日,她和陳某1、李某4、鐘文軍鐘某某將賴某(李某4女朋友)送到“如家商務(wù)賓館和“小賴子”發(fā)生性交易,“小賴子”付了200元給李某4。第二天,她就看到“小賴子”直接把賴某送到“金圓理發(fā)屋”去賣淫了。大約是2014年10月1日,鐘文軍鐘某某通過QQ認識張某1后,李某4把張某1約出來和他們一起吃飯,后因張某1沒錢花,陳某1、李某4、鐘文軍鐘某某就說服張某1賣淫?!靶≠囎印卑才艔埬?賣淫2次。鐘文軍鐘某某、李某2、陳某2、黃明黃某、李某4等人一開始是跟著陳某1,由陳某1統(tǒng)一安排做事,與“小賴子”分開后,陳某1就帶李某2、陳某2、黃明黃某、楊文松楊某某跟著“胡濤”做事。陳某1等人找了賴某、張某1、許某、賴某某去賣淫。
5、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陳某1、李某2、李某4和他去找女孩子,陳某1等于是他們幾個人的老板。賴總找到客源后打陳某1電話,陳某1負責送女的去賓館,做完事后去接,賴總每天會給陳某1200元到300元,他們幾個人一起用。三四天前,陳某1因和賴總鬧了矛盾,就跟了另外一個老板胡總。嫖客是賴總或胡總聯(lián)系的。
6、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他的老板是陳某1,他只負責尋找女孩子,找到就交給陳某1,由陳某1安排。陳某1向他承諾一個月會給他結(jié)算工資,具體數(shù)目沒有說。李某1等人跟著陳某1做事。許某是他通過其女朋友賴某某認識的,他通過QQ將許某約出來交給陳某1,陳某1介紹許某去賣淫。
7、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他和陳某1、李某2、李某4、鐘文軍鐘某某、賴某等人在一起玩時,慢慢地了解到陳某1等人在做賣淫的生意。這伙人以陳某1為首,陳某1負責和上面的老板聯(lián)系,上面的老板負責和嫖客聯(lián)系,陳某1下面有李某2、李某4、鐘文軍鐘某某等人負責聯(lián)系賣淫的女孩子。如果有嫖客,上面的老板就會聯(lián)系陳某1,由陳某1負責送女孩子去賓館、酒店等地方,有時是上面的老板來接女孩子。陳某1上面的老板一開始是姓賴的,后來陳某1和姓賴的老板發(fā)生了矛盾,陳某1就跟了另外一個姓胡的老板,而李某4帶著鐘文軍鐘某某和賴某還是跟著姓賴的老板。
8、證人劉某、謝某、梁某、鐘某1、邱某、張某2、鐘某2的證言,證實“金圓理發(fā)店”老板娘劉金蘭劉某某會介紹他人賣淫,他們曾經(jīng)和劉金蘭劉某某介紹的“小姐”發(fā)生過性交易。
9、同案人陳某1的供述,證實2014年9月的一天,賴某1提議找女孩子去賣淫,并叫他和鐘文軍鐘某某、李某2、李某4去找女孩子,他們同意。他和鐘文軍鐘某某、李某2、李某4負責找女孩子和帶著女孩子吃住玩,賴某1負責開車接送女孩子去劉金蘭劉某某的“金圓理發(fā)店”或賓館、酒店賣淫和收錢,每天給他們200元錢用于日常開銷。他伙同劉金蘭劉某某、鐘文軍鐘某某、李某4、賴某1等人組織了賴某、張某1等人在興國縣城賣淫。賴某是李某4的女朋友,賴某第一次是賣淫給賴某1,是他和李某4、鐘文軍鐘某某送賴某去“如家賓館”的,賴某1付了200元嫖資給李某4。第二天開始,賴某1就把賴某送去“金圓理發(fā)店”賣淫了。鐘文軍鐘某某通過QQ認識張某1后,他們將她約出來玩了幾天,因她沒有錢用,他們就說服了她去賣淫。賴某1安排張某1賣淫2次。他和賴某1鬧翻以后,他就和胡偉峰胡某某組織女孩子去賣淫。許某是賴某某介紹認識的,第一次是他帶許某賣給賴某1,賴某1給了他100元錢,后來他又帶許某賣了一次給胡偉峰胡某某,沒有收錢。
10、辨認筆錄,證實陳某1辨認出其同伙“小賴子”就是被告人賴某1;劉金蘭劉某某就是伙同他組織賣淫的人。
11、同案人劉金蘭劉某某的供述,證實她會介紹他人賣淫,從中得取介紹費。2014年10月,“小賴子”來她店里,說手上有小姐,問她可不可以幫忙介紹嫖客,她答應(yīng)了“小賴子”,并約定她每成功介紹一次得100元。有嫖客打電話給她要嫖娼,她就打電話給“小賴子”或直接打電話給小姐,“小賴子”一般先把小姐送到她店里,她再把小姐送到嫖客指定的地點,有時“小賴子”會直接把小姐送到嫖客指定的地點?!靶≠囎印钡呐⒆?,她介紹過3次,其中“賴小妹”2次,“高個女子”1次。
12、辨認筆錄,證實劉金蘭劉某某辨認出“小賴子”就是被告人賴某1。
本院認為
13、刑事判決書,證實陳某1、劉金蘭劉某某、李某4已另案處理;張某1、許某在案發(fā)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
