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溫州市洞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洞檢刑訴(2022)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州市洞頭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毛澤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某及辯護人林輝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杜某某按照呂偉(另案處理)要求在其開發(fā)的安卓系統應用程序包(APK)代碼中加入可跳轉至其他網站的控制開關,即“馬甲”包,杜某某共計獲利296747元。期間,被告人杜某某發(fā)現其開發(fā)的“馬甲”包經上家(“馬甲”包使用人)添加鏈接網址后跳轉至虛假股票、期貨等投資平臺。杜某某明知上家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積極為上家開發(fā)“馬甲”包。經查,2022年3月至4月,被害人黃某在網絡上通過杜某某開發(fā)的“GYS”APP被詐騙2168700元。
被告人杜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黃某的陳述、同案犯呂偉的供述、刑事搜查筆錄、刑事扣押筆錄、手機內電子數據、轉賬記錄及聊天記錄等網頁截圖、銀行卡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搜查證、扣押決定書及清單、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歸案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積極提供技術支持,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相應的從輕處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追繳被告人杜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296747元,返還被害人黃某。
三、隨案移送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電腦1臺、手機2部、硬盤1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徐廣軍
人民陪審員吳作能
人民陪審員陳華瑋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矚
代書記員倪瓊霜