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葫連檢刑訴[202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某犯詐騙罪,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史佳禾、檢察官助理王美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某及其辯護人寧大軍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被告人韓某某于2022年4月,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張宇卓(已被錦州XXX刑事拘留)利用其名下在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中國工商銀行連山支行辦理的銀行卡(卡號:62229255)從事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在銀行網(wǎng)點用自己名下銀行卡為信息網(wǎng)絡犯罪所得進行取現(xiàn),取現(xiàn)金額人民幣7800元,已涉1起電信詐騙案件,涉案金額合計人民幣14000元,被告人韓某某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6400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韓某某已退還贓款。
2、被告人韓某某于2022年3月24日,在葫蘆島市連山區(qū)站前街三角公園附近的鼎盛信息咨詢店內,利用京東APP與京東金融APP平臺漏洞,使用京東賬號獲得京東白條信用額度后,通過手機使用該白條信用額度從京東商城購買AppleiPhonel3PROMAX手機(折合人民幣9818元)一臺,同時使用另一部手機將京東小金庫內的錢款提現(xiàn),騙取宿遷鈞騰信息科技公司9818元,被告人韓某某在收到購買的手機后折現(xiàn)獲得贓款人民幣93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韓某某已退還贓款。
為指控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受他人指使幫助轉移犯罪所得,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一、關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1、本案不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進行追訴,且未達到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追訴標準。2、非法獲利數(shù)額認定錯誤,被告人沒有實際取得非法獲利。涉案銀行卡收到涉案款14000元,系統(tǒng)自動扣劃6171元,其主觀上無非法占有或掩飾隱瞞該筆款項的目的。二、關于詐騙罪。1、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韓某某購買手機由本人收貨并實際使用過,主動把京東白條分期從12期改為24期,并主動清償過1期,后期因個人經(jīng)濟周轉困難將手機變賣,以上情節(jié)足以證明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被告人存在自首情節(jié)。韓某某系于2022年9月7日由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其到案,并非抓捕歸案。3、即便認定被告人構成詐騙罪,因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全部退贓、認罪認罰,且有自首、坦白等法定從寬情節(jié),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韓某某于2022年4月,在明知張宇卓(另案處理)等人利用銀行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向其提供本人名下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62229255)用于接收非法所得,并在張宇卓的指揮下在銀行網(wǎng)點將非法所得進行取現(xiàn)、轉移。現(xiàn)查明,被告人韓某某提供的中國工商銀行卡接收被害人呂某轉入的被電信詐騙的錢款14000元,被告人韓某某幫助張宇卓取現(xiàn)7800元,余款6200元因韓某某銀行卡自動扣劃未能取現(xiàn),由韓某某據(jù)為己有。案發(fā)后,被告人韓某某的親屬代其向被害人呂某退贓14000元,呂某對韓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二、詐騙罪
宿遷鈞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京東金融業(yè)務運營主體,京東白條系該公司消費信貸產(chǎn)品。被告人韓某某在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伙同王海生、王**、田偉(另案處理)于2022年3月24日,在葫蘆島市連山區(qū)站前街三角公園附近的鼎盛信息咨詢店內,惡意利用京東APP與京東金融APP平臺漏洞,用事先準備的錢款轉賬至綁定京東白條賬戶的銀行卡內作為小金庫質押金,從而獲得京東白條信用額度,后惡意利用京東APP和京東金融APP系統(tǒng)交互存在時間延遲的漏洞,在京東商城APP使用白條額度購買蘋果l3手機一部(折合人民幣9818元),與此同時,使用另一部手機登錄京東金融APP將京東小金庫內質押的錢款提現(xiàn),利用上述方式騙取宿遷鈞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幣9818元。被告人韓某某于2022年4月主動償還486.63元,將手機變賣折現(xiàn)后獲得贓款人民幣9300元。案發(fā)后,韓某某的親屬向被害單位指定的京東集團關聯(lián)公司上海和豐永訊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退贓11262.37元。
另查明,被告人韓某某于2022年7月23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被XXX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韓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張宇卓、王海生、王**、田偉的供述,被害人呂某的陳述,證人林某的證言,立案決定書,銀行交易流水明細,交易記錄,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京東商城用戶名等個人信息,京東金融APP個人信息,京東商城購買手機訂單詳情截圖,白條賬單,宿遷均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報案材料,案件線索移交函,退贓說明,被告人韓某某的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等證據(jù)材料載卷證實,經(jīng)開庭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受他人指使幫助取現(xiàn)、轉移,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韓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成立,公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韓某某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韓某某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韓某某明知轉入其卡內的錢款系犯罪所得,仍然提供本人的銀行卡接收并取現(xiàn)轉移,其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構成,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韓某某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經(jīng)查,韓某某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伙同他人虛構其具有信用額度、具有償還能力的事實,騙取被害單位的財物,將手機變現(xiàn)后的贓款據(jù)為己有,能夠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韓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與上游實施電信詐騙的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全部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寬處理。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韓某某構成自首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韓某某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XXX抓獲歸案后,在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期間又因涉嫌詐騙罪被傳喚到案,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不能認定為自首,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韓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羈押18日予以折抵,即自2022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5日止。罰金已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曉棠
人民陪審員崔晶
人民陪審員彭紅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周楚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