14、被告人賴某1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親筆供詞,證實陳某1、李某4、“小鐘子”是跟著他玩的。2014年10月,他伙同劉金蘭劉某某、陳某1、李某4、“小鐘子”組織了賴某等人在劉金蘭劉某某的“金圓美容廳”及“開泰酒店”、“羅馬假日酒店”、“如家酒店”等地賣淫。陳某1、李某4、“小鐘子”尋找賣淫女并負責賣淫女吃住,陳某1等人沒錢了就會找他要。他先找到劉金蘭劉某某要求其介紹嫖客,劉金蘭劉某某同意。賴某是陳某1、李某4介紹給他認識的,他把陳某1、李某4、賴某帶到劉金蘭劉某某店里和劉金蘭劉某某見了面。他和劉金蘭劉某某約定劉金蘭劉某某每介紹一次得100元,剩余的錢給他。有嫖客時,劉金蘭劉某某就聯(lián)系他,他把賣淫女送至嫖客住的賓館去賣淫,陳某1等人有時也會接送。在他和劉金蘭劉某某約定好的當天晚上,陳某1、李某4把賴某送到“如家酒店”和他發(fā)生了一次性關(guān)系,他給了賴某300元錢。第二天下午,他就把賴某送到劉金蘭劉某某的“金圓美容廳”去賣淫了?!靶$娮印币舱f可以找到賣淫女,他叫“小鐘子”帶過來,他可以帶到劉金蘭劉某某店里賣淫。他把“小鐘子”及其帶的一個賣淫女介紹給了劉金蘭劉某某。陳某1還介紹了兩個女子與他性交易,其中一個叫“慧子”。他和陳某1鬧翻后,陳某1就帶著賣淫女跟胡偉峰胡某某去賣淫了。他組織賴某至少賣淫十幾次,獲利3000元左右。
15、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賴某1辨認出李某4、劉金蘭劉某某就是伙同他組織賣淫的人;鐘文軍鐘某某就是伙同他組織賣淫的“小鐘子”;賴某(1998年4月8日出生)就是先與他發(fā)生性交易后,他再送去賣淫的女子。
二、被告人賴某1認識被害人李某3后,便欲和李某3發(fā)生性關(guān)系,但由于李某3不賣淫,賴某1未能如愿。2014年10月13日晚上,賴某1邀請陳某1、李某4、俞某、賴某、李某3等人去“皇廷大酒店”KTV唱歌,并授意李某4灌醉李某3。唱歌過程中,賴某1、李某4不斷地向李某3敬酒,李某3當時就醉了。之后,賴某1駕車送李某3、陳某1、俞某、李某4、賴某至興國縣洪門工業(yè)園“偉民住宿部”。進入304房間后,李某3醉酒躺在床上休息。賴某1把陳某1等人趕出房間后,將房間門反鎖,不顧李某3的哭喊、反抗,強行與李某3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害人李某3的陳述,證實她和“小賴子”不熟悉,一個多月前通過朋友俞某才認識。半個月前的一天晚上,她和“小賴子”、俞某、陳某1、李紹景、賴某等人在“皇庭大酒店”KTV唱歌時,“小賴子”等人硬灌她的酒,她當時就醉了。當晚,“小賴子”開車裝她和俞某、陳某1、李紹景、賴某到洪門“偉民住宿部”三樓一房間。她喝醉了躺在床上,“小賴子”叫俞某、陳某1、李紹景、賴某滾出去。俞某等人出去后,“小賴子”鎖上門,躺在她旁邊,她站起來想出去,“小賴子”拉住她,不讓她走,她推“小賴子”想掙脫,但推不開?!靶≠囎印泵撍囊路?,她不肯?!靶≠囎印庇昧Π阉频乖诘厣?,并開始脫其自己的衣服。她想站起來,“小賴子”又把她推倒,并用手按住她的手。她哭了起來,大喊“救命”?!靶≠囎印苯兴犜?,她繼續(xù)哭喊?!靶≠囎印鄙攘怂话驼?,強行把她抱到床上,先是用手捂住她的嘴,然后用被子蒙住她的頭,脫她的衣服。她打了“小賴子”幾巴掌,推“小賴子”,哭喊求“小賴子”不要,“小賴子”還是強行脫了她的褲子和她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她一直在哭,“小賴子”穿好衣服后,把她的褲子套在她腿上,然后就走了?!靶≠囎印币蛔?,俞某等人就進來了,俞某見她哭,就安慰她。因俞某等人報了警,有民警來問她發(fā)生了什么事,她因害怕就沒有告發(fā)“小賴子”。民警走后,她告訴俞某等人她被“小賴子”強奸了。
2、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李某3辨認出“小賴子”就是被告人賴某1。
3、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被害人李某3出生于1996年11月5日,案發(fā)時不滿十八周歲。
4、證人俞某的證言,證實“小賴子”喜歡李某3,但李某3沒有答應(yīng)做其女朋友。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小賴子”通過李某4叫李某3去“皇庭大酒店”KTV唱歌。她聽到“小賴子”叫李某4把李某3灌醉,李某3在包廂里就喝醉了。唱完歌,“小賴子”開車把她和李某3、陳某1、李某4等人送至洪門“偉民住宿部”。不久,陳某1、李某4說李某3在樓下房間里哭,并說他們本來也在房間里,被賴某1推了出來。他們?nèi)擞X得會出事,她用手機報了警,說“有人被強奸了”。一會兒,他們看見“小賴子”下樓開車走了。他和李某4去樓下房間找李某3,看見李某3睡在床上,被子遮住頭,腰部一下露在被子外面,褲子穿著,正在哭泣。一會兒,民警來了,問李某3出了什么事,李某3怕被報復(fù),沒有說實話。警察走后,李某3上樓找陳某1,并在樓上哭,告訴他們被“小賴子”強奸了?!靶≠囎印碑斖砘貋泶蛄岁惸?,說是她和陳某1報的警,她和陳某1沒有承認。第二天,“小賴子”在平川中學(xué)門口說就是陳某1報的警,打了陳某1。
5、辨認筆錄,證實俞某辨認出“小賴子”就是被告人賴某1;
