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刑訴(2022)8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榮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9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間,被告人蔣某某以介紹相親對象的名義,虛構(gòu)“楊華彥”身份與羅某處男女朋友,并以“楊華彥”母親生病過世、得新冠肺炎等各種借口騙取羅某人民幣78301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蔣某某于2022年6月15日退還羅某人民幣30000元并取得諒解,又于2022年7月至11月期間,退還羅某人民幣32000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羅某的陳述,VIVOX21i紅色手機1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諒解書,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yīng)當(dā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
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蔣某某又退還羅某人民幣16301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無明顯不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4000元(已預(yù)繳)。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犯罪工具VIVOX21i紅色手機1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善超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書記員鐘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