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以株攸檢刑訴[2022]1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賜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艾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湖南省攸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月份,被告人劉某某在長沙澳斯卡系統(tǒng)門窗廠工作,工作一個月后離職。2021年3月份,被告人劉某某經人介紹與寧某3交往并成為男女朋友。在與寧某3交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一直冒用澳斯卡系統(tǒng)門窗廠老板劉某的身份接近寧某3及其親朋好友,并吹噓自己在長沙經營門窗廠,具有人脈關系,可以在攸縣、長沙等地拿到廉租房指標、購買廉價家居。劉某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寧某3等人的信任后,便添加了寧某3親朋好友的微信,之后以打理關系、繳納社保、購買家具等理由騙取他人轉賬,劉某某共計騙得陳某等五人的錢款320262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抓獲到公某機關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被告人的辯護人艾翔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沒有異議;2、被告人劉某某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并認罪認罰,已退還部分贓款,建議予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1月份,被告人劉某某在長沙澳斯卡系統(tǒng)門窗廠工作,工作一個月后離職。2021年3月份,被告人劉某某經人介紹與寧某3交往并成為男女朋友。在與寧某3交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一直冒用澳斯卡系統(tǒng)門窗廠老板劉某的身份接近寧某3及其親朋好友,并吹噓自己在長沙經營門窗廠,具有人脈關系,可以在攸縣、長沙等地拿到廉租房指標、購買廉價家居。劉某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取得寧某3等人的信任后,便添加了寧某3親朋好友的微信,之后以打理關系、繳納社保、購買家具等理由騙取他人轉賬,劉某某共計騙得陳某等五人的錢款320262元。
經查實,被告人劉某某在收取他人錢財后,實際沒有能力拿到廉租房指標,也未辦理任何業(yè)務,僅購買了部分家具給陳某等人(購買家具的錢款已扣除,不計入詐騙金額中)。被告人劉某某實施詐騙的情況具體如下:
1.2021年7月6日至11月15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以拿廉租房指標需要打理關系、購買家具等理由,共計詐騙受害人陳某111200元人民幣,之后退還陳某22600元;
2.2021年7月12日至9月24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以拿廉租房指標需要打理關系、購買家具等理由,共計詐騙受害人黃某28360元人民幣;
3.2021年7月11日至9月24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以拿廉租房指標需要打理關系、購買家具等理由,共計詐騙受害人譚某24982元人民幣,之后退還譚某8684元;
4.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以拿廉租房指標需要打理關系、購買社保等理由,共計詐騙受害人寧某161360元人民幣;
5、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以拿廉租房指標需要打理關系、交納定金等理由,共計詐騙受害人寧某294360元人民幣;
另查明:2022年1月28日,被告人劉某某公某機關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微信轉賬截圖、微信支付交易明細、(2019)湘0223刑初345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證明、證人寧某3、梁某、劉某的證言、被害人陳某、黃某、譚某、寧某2、寧某1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對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已退還部分贓款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違法所得給如下被害人:陳某人民幣88600元、黃某人民幣28360元、譚某人民幣16298元、寧某1人民幣61360元、寧某2人民幣9436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劉某某的刑期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9年3月8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彭運林
人民陪審員賀慈嬌
人民陪審員羅坤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勇
書記員易鳳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