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3〕5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發(fā)現(xiàn)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3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廉敬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徐衛(wèi)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06年8月13日,被告人劉某之父劉某1購買本市奉賢區(qū)XX鎮(zhèn)XX路XX弄XX號XX室的安置房一套。
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劉某持偽造的劉某1授權委托書,擅自將上述房屋出售給被害人程某、萬某夫婦,并于7月7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被害人購房款人民幣60萬元,并將該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等,揮霍殆盡。
2023年4月7日,被告人劉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程某、萬某的陳述,證人范某、劉某1、劉某2、金某的證言,平安新村動遷戶結算清單及2003年10月14日的定向購買安置房協(xié)議書,2006年8月13日出賣人丁某、祝某出具的承諾書、收條以及與買受人劉某1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書,上海市奉賢區(qū)XX鎮(zhèn)法律服務所于2006年8月13日出具的監(jiān)證書,奉賢區(qū)XX二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查獲的2017年4月10日委托書,甲方劉某與乙方程某、萬某于2017年7月7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人劉某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的購房定金收條、7月7日出具的收條,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劉某與買受人劉某2簽訂的房屋轉讓協(xié)議以及銀行轉賬交易詳情截屏,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本院(2019)滬0120民初13663號談話筆錄及民事裁定書、(2021)滬0120民初12460號庭審筆錄及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制作的立案決定書及撤銷案件決定書、出具的案發(fā)經過,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犯罪后,被告人劉某有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節(jié),且已挽回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上,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社會市場秩序,確保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被告人劉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胡秀華
人民陪審員錢正
人民陪審員潘冬英
書記員陸志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