6、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李某3是他女朋友俞某的朋友,平時跟他們一起玩,但沒有賣淫。2014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賴某1通過李某4叫李某3去“皇庭大酒店”KTV唱歌。唱歌時,賴某1叫他把李某3灌醉,說想“上”李某3,他沒有同意,賴某1就叫李某4把李某3灌醉。他看見李某4、賴某1頻繁的敬李某3的酒,李某3喝醉了。當天晚上,賴某1開車送他和李某3、俞某、李某4、賴某來到洪門“偉民住宿部”304房。到房間不久,賴某1就叫他和俞某、李某4、賴某出去。過了10多分鐘,俞某擔心“小賴子”強奸李某3,就報了警?!靶≠囎印弊吆?,李某3哭著說被賴某1強奸了。警察來后,李某3因害怕,就說沒有被強奸。李某3說她怕賴某1會報復(fù)她,賴某1當時威脅過她。警察走后,賴某1回來打了他,說是他報的警,他沒有承認。第二天晚上,李某4把他騙到二中門口,賴某1說查出了就是他報的警,并打了他幾巴掌。
7、證人陳某3的證言,證實他在洪門大道經(jīng)營“偉民住宿部”。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10時左右,工業(yè)園派出所民警來到他店里,稱有人報警強奸。民警在樓上一房間里,詢問一躺在床上的女子“有沒有什么事情”,女子回答“沒有什么事情”。之后,民警就走了。
8、提取筆錄及視聽資料、接處警登記表,證實2014年10月13日晚上,一女子向興國縣公安局指揮中心報警稱“洪門菜市場偉民賓館304房間有人強奸”,請求公安機關(guān)快來。工業(yè)園派出所接指令于當晚22時4分出警,22時9分到達現(xiàn)場。民警發(fā)現(xiàn)李某3躺在床上用被子捂住頭不停地哭,反復(fù)詢問發(fā)生了什么事情,李某3回答沒有發(fā)生什么事情。
9、被告人賴某1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親筆供詞:李某3是陳某1、李某4介紹給他認識的。認識之后,他就想和李某3發(fā)生性關(guān)系。由于李某3不賣淫,他一直沒有機會。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他邀請陳某1、李某4、俞某、賴某、李某3等人去“皇廷大酒店”KTV唱歌。唱歌時,他叫陳某1、李某4等人勸李某3喝酒,李某3喝了好多酒。他開車送陳某1、俞某、李某3等人去洪門“偉民住宿部”。在李某3租住房間里,他叫其他人出去,把房間門反鎖。他叫李某3做他女朋友,李某3沒有吭聲。他親李某3,李某3不讓他親,并起身要走,他強抱著李某3,不讓李某3走,李某3掙扎,他就把李某3按倒在地上,說要和李某3發(fā)生性關(guān)系,李某3當時就哭了。他脫掉衣服后,把李某3強行抱到床上,強行脫李某3的衣服,李某3打了他一巴掌。他按住李某3,李某3哭喊,他用嘴巴堵住李某3嘴巴,不讓李某3喊。他強行脫掉李某3的褲子后,用腳把李某3的大腿別開,把生殖器插入李某3生殖器里面。李某3一直喊“不要”。他抽插了五六分鐘后,在李某3體外射精。之后,他開車返回自己住處。
10、辨認筆錄及刑事攝影照片,證實被告人賴某1對強奸現(xiàn)場進行了指認。
前述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由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審查認為,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且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根據(jù),予以確認。
此外,公訴機關(guān)為支持指控還提交了以下的綜合證據(jù)。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1、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被告人賴某1出生于1989年12月9日,作案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證實公安機關(guān)于2014年11月5日決定對被告人賴某1刑事拘留,同日對其上網(wǎng)追逃。
3、歸案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8月16日晚上,偵查人員將被告人賴某1抓獲歸案。
關(guān)于被告人賴某1提出偵查人員于2015年8月17日在公安局對其非法取證,其兩條大腿被抽打致傷,強奸有罪供述系按偵查人員的要求而供述的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賴某1于2015年8月16日晚上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同年8月17日14時被送交興國縣看守所羈押,收押前進行了健康檢查,沒有體表傷情,興國縣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科工作人員也沒有收到賴某1被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的投訴,偵查人員證明他們在2015年8月17日訊問賴某1過程中沒有刑訊逼供,而是依法辦案。前述事實,有興國縣人民醫(yī)院健康檢查表、興國縣看守所入所健康檢查登記表、興國縣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科工作人員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偵查人員林繼煌、鄒龍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所證實。因此,被告人賴某1提出偵查人員對其非法取證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
