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14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詐騙罪,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燕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及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陶國平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至4月間,被告人XXX采用謊稱自己是修煉功法的“大師”,具有通天能力,以授課、治療眼疾等理由,分多次以微信轉賬方式騙得被害人王某(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居民)共計人民幣68,22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以及飲料等物;以授課、消除冤親債主、消除墮胎怨靈、幫助已故親人等事由,分多次以網(wǎng)銀轉賬、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得被害人寧某共計61,700元;以授課、解決前世欠下的債等事由,分多次以網(wǎng)銀轉賬、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得被害人過怡共計34,010元。
2022年7月4日,被告人XXX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民警抓獲到案,到案后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在本案立案后,被告人XXX通過他人向被害人寧某、過怡退還了讓該兩人出借給王某治眼睛的錢款中的各5,000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上述事實,被告人X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屬實的被害人王某、寧某、過怡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張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清單、相關訂單截圖、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相關銀行交易流水,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表格”、抓獲經(jīng)過、全國常住人口查詢及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辯護人所提從輕處罰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根據(jù)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后發(fā)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瑋
人民陪審員翁鋒
書記員羅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