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華亭市人民檢察院以華檢刑訴[2022]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華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擺鳳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8月8日,被告人劉某作為派出所輔警,在與他人處理該鄉(xiāng)村民任學明的家庭矛盾時,得知柳某付給任學明現金6.49萬元。次日11時許,劉某與鄉(xiāng)干部妥某及村支書帶任學明到銀行存款時,劉某謊稱要回派出所給所長匯報,從而支開二人,之后獨自帶任學明到華亭農商銀行山寨支行存款,將其中2萬元竊取準備占有,但因同所民警雷某的到來而未得逞。當日15時許,任學明提出讓劉某給自己辦理入住敬老院一事,劉某明知自己無權辦理仍然答應,將任學明帶到農商銀行山寨支行取出早上存進的5萬元存款,并全部據為己有。8月18日,在調查任學明非正常死亡案時發(fā)現劉某涉嫌詐騙遂對其調查,8月22日,劉某及其家屬退賠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提交了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歸案情況說明、移交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的函、接處警綜合單、破案經過,調取證據通知書、協(xié)議復印件、任學明尾號2636的華亭農商銀行卡交易明細,領條、收條;證人王某、趙某、妥某、張某1、劉某1、柳某、馬某、尹某、李某1、郝某、雷某、張某2、禹某、劉某2、李某2、辛某等人的證言;華亭農商銀行山寨支行、山寨郵政所監(jiān)控視頻;認罪認罰具結書及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2年8月26日,偵查人員將被告人劉某傳喚到案。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且能全額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以及在社區(qū)的表現,可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董雷
審判員徐秀霞
人民陪審員崔健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石夢凡
書記員姬紅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