綜合分析被告人賴某1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其除在興國縣公安局辦案中心訊問室接受訊問時供述了其強奸被害人李某3的事實之外,還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接受了偵查人員的訊問,其對強奸李某3之事實亦供認不諱,不存在反復(fù)。其在偵查階段所作強奸有罪供述,與被害人李某3的陳述、證人陳某1、俞某、陳某3的證言,以及報警電話錄音資料、接處警登記表等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即使對其2015年8月17日在興國縣公安局辦案中心訊問室所作強奸有罪供述不作為證據(jù)使用,但現(xiàn)有證據(jù)也足以證實其強行與被害人李某3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事實。因此,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賴某1強行與被害人李某3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1以牟利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活動而予以協(xié)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被告人賴某1犯有二罪,依法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賴某1犯強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賴某1犯組織賣淫罪。經(jīng)查,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本案中,賴某1雖與陳某1共謀組織他人賣淫,但由于其只參與了賴某、張某1的賣淫行為,尚未達到組織賣淫罪以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基本特征,不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因此,公訴機關(guān)指控賴某1犯組織賣淫罪不當,本院予以變更,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對其定罪處罰。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賴某1協(xié)助組織2名未成年人多次賣淫,應(yīng)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yīng)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賴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伙同陳某1等人組織他人賣淫的罪行,對其所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李某3被性侵害時系未成年人,對賴某1所犯強奸罪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賴某1在法庭上對其強奸罪行翻供,故其所犯強奸罪依法不能認定為坦白。辯護人提出賴某1所犯強奸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jù)被告人賴某1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賴某1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
(罰金限被告人賴某1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斌
人民陪審員黃邦明
人民陪審員胡華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